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1年民事審判案例卷

出版時間:2002-7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作者:王宏霞  頁數(shù):549  字數(shù):856000  

內容概要

改革二十多年來,中國的法制建設取得了令世界矚目的成績,為了展示我國法制建設的成就,從1992年起,國家法官學院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合作組織編寫了指導審判工作的大型工具書《中國審判案例要覽》。該書由刑事、民事、經濟暨行政審判案例卷組成,按年出版,每年年初將出版上一年度的各卷案例。為配合我國審判制度的改革,從2000年起經濟審判卷將改為商事審判案例卷?! ≈袊鴮徟邪咐[中的案例是由全國各地法院中極富審判經驗的優(yōu)秀法官編寫而成,其特點是:第—,案例具有客觀、真實性。即作者對案件事實、審判過程、裁判理由、處理結果等,都完全尊重辦案實際編寫,同時,案例收入了各審級的審判組織、訴訟參與人、審結時間、訴辯雙方的主張、認定的案件事實、采信的證據(jù)和適用的法律條文,這種編寫極具客觀、真實與權威性。第二,案例評析具有權威性。每一個案例由相關的法學專家作了精彩地點評,對案例裁判的不足之處進行解說,使讀者易于理解適用法條的理由涉及的法學理論觀點。第三,資料具有翔實性。該審判要覽收入了一年內所發(fā)生的刑事、民事、經濟暨行政等典型的案例,這些為立法、司法和法學教學、科研等人員提供大量的參考資料?!  吨袊鴮徟邪咐[》是國內目前出版最為權威性審判案例工具書。

書籍目錄

一、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例 1、周××訴王×等案(確認生身父母) 2、蘇佳明訴郭新民案(追索撫育費、損資助學費) 3、王麗華訴李福生案(追索撫育費、收養(yǎng)) 4、姜增霞訴王春東案(離婚、共有財產、共同債務、撫養(yǎng)費) 5、許生桂訴李炎案(離婚、原告植物人、被告下落不明) 6、張世秀訴馬丹東案(離婚、房改房分割) 7、黃瑾訴陳桂榮案(彩票獎金、夫妻共同財產) 8、單德泰訴李希琳等案(夫妻財產分割) 9、安香岳等訴安婧案(繼承) 10、沈輝等訴孫岳明案(繼承) 11、楊桂英訴邢元壽案(遺贈) 12、張鳳仙等訴胡克敏案(析產、繼承) 13、孫永健訴孫永康案(財物分割、收養(yǎng)、遺囑)二、房產糾紛案例 14、趙成森訴何先傳案(排除妨礙、停止侵害、不動產登記) 15、綿陽市金潮企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訴李秀富等案(房屋侵權) 16、南京市鼓樓區(qū)房產經營公司、鐘寶強等訴江蘇盛名實業(yè)有限公司案(侵權、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 17、中國建設銀行番禺支行訴廣州百勝房產有限公司等案(房屋抵押借款合同) 18、上海德康典當拍賣公司訴上海新亞國際貿易公司等案(典當協(xié)議) 19、吉林市天河冷飲廠等訴吉林市聯(lián)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等案(債權人撤銷房屋買賣行為) 20、宜昌華騰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訴柏羅峰案(房屋買賣合同) 21、徐瓊玉等訴王雪艷等案(房屋買賣合同、欺詐、登記、翻建) 22、楊菊彩訴鄭璇案(房屋買賣、共同出資、代理、轉賣) 23、陜西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上海公司訴江蘇省太倉市雙鳳農村信用合作社等案(房地產轉讓合同、面積出入) 24、上海市商業(yè)職業(yè)學校訴杭州晶葉光纜紡織實業(yè)有限公司等案(合資、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合同效力) 25、武夷山市旭華房地產有限公司訴陳維海案(商品房預售合同) 26、李進展等訴廈門禹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案(商品房配套費) 27、陳桂霖等訴廣州穗南房產發(fā)展有限公司案(商品房預售合同) 28、香港華商置業(yè)有限公司訴廣州建豐房地產公司案(房屋買賣、預售、面積出入) 29、林蔚平等訴何文強案(房屋租賃合同) 30、福鼎市人民政府駐福州辦事處訴繆建新等案(房屋租金欠款、租轉債) 31、上海良森商務有限公司訴上海歐湖餐館娛樂有限公司案(房屋租賃、解除) 32、袁濟菊訴袁鳳妹案(房屋拆遷安置) 33、郭翠云等訴呼和浩特市中橋商務大廈有限公司案(房屋回遷安置) 34、林遠木訴黃石玉案(借款、借房) 35、株洲市世紀之星策劃有限公司訴株洲市房屋開發(fā)經營公司案(拖欠房屋銷售代理提成款)三、土地使用權及相鄰關系糾紛案例四、債權、合同糾紛案例五、侵權糾紛案例六、勞動爭議糾紛案例七、其他民事糾紛案例

章節(jié)摘錄

書摘 ?。ㄎ澹┮粚徸闼诮Y論    泉州市鯉城區(qū)人民法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七十三條、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作出如下判決:    1.被告孫永康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付清原告孫永健應得的顏淑媛遺下的款項人民幣75000元,及原告應得的顏淑嬡臥室內床一張的補償款320元。    2.駁回原告要求分割辦理顏淑媛后事余款21 000元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 619.6元,由原告孫永健負擔850元,被告孫永康負擔2 769.6元。    (六)二審情況    1.二審訴辯主張    (1)上訴人訴稱:被上訴人孫永健于1956年9月被其舅舅顏丕顯收養(yǎng)為子,依法不再享有繼承顏淑嬡遺產的權利。被上訴人不具有與上訴人簽訂分割顏淑嬡遺產調解協(xié)議的主體資格,雙方于1996年5月16日簽訂分割顏淑嬡遺產的調解協(xié)議書完全是被上訴人采取隱瞞事實的欺詐手段造成的,是無效的。退一步,該調解協(xié)議書有效,但在上訴人未將款物交付被上訴人之前,贈與關系尚無法成立。顏淑嬡立下的遺囑其房屋僅由上訴人繼承。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被上訴人辯稱:(81)德證字第022號公證書是原告因為要出國而辦理的,原告并未與顏丕顯形成事實的收養(yǎng)關系。1996年5月16日簽訂的分割顏淑嬡遺產的調解協(xié)議書是在親友主持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自愿簽訂的,是有效的,上訴人應按協(xié)議書支付其余的75 000元。原判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二審事實和證據(jù)   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屬實。   3.二審判案理由   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jù)上述事實和證據(jù)認為:1981年12月3日雖然辦理了被上訴人孫永健被顏丕顯收養(yǎng)為子的公證書,但被上訴人仍與其母顏淑嬡生活在一起。且上訴人孫永康與被上訴人孫永健于。1996年5月16日在親友的主持下,自愿達成分割顏淑嬡遺產的協(xié)議書,上訴人也按該協(xié)議書的規(guī)定支付被上訴人部分款項,該調解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形式均合法,是有效的。上訴人在1996年7月27日獲得(81)德證字第022號公證書后,并未提出撤銷1996年5月16日調解協(xié)議書。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上訴人現(xiàn)不同意按雙方簽訂協(xié)議書分割顏淑嬡的遺產,已超過訴訟時效。上訴人依法應按協(xié)議書的規(guī)定付給被上訴人應得的顏淑嬡的遺款75 0007元及一張床的補償款320元。上訴人孫永康請求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jù),不予采納。    4.二審定案結論    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作出如下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受理費3 619.6元,由上訴人孫永康負擔。    (七)解說    本案的處理中有三個問題值得探究。    1.關于孫永健與顏丕顯的收養(yǎng)關系是否成立的問題。    收養(yǎng)是一種法律行為,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并且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本案的收養(yǎng)關系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法》頒布之前,因此對本案的收養(yǎng)關系能否成立的認定,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法》的規(guī)定,應適用該法頒布前的有關規(guī)定。1980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僅籠統(tǒng)地規(guī)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yǎng)關系,但對成立合法收養(yǎng)關系的條件和程序未作規(guī)定。關于收養(yǎng)的程序,司法部、公安部規(guī)定:收養(yǎng)關系經過公證即正式成立。這說明只要辦理了收養(yǎng)公證,收養(yǎng)關系就成立,對是否共同生活則沒有作出限制。因此,本案孫永健與顏丕顯雖然未共同生活,但辦理了收養(yǎng)公證書,且該公證書是公證機關依國家和法律賦予的職權,按法定程序辦理的,其形式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且是雙方當事人當時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應認定孫永健與顏丕顯的收養(yǎng)關系成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養(yǎng)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yǎng)關系的成立而消除”的規(guī)定,孫永健已無權要求分割顏淑嬡遺下的財產。    2.關于顏淑媛1991年11月1日的自書遺囑是否有效的問題。    即使收養(yǎng)公證成立,如果顏淑嬡在遺囑中處分其財產由孫永健、孫永康共同繼承,孫永健仍可憑借遺囑分得顏淑嬡的財產。但顏淑媛在其遺囑中明確表示孫永健不得要求繼承其遺產。    本案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曾先后提供三份顏淑嬡的遺囑。1993年1月和1995年11月的兩份署名為顏淑嬡的遺囑是他人代寫的,尚未經顏淑嬡的簽名認可,亦無見證人簽名,遺囑內容是否為顏淑媛的真實意思無法查清,該兩份遺囑在形式上亦不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當然無效。被告孫永康提供的1991年11月1日的遺囑是顏淑嬡親筆所寫,是顏淑嬡的真實意思表示,且該遺囑在形式上符合自書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是有效的。顏淑嬡在該遺囑中明確寫明:“孫永健在先父和本人的資助下,已自有房產。他已向本人立保證書,將來不再對本人遺產提出繼承的要求?!彪p方當事人對此均無異議。主要爭議在于,孫永健稱孫永康曾進入遺囑中所涉及的鯉城區(qū)后山巷5A號房屋內居住,因此按遺囑所附的孫永康應在顏淑媛去世后才能進入上述房屋內居住管理的條件,該遺囑已自然失效。經查,孫永康曾占用上述房屋內部分房間,后經法院判決已搬離該房屋。在顏淑嬡立遺囑后,孫永康無違反遺囑所附的條件,沒有再進入上述房屋內居住。因此,根據(jù)該遺囑,原告孫永健亦無權繼承顏淑媛的遺產。    3.關于‘t996年5月16日原、被告所簽訂的調解協(xié)議書的效力問題。    本案如僅存在上述兩份證據(jù)即(81)德證字第022號收養(yǎng)公證書、1991年11月1日顏淑嬡的自書遺囑的話,孫永健即不能參與分割顏淑嬡的財產。但原、被告在1996年5月16日又自愿簽訂了一份調解協(xié)議書,對顏淑嬡遺下的財產進行分割。因此,認定1996年5月16日的調解協(xié)議書是否有效,是處理本案最關鍵的一個問題。  ……

媒體關注與評論

前言十多年來,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有了長足的進步,與此同時,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也有很大的進展。除了刑事審判和民事審判外,又逐步開展了經濟審判、行政審判、交通運輸審判。全國法院每年審結各類一審案件已達300萬件左右。審判程序日趨完善,審判工作質量不斷提高。我們認為,有必要系統(tǒng)地選編法院審判案例,向海內外介紹中國審判實踐的情況,展示中國法制建設的成就;同時,也為中國司法工作者、立法工作者和教學、科研人員提供一些有價值的參考資料。為此,中國高級法官培訓中心*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共同合作,從1992年起逐年選編一部審判案例綜合本,分別收入前一年審結的案例。每部分為刑事審判案例卷、民事審判案例卷、經濟審判案例卷“、行政審判案例卷,共四卷。由于交通運輸審判案例數(shù)量少,不足以獨立成卷,故按案例性質分別編入經濟和刑事卷。書名定為《中國審判案例要覽》。    在本書編寫過程中,對案件事實、審判過程、裁判理由、處理結果等,都完全尊重辦案實際,具有客觀性、真實性。為了便于讀者了解具體的審判過程,收入了各審級的審判組織、訴訟參與人、審結時間、訴辯雙方的主張、認定的案件事實、采信的證據(jù)和適用的法律條文。為了使讀者易于理解適用法律的理由和涉及的法學理論觀點,由編者寫了解說,并對裁判的不足之處,加以評點,有的版本還以附錄形式加了少量的必要的法律名詞解釋。    我們奉獻給讀者的這部案例要覽,希望能夠對讀者有所幫助,得到讀者的喜愛。這是我們的初次嘗試,疏漏不足之處在所難免,誠懇地歡迎各界人士提供寶貴的意見,幫助我們改進編寫工作,以使今后出版的案例要覽日臻完善。    我們在編寫工作中,得到了各級人民法院的領導與工作人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師生和有關方面的關心和幫助,美國福特基金會及其駐中國辦事處也給予了很大的支持。在此謹致謝意。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編審委員會                                                              1992年12月

編輯推薦

隨著改革開放程度的日益加深,經濟不斷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也有了極大的完善和長足的進步,與此同時,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也有了很大的進展。但是,隨著社會開放度的不斷提升,案件的種類和形式都較之以往發(fā)生了較大的改變,給審判工作帶來了不小的困難。這本《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1年民事審判案例卷)》就是為了方便司法工作者借鑒,科研人員研究而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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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1條)

 
 

  •   到處都找不到的書,在卓越上看到好像是最后一本,很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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