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工作實務實訓教程

出版時間:2011-10  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學出版社  作者:王虹,鄒群 主編  頁數:143  

內容概要

  《書記官工作實務實訓教程》是《書記官工作實務教程》的配套實訓教材,內容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案例實訓練習,包括課堂教學案例練習和模擬實訓案例練習;第二部分是學生在做模擬實訓案例操作過程中制作相關司法文書所需的法院常用空白司法文書樣式(見隨書所配光盤)。
  《書記官工作實務實訓教程》在編纂上緊緊圍繞人民法院書記員的日常工作,以提高書記員的素質和工作技能為目標,內容力求具體、準確。
  《書記官工作實務實訓教程》適于各類大中專院校書記官專業(yè)、法律文秘專業(yè)、法律事務專業(yè)的學生作專業(yè)實訓教材使用,也適于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書記員作為工作指導手冊。

書籍目錄

第1章 刑事法律案例
 1.1 課堂教學案例
 1.2 模擬實訓案例
第2章 民事法律案例
 2.1 課堂教學案例
 2.2 模擬實訓案例
第3章 行政法律案例
 3.1 課堂教學案例
 3.2 模擬實訓案例
 ……
第4章 書記官行政工作案例
第5章 法律文書校對練習
第6章 法律文書寫作練習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原告舒某、許某與被告某省集郵公司、某市郵政局、某市蘭天郵冊工藝廠、溫某、顏某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于2004年10月19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舒某、許某訴稱,2002年10月,五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董永的故事》-書的大部分內容用于其設計、印刷的《董永的故事與郵票》郵冊,大量印刷后向全國公開發(fā)行銷售,其行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權。被告無視法律規(guī)定,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①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損失50000元;②訴訟費、律師費、調查費用由被告承擔。被告某省集郵公司口頭答辯稱,被告沒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權,原告所有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依法駁回。①被告某省集郵公司在使用原告作品時已經征得其同意,有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出具的《董永的故事與郵票》情況說明為證?!抖赖墓适屡c郵票》的制作是在某市委市政府及某縣政府的要求下進行的,以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催進某縣的發(fā)展為目的。當時兩原告也明確表示同意使用其作品。②在使用作品時,被告在作品上署名故事主編為舒某、許某,被告已經盡到了為作者署名的義務。③某市郵政局為酬謝原告,給付了其10套《董永與七仙女》系列郵品及禮品作為報酬。④被告制作發(fā)行此郵冊不是以贏利為目的,雖有少許銷售,只是為了收回制作發(fā)行成本。綜上所述,被告沒有侵權行為,也沒有侵權事實,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某市郵政局答辯稱,原告所訴與事實不符,其訴訟請求不能成立。其一,兩原告所編纂的《董永的故事》系職務作品,兩原告并不享有著作權,因為該書的形成,是基于以下背景:1986年,某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編纂董永民間文學集時,在某縣境內采訪到了大量的董永故事和民間傳說,然后結合康熙年間某縣志的有關記載、某呂劇《董郎織女》、黃梅戲《天仙配》等內容,整編成《董永的故事》,并由農村讀物出版社出版。雖然署名作者為兩原告,但基于兩原告在當時的身份,可以說《董永的故事》-書應為職務作品。因此不管本案諸被告是否有侵權行為,都不應向原告承擔責任。其二,即使該書不作為職務作品,原告之訴也不能成立。因為原告在訴狀中以“五被告未經原告許可”為前提,認為被告方侵權,而實際上被告方的郵冊使用了《董永的故事》有關內容,盡管未與該書作者簽訂書面許可合同,但征得了原告的口頭同意,同時原告還接受了某市郵政局作為報酬的10套《董永與七仙女》系列郵品及相關禮品?,F在,兩原告徑行起訴,不但有違當時的事實和多方合作的真實意愿,也有悖于本應遵守的誠信原則。鑒于上述理由,原告訴請被告方支付所謂的損失并承擔相關費用的請求自然不能成立,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之說更是無從談起,請求法院駁回原告方的訴訟請求。被告某市蘭天郵冊工藝廠口頭答辯稱:①答辯人制作的郵冊是在被告某省集郵公司和某市郵政局的授權下制作的;②答辯人對該筆業(yè)務進行了合理的印制,沒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權。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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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工作實務實訓教程》由清華大學出版和北京交通大學出版社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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