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11 出版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作者:王志祥,楊莉英 編著 頁數(shù):479
前言
新中國刑法學在新中國成立初期創(chuàng)建之后,雖然曾因政治運動出現(xiàn)過一段時間的停滯,但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開始復蘇,并逐步走上繁榮發(fā)展的道路。尤其是晚近20多年來,刑法學研究更是突飛猛進,成果迭出,成就斐然,從而成為公認的我國法學領域最為發(fā)達的主要學科之一。在新中國刑法學創(chuàng)建以來的近60年間,共出版著作近3000部,發(fā)表論文數(shù)萬篇。面對如此豐碩的研究成果,總結(jié)其成就,反思其得失,從而為刑法學的進一步開拓發(fā)展提供導向,顯得異常迫切。這就需要加強對數(shù)十年來刑法學研究成果的系統(tǒng)整理,將體現(xiàn)刑法學發(fā)展和具有重要學術價值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從發(fā)表在數(shù)以百計的報刊和文集上的浩如煙海的論文中精選出來按照專題匯集成冊,從而為今人的研究、學習提供便利,也為后入保留有代表性的研究資料?! ∫愿咩戧?、趙秉志教授為首的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的刑法學研究團隊,在潛心刑法理論研究的同時,歷來都非常重視刑法學研究資料的整理和匯集,多年來在此方面曾推出了數(shù)部非常有影響的學術資料薈萃書籍。
內(nèi)容概要
本書是“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刑法學研究總整理文庫”之一,全書共分上下兩個篇章,主要對故意傷害罪專題進行了整理,具體內(nèi)容包括《故意傷害罪的犯罪類型初探》《傷害罪若干問題探究》《論胎兒生命利益的刑法保護》《對重傷害若干問題的探討》等。該書可供各大專院校作為教材使用,也可供從事相關工作的人員作為參考用書使用。
作者簡介
王志祥,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外國刑法與比較刑法研究所副所長、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博士后。兼任中國法學會立法學研究會理事、中華全國青年聯(lián)合會委員?! 罾蛴ⅲ颖笨萍即髮W文法學院副教授,法學碩士。
書籍目錄
上編 研究述評 第一章 故意傷害罪的立法與研究概況 一、故意傷害罪的立法概況 二、故意傷害罪的研究概況 第二章 故意傷害罪研究觀點綜述 一、故意傷害罪的犯罪客體 二、故意傷害罪的客觀方面 三、故意傷害罪的主觀方面 四、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五、故意傷害罪的既遂與未遂 六、同時傷害案件的處理 七、故意傷害罪的罪數(shù)形態(tài) 八、包含傷害內(nèi)容的其他犯罪的定罪量刑問題 第三章 對故意傷害罪研究狀況的評論下編 代表性論文精選 故意傷害罪的犯罪類型初探 我國刑法故意傷害罪立法精神探討 故意傷害罪探疑 故意傷害犯罪案件審判實務疑難問題研究 故意傷害罪若干疑難問題探討 故意傷害罪若干爭議問題探討 傷害罪若干問題探究 傷害胎兒是侵犯生育權的行為——兼與張明楷先生商榷 也談殘害胎兒行為的定性 刑法解釋論上對傷害“胎兒”行為的探討 傷害胎兒行為之定性探究 論胎兒生命利益的刑法保護 同意傷害的可罰性檢討——以共犯的處罰根據(jù)為視角 論被害人同意在故意傷害罪中的界限——以我國刑法第234條第2款中段為中心 試論殺人及傷害犯罪的結(jié)果認定 對重傷害若干問題的探討 毋需增設“傳播艾滋病罪” 故意傳播淋病傷害幼女是否構(gòu)成犯罪 一般毆打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案件的認定 非直接致傷之故意傷害罪的認定——北京市二中院判決陳智勇故意傷害案 傷害致人死亡犯罪研究 南通市福利院兩智障女子宮次全切除案法理分析 關于區(qū)分殺人與傷害的一次對話 試論殺人罪與傷害罪的區(qū)別 淺談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qū)別 殺人罪與傷害罪的法律界限 故意傷害致死與間接故意殺人認定新議 如何區(qū)分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的未遂初探 論故意傷害罪的既遂與未遂 故意傷害是否存在未遂之我見 故意傷害不存在重傷害未遂 對雇兇傷人而結(jié)果未遂是否構(gòu)成犯罪問題的探討 雇兇傷害案件的理論與實踐問題研究 再論教唆他人自害行為的定性 教唆他人自害行為的立法思考 試論共同故意傷害罪 “綁架中致人嚴重殘疾”量刑管見 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其重傷該定何罪 刑法中致人傷、亡規(guī)定研究 新刑法致人傷殘規(guī)定芻議 故意傷害罪的二重的結(jié)果加重犯性質(zhì)探究——以故意傷害罪的比較法為視角 論聚眾斗毆罪的轉(zhuǎn)化 刑訊逼供罪中“致人傷殘、死亡”的理解與認定 非法拘禁犯罪中故意傷害行為辨析 論故意傷害罪的量刑——適用死刑的條件 多人傷害、多次致人傷害應作為加重量刑情節(jié) 附錄 論著索引 一、著作 二、期刊論文 三、報紙論文 四、學位論文
章節(jié)摘錄
第一階段是從1979年刑法頒布到1997年刑法系統(tǒng)修訂。這一階段的研究主要是圍繞著在司法實踐中所產(chǎn)生的與故意傷害罪有關的疑難問題而展開的。從研究內(nèi)容上看,主要集中于1979年刑法第134條的適用基礎問題,如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gòu)成、罪名的確定、罪與非罪的界限、故意傷害罪與其他犯罪尤其是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未遂、重傷和輕傷的評定等。其中,關于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區(qū)分標準的討論,曾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掀起研究熱潮。討論最初發(fā)端于最高人民法院主辦的刊物《人民司法》在1980年第1期所刊載的《試談殺人與傷害的區(qū)別》一文。該刊考慮到“不少審判人員對殺人罪與傷害罪的界限劃分不清,致使對案件的定性與量刑受到影響”的現(xiàn)實情況,在1980年第l期開辟《問題討論》一欄,刊登了趙嵬、鄭魁林的《試談殺人與傷害的區(qū)別》一文,倡議理論界和實務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以利加深對法律的理解,提高認識。這次討論歷時一年有余,研究景象可謂繁榮。這次討論以周參文的《關于殺人與傷害的區(qū)別(七)——關于區(qū)別殺人罪和傷害罪的幾個問題》一文(載《人民司法》1981年第2期)的發(fā)表暫告一段落。但此后,刑法學界關于故意傷害罪與其他犯罪尤其是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問題的研究卻仍然在繼續(xù)進行著,有的論者從刑法理論角度進行闡述,有的論者結(jié)合實際案例進行剖析。歷經(jīng)目的說、事實說、故意說三種觀點的激烈論爭,“故意說”最終得到學界的普遍認可,并逐漸在司法實踐中確立了認定主觀故意需要結(jié)合客觀事實的原則,這對解決實踐問題起到了重要指導作用?! 难芯糠椒ㄉ峡矗嗟氖遣捎米⑨尩姆椒ê桶咐治龇?,以明確1979刑法第134條的內(nèi)容、意義、適用條件和司法認定問題為目的。而其他法學研究方法雖然也有被運用的情況,但這種情況并不普遍。從研究人員的陣容上看,司法工作人員占很大比例,尤其是在1979年刑法頒行的初期,關于審判實務方面的研究非常熱鬧。相比之下,理論研究反而略顯冷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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