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4 出版社:法律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guī)中心 編 頁數:85
內容概要
《拆遷補償安置》以專輯的形式,將解決各類糾紛中常用的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以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都囊括在內,并對解決該類糾紛的主體法以注釋的方式予以解讀,簡單明了、通俗易懂。一冊在手,讀者即可掌握解決該類糾紛的有要法律文件。
書籍目錄
一、綜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jié)錄)(2007.3.16)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節(jié)錄)(2009.8.27修正)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6.1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節(jié)錄)(2007.4.5)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節(jié)錄)(2007.4.2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城鎮(zhèn)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緊急通知(2003.9.19)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控制城鎮(zhèn)房屋拆遷規(guī)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2004.6.7)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建設部關于城市建設中拆遷教堂、寺廟等房屋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1993.1.20)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城市私有房屋拆遷補償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的答復(2002.1.24)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對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對房屋拆遷政策法規(guī)的答復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的請示》的復函(2002.8.27)二、拆遷的進行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guī)程(2005.10.31)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細則(1993.12.1)建設部關于山東省建設廳請求解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有關條款的復函(2001.8.14)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對拆遷人未在法定期間提出拆遷延期申請問題的復函(2004.3.1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拆遷強制執(zhí)行的有關問題的答復意見(1999.2.14)三、拆遷補償安置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2003.12.1)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細則(1992.10.9)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如何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請示》的答復(2002.7.5)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遼寧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遼寧省采煤沉陷區(qū)房屋拆遷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的答復(2003.12.18)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有關問題的請示》的答復(2004.4.28)建設部辦公廳關于被拆遷人選擇拆遷補償方式的復函(2003.4.2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復(1996.7.2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涉及軍隊房地產騰退、拆遷安置糾紛案件的答復(2003.8.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2005.8.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農村集體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有關問題的答復(2005.10.12)四、拆遷行政裁決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guī)程(2003.12.30)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建設部辦公廳《關于上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下一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的拆遷裁決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管轄權的請示》的復函(2003.7.16)建設部關于對請求解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裁決時間的復函(2000.8.14)附:房屋拆遷法律流程操作示意圖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計算公式建設工程拆遷房屋合同(參考)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參考)
章節(jié)摘錄
本條是關于征收的規(guī)定。征收是國家以行政權取得集體、單位和個人的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征收的主體是國家,通常是政府部門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從集體、單位和個人取得土地、房屋等財產,集體、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征收導致所有權的喪失,必然對所有權人造成損害。因此,征收雖然是被許可的行為,但通常都附有嚴格的法定條件的限制,必須具有公共利益的目的和征收補償兩個方面,同時還明確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第四十三條[保護耕地、禁止違法征地]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本條是關于保護耕地、禁止違法征地的規(guī)定。根據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有關耕地保護的基本政策是:(1)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2)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3)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同時,憲法、土地管理法還明確規(guī)定了征收的條件與程序是:(1)征收土地必須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2)征地是一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有權力,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征地權;(3)必須依法取得批準;(4)必須依法對被征地單位進行補償;(5)征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監(jiān)督。第四十四條[征用]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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