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6-1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有限公司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guī)出版中心 編 頁數:786 字數:1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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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本書采用最新這編注體例,收錄房地產領域全部現(xiàn)行有效的法律、重要的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司法解釋等規(guī)范性文件共200余件,針對讀者需要分為房地開發(fā)用地、房地產開發(fā)、房地產建設、房地產交易、房產管理、房屋拆遷、房地產稅費、城市住房改革八大專題,是房地產從業(yè)人土日常工作及廣大公民購房置業(yè)、解決糾紛的必備法律工具書。
書籍目錄
編輯出版說明總目錄常用法規(guī)簡目目錄 一般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4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991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1999年12月1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1999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jié)錄)(1997年3月14日修訂) 房地產開發(fā)用地 ?。?) 土地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2004年10月21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開發(fā)區(qū)加強建設用地管理的通知(2003年7月30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嚴格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2004年4月29日)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2004年11月1日修訂)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guī)定(1999年7月5日) 國土資源部關于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關土地問題的通知(1999年9月22) 關于加強城市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03年9月4日) 關于加強土地供應管理房地產市場持續(xù)健康發(fā)展的通知(2003年9月24日) 國土資源部、農業(yè)部、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建設部、水利部、國家林業(yè)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基本農田保護有關工作的意見(2005年9月28日) ?。?)土地取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2月24日) 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guī)劃管理辦法(1992年12月4日) …… 房地產開發(fā) 房地產建設 房地產交易 房產管理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房地產稅費 城市住房改革
章節(jié)摘錄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事業(yè)發(fā)展的需要,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制定本法?! 〉诙l〔調整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谌龡l〔平等原則〕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谒臈l〔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則〕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谄邨l〔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诎藯l〔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本法關于公民的規(guī)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诙?公民(自然人) 第一節(jié)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九條〔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與終止〕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谑畻l〔公民民事權利能力平等〕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谑粭l〔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軞q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谑参闯赡耆说拿袷滦袨槟芰Α硹l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第十三條〔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谑摹卜ǘù砣恕硹l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公民的住所〕條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诙?jié) 監(jiān) 護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 ∥闯赡耆说母改敢呀浰劳龌蛘邲]有監(jiān)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jiān)護能力的人擔任監(jiān)護人: ?。ㄒ唬┳娓改?、外祖父母; ?。ǘ┬?、姐; ?。ㄈ╆P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jiān)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jiān)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有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的監(jiān)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jiān)護人。 第十七條〔精神病人的監(jiān)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jiān)護人: (一) 配偶; ?。ǘ?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jiān)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伪O(jiān)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有第一款規(guī)定的監(jiān)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jiān)護人?! 〉谑藯l〔監(jiān)護人的職責權利與民事責任〕監(jiān)護人應當履行監(jiān)護職責,保護被監(jiān)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jiān)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jiān)護人的財產。監(jiān)護人依法履行監(jiān)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jiān)護人不履行監(jiān)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jiān)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jiān)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jiān)護人的資格。 第十九〔精神病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宣告〕條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蝗嗣穹ㄔ盒鏋闊o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根據他健康恢復的狀況,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pre>編輯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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