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權公約評注(上下)

出版時間:2003-10-1  出版社: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  作者:夏勇  頁數(shù):1045  字數(shù):11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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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993年6月14日至25日,聯(lián)合國在維也納召開的第二屆世界人權大會,是在一個全球性政治變革與挑戰(zhàn)的時候舉行的。冷戰(zhàn)的結束,加強了聯(lián)合國作為一個建立在國際和平與安全、普遍人權,發(fā)展和民主的基礎之上的世界新秩序的捍衛(wèi)者的作用。同時,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消解也導致了全球睦的動薄、武裝沖突、戰(zhàn)爭以及目前正在前南靳拉夫領土上——也就是高世界人權大會會址僅僅教百公里之外的地方——發(fā)生的令人發(fā)指的侵犯人權的行為。這次大會的目的 是評估聯(lián)合國在促進和保護人權領域內的工作,并提①有關提高其工作兢事的建議。盡管一些政府對目前國際人權法的普通適用性提出了質疑,但是,許多政府,無論是在南方還是在北方都在人權方面作出了越來越多的承諾。我們可以利用這一契機,通過廣泛深遠的結構變革來加強聯(lián)合國的人權機制?!  妒澜缛藱嘈浴泛蛧H人權兩公約共同構成了“國際人權憲章”,并且是聯(lián)合國人權規(guī)劃的支柱。聯(lián)合國大會在1966年12月16日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是當代得到普遍接受的最低人權標準的最權威的表達。接近120個國家,也就是目前國際社會中三分之二的國家已經成為這兩個公約的締約國,而且,批準這兩個公約的國家的數(shù)量還在不斷增加。例如在1992年,至少有14個國家批準了人權兩公約、5個國家接受了國家間來文程序,7個國家批準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一任擇議定書》所規(guī)定的個人來文程序。最近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國家中包括美國,該國多年來一直拒絕承擔任何具有約束力的國際人權法義務?! ∪绻覀円趪鴥确ㄔ旱脑V訟請求中,在提交給聯(lián)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個人來文中,或者在提請聯(lián)合國人權委員會的某個工作小組或特別報告員注意的案件中,或者在提請任何其他監(jiān)督機構注意的案件中援引某項特定的人權,我們就必須具備有關該項權利在當前國際法中的含義、實質以及所受到的限制等方面的準確的知識。《民權公約評注:聯(lián)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1989年出版的德文版《民權公約評注:聯(lián)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更新和擴展版本,是第一個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其兩個任擇議定書中所有實體性、組織性和程序性規(guī)劃進行深入分析努力的結果。由于1989年l2月l5日通過的《旨在廢除死刑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任擇議定書》實際上是對《公約》第6條中所規(guī)定的生命權的補充,因此,本書將該任擇議定書放在該務的語境中加以分析?! ”緯鴮Α豆s》和有關個人來文程序的《第一任擇議定書》逐條進行評論并且對所有段落都進行了編號,以便讀者以最快的方式查找到某一具體問題。因此,本書所附的關鍵詞索引也使用了段落編號。這是沿用了約亨·A·弗若維因(Jochen A.Frowein)和沃爾夫岡·波伊克爾特(Wolfgang Peukert)在1985年出版的《歐洲人權公約評論》德文版中所創(chuàng)造的方法。本書中大多數(shù)比較性參考都是針對該書的內容而作的。本書中對《公約》的每一條規(guī)定的解釋都是建立在對人權委員會和聯(lián)合國大會20年的起草過程和人權事務委員會16年的實踐的全面分析的基礎之上的——在這16年中,這一最為重要的來約監(jiān)督機構審查了一百七十多份締約國報告,發(fā)表了21份一般性意見并對大約500份個人來文作出了決定。本書包括了人權事務委員會在1992年年底之前的實踐和案例法。另外,本書還包括了有關《公約》的全面的學術文以及有關歐洲和美洲人權保護制度中的機構,即這兩個制度中的委員會和法院的比較判例法的參考。本書附錄中包括了讀者需要參考的各種有關的文本,其中有關批準情況,案例列表等數(shù)據(jù)的截止日期為1993年6月1日?!  ?/pre>

內容概要

聯(lián)合國《公民權利和政冶權利國際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一起,構成“國際人權憲章”,影響廣被,惠澤眾生。我國于1998年簽置該化約,現(xiàn)正在積極準備批準加入和實施。    《民權公約評注》一書根據(jù)歷史背景、不術理論案例法逐條解釋和評注《公民權利和政冶權利國際公區(qū)》是迄今為止世界上最具權威性的關于該公約的著作。作者曼弗雷德·諾瓦克教授多年來一直從事人權法的研究和教學工作,并在三聯(lián)合國長期擔任專家。

書籍目錄

譯叢總序中文版前言引注體例導論    第一編  《公民權利和政冶權利國際公約》序言第一部分:自決權  第1條 人民的自決權第二部分:一般性規(guī)定  第2條  國內實施和禁止歧視  第3條  性別平等  第4條  社地緊急狀態(tài)時期可以允許的克減  第5條   禁止濫用和但書第三部分:主體權利  第6條  生命權  第7條  禁止酷刑  第8條  禁止媽隸制度  第9條  人身自由與安全  第10條  被拘禁者受到人道人尊嚴等遇的權利  第11條 禁止因債務原歷而被監(jiān)禁  第12條  遷徒自由  第13條  保護外國人免受任意驅逐  第14條  民事和刑事審判中的程序保障……第四部分:國際實施條款第五部分:解釋原則第六部分:最后條款第二編  《公民權利和政冶權利國際公約第一任擇議定書》附錄  一、文本  二、委員會的決定  三、有關簽署或或準的聲明  四、列表  五、來文格式  六、秘書處對個人來文的回復樣本  七、縮略語表  八、選擇書目  九、索引譯后記

章節(jié)摘錄

書摘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規(guī)定,一個國際條約“應依其用語按其上下文并參照條約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義……而解釋之?!币虼俗顬橹饕慕忉尫椒ㄊ俏淖?、上下文、系統(tǒng)和目的論的解釋,在解釋過程中除了考慮條約正文的措辭外,還應該考慮條約的序言。特別是就系統(tǒng)解釋而言,應遵守見于《公約》第5條、第46條和第47條的特定解釋規(guī)則。對類似的人權公約,如《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20]或區(qū)域性公約(如《歐洲人權公約》、《美洲人權公約》和《非洲人權和民族權利憲章》)的比較分析也會有助于對《公約》的系統(tǒng)解釋。根據(jù)《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1條第3款所應考慮的締約國嗣后的實踐,可以從締約國的有關保留和解釋性聲明以及它們所提交的評論中部分地推知。    人權條約的約文的特征往往非常抽象和模糊。如果按照條約的文字、上下文、系統(tǒng)和目的論對條約的解釋“意義仍屬不明或難解或所獲結果顯然屬荒謬或不合理時”,《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2條允許使用其他工具,特別是條約的準備工作材料(“travaux préparatoires”。雖然準備工作材料作為解釋淵源的重要性是非常有爭議的,[21]但是由于《公約》中使用了許多非常模糊的用語——人權委員會和聯(lián)合國大會第三委員會都對這些用語進行過冗長的討論,所以《公約》的歷史背景在本評論中仍然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其他得到普遍承認的人權條文解釋規(guī)則要求對權利作廣義的解釋(“in dubiopro libertate”),而對限制性規(guī)定則作狹義的解釋。另外,對權利的解釋不應該是靜止的,而是應該考慮到有關的社會發(fā)展。此外,還應該自主地解釋國際法律用語,即這些解釋不應依賴于這些用語在有關的國內法律制度中的具體含義。[22]    第5條第1款規(guī)定,任何國家都不得從事任何旨在(法語中為“visant à”)破壞《公約》權利或對它們加以較《公約》中一般或專門限制條款所規(guī)定的范圍更廣限制行為。與《公約》中大多數(shù)其他規(guī)定相比,第5條第1款不是僅僅提到了締約國司(法語中為“Etat partie”),而是廣泛地提到了“任何國家”(法語中為“unEtat”)。這可以被理解為第5條第重款也是針對其他國家的干預而制定的?!盵10]對于《公約》締約國來說,禁止濫用條款意味著各個專門限制條款(特別是第12條第3款、第4條第重款、第18條第3款、第19條第3款、第21條、第22條第2款和第25條)以及第4條中的緊急狀態(tài)條款中的界限的強化?!盵11]最重要的是,可以允許國家對權利進行限制的條件(合法性、相稱性、干預所要達到的可允許的目的以及正式宣布公共緊急狀態(tài))[12]為另一個因素,即非故意性因素所補充。[13]雖然國家可以為保護公共秩序、安全、健康或道德而限制《公約》規(guī)定的權利,但是這些限制本身不能成為目的。即使在緊急狀態(tài)時期所采取的完全符合第4條中所有要求和條件的克減措施,也不得故意以破壞《公約》中所保障的權利為目的。[14]但是,在實踐中很難確定這些主觀因素。例如,在有關智利的案件中,委員會成員強調軍政府本身對智利人民來說就是一種事實上的緊急狀態(tài)。盡管如此,還是可以考慮智利政府是否在與第4條有關的問題上違反了第5條第l款。[15]    第17條禁止對名譽和聲譽的非法攻擊。盡管這兩個術語互相重疊,但仍能夠清楚地看到其差別。這兩種情況都有關一個人的行為是否與對他或她的道德或社會要求相符合?!懊u”一詞更多地趨向于表明一上人對他或她自己的主觀評價(對名譽的主觀感受),而“聲譽”一詞則用以形容他人對他或她的評價。[89]因為對某人名譽的攻擊會由引損害他或她的自尊,這比僅僅是傷害他或她的聲譽更嚴重地干預其尊嚴、完整性和隱私。再者,對某人名譽的攻擊總是暗含著對其道德品質的評價,而只通過聲稱其工作上的失敗就能夠損害一個人的聲譽。[90]最后,一個人的聲譽只能由為公眾所知道的攻擊所損害,而名譽也可能被面對面的侮辱性對待所侵犯。對一個人名譽的極度攻擊因而可能呈現(xiàn)為第7條含義之內侮辱性待遇的部分,而對囚犯,也可能是對第10條保障的尊重其尊嚴的權利的侵犯。    從第18條第3款的措辭表述中可以很明顯地看出,只有對宗教和信仰的積極的、公開的自由,才可以允許限制。[74]這一法律限制條款包含了一份所有,限制原因的詳盡清單,其基本結構遵循了《公約》其他條款(特別是第12條第3款、第19條第3款、第21條和第22條第2款)中的類似規(guī)定。不過,對于干預的具體目的的表述不同于其他條款中的規(guī)定,即第18條第3款沒有允許同樣多的干預類型。盡管人權委員會和聯(lián)合國大會第三委員會中存在著對于各種限制條款之間缺乏一致性的持續(xù)批評,[75]但第18條第3款并沒有遵照其他條款來制定的事實表明,這種偏差是有意為之的。和其他大多數(shù)相類似的規(guī)定一樣,根據(jù)第18條第3款的干預必須:        ——由法律所規(guī)定,    ——服務于列舉的目的之一,并且    ——為達到這一目的所必要。    “由法律所規(guī)定”(法語中為“préVues par la li”)這一表述措辭的基礎是英國在人權委員會的一項修正提議,該提議支持立法機關的較弱的義務,就如同最初的法國和美國的草案所規(guī)定的(“根據(jù)法律”)。[76]這意味著干預必須被制定在正式意義上的、一般—抽象的立法機關法令中,或是以一種對執(zhí)行機關來說足夠具體的方式體現(xiàn)在同等的、非成文的普通法規(guī)范中。[77]    干預必須為達成以下列舉的目的之一所必要(法語中為“nécesairess”)。對必要性的要求暗示著限制在嚴重性和強度上必須和所尋求的目的相稱,并且不能成為常則。[78]與《公約》中的其他條款(第14條第1款、第21條和第22條第2款)以及《歐洲人權公約》第9條第2款不同,《公約》第18條第3款和《美洲人權公約》第12條第3款并沒有提到民主社會。[79]因此,評估干預是否必要的有關標準不是一種普遍的、民主的最低標準,而完全在于干預在某一具體情況中是否恰當。    就可允許的干預目的而言,第18條第3款在若干方面偏離了《公約》中類似的規(guī)定。[80]國家安全的理由完全沒有被提到,公共秩序(法語中為“ordre pub-lic”)被不那么廣泛的“秩序的保護”所取代,為其他人權利的利益的干預只有在為保護他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時才是可允許的。[81]英國的一項修正提議提出不僅允許只為保護這些目標的干預,也允許為了這些目標的利益進行干預——這與第21條和第22條第2款相類似。但這一修正在人權委員會被微弱的多數(shù)所否決。[82]從第18條第3款中認識不清楚的是,“公共”(法語中為  “prblique”)這一形容詞是僅僅修飾安全還是同樣延伸至秩序、衛(wèi)生和道德。在《公約》的其他相類似規(guī)定中,“公共”一詞還被明確地置于“秩序”和“衛(wèi)生”的術語之前,從而證明了一種清楚的區(qū)別。但不管怎樣,對于各種作準文本的文法解釋表明,這種差別更多地是一種格式上的偏差。[83]但是就“公共秩序”(“public order”)而言,毫無疑問它不同于以另外的方式使用的法文術語“公共秩序”(“ordre public”)。[84]    在評估對宗教和信仰自由的限制的可允許性時,應該將《公約》的其他條款與第18條第3款列舉的干預目的一同考慮。第20條禁止所有的戰(zhàn)爭宣傳和種族仇恨的鼓吹;隨之,為了公共安全和秩序的目的,以及為了其他人的基本權利而進行的干預,應該以這樣一種方式加以解釋,即鼓吹種族仇恨或戰(zhàn)爭的宗教和信仰表達可以或必須被禁止。旨在損害所有人民充分地和自由地享受和利用其自然財富與資源的宗教和信仰,可以根據(jù)與第47條相聯(lián)系的尊重其他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這一理由加以限制。最后,在這一語境中值得提到的還有第8條第3款(丙)項(2)目。從這一規(guī)定可以推導出,良心、宗教和信仰的自由并沒有使締約國負有承認憑良心的反對的一般性義務?!盵85]     與《美洲人權公約》第13條以及《公約》中的其他法律附加條件不同,第19條第3款和《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第2款一樣,強調了與行使表達和信息自由相聯(lián)系的特殊義務和責任。因此這一規(guī)定代表了公約制度中的一個異數(shù),因為與其他的國際或國內人權目錄不同,[76]《公約》建立的完全是個人的權利和締約國的義務。但是,《公約》也包含了產生橫向效力的個人權利。[77]個人的每一項具有橫向效力的權利都意味著其他個人的義務。從這一點出發(fā),第19條第3款只代表著對具有橫向效力的權利所包含的一般原則的具體體現(xiàn)。表達自由以及尋求信息的自由完全可能侵犯他人的權利,特別是隱私。再者,作為公眾輿論的影響所具有的權力的結果,表達自由的行使趨向于集中和壟斷,這導致了與其他人的意見和表達自由的沖突。大型新聞媒體企業(yè)的權力壓制著小企業(yè)的新聞自由;媒體公司的所有者的表達自由與他們的編輯的自由相競爭,而編輯的表達自由又與絕大部分公眾相沖突,后者無法獲得機會參與現(xiàn)代信息社會中形成輿論的新聞媒體的運作。    除了真實、準確、無偏倚地散布信息的一般義務以外,[78]這些權利沖突在第19條第3款的含義之內建立了特殊的責任。[79]這些責任使“意見的制造者”有義務不以其他人為代價濫用他們的權利。但是這些責任也使締約國有義務采取行動防止過度的媒體集中,并確保意見的多樣性和獲取已發(fā)表意見的普遍可能。人權事務委員會著重指出,只有以保障自由的積極措施(如控制大眾傳媒),締約國才能在各種不同的人權主張之間確立最佳平衡。而且,正是“表達自由原則與這樣的限制和約束之間的相互影響決定了個人權利的實際范圍”。[80]就國家積極參與公眾輿論(如通過國家新聞社或廣播機關)的程度而言,第19條第3款賦予它們特別的責任,即以客觀、無偏倚和平衡的方式告知公眾,并為人口中的小群體提供使用這些設施的可能性。    ……

媒體關注與評論

前言1993年6月14日至25日,聯(lián)合國在維也納召開的第二屆世界人權大會,是在一個全球性政治變革與挑戰(zhàn)的時候舉行的。冷戰(zhàn)的結束,加強了聯(lián)合國作為一個建立在國際和平與安全、普遍人權,發(fā)展和民主的基礎之上的世界新秩序的捍衛(wèi)者的作用。同時,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消解也導致了全球睦的動薄、武裝沖突、戰(zhàn)爭以及目前正在前南靳拉夫領土上——也就是高世界人權大會會址僅僅教百公里之外的地方——發(fā)生的令人發(fā)指的侵犯人權的行為。這次大會的目的  是評估聯(lián)合國在促進和保護人權領域內的工作,并提①有關提高其工作兢事的建議。盡管一些政府對目前國際人權法的普通適用性提出了質疑,但是,許多政府,無論是在南方還是在北方都在人權方面作出了越來越多的承諾。我們可以利用這一契機,通過廣泛深遠的結構變革來加強聯(lián)合國的人權機制。    《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人權兩公約共同構成了“國際人權憲章”,并且是聯(lián)合國人權規(guī)劃的支柱。聯(lián)合國大會在1966年12月16日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是當代得到普遍接受的最低人權標準的最權威的表達。接近120個國家,也就是目前國際社會中三分之二的國家已經成為這兩個公約的締約國,而且,批準這兩個公約的國家的數(shù)量還在不斷增加。例如在1992年,至少有14個國家批準了人權兩公約、5個國家接受了國家間來文程序,7個國家批準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一任擇議定書》所規(guī)定的個人來文程序。最近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國家中包括美國,該國多年來一直拒絕承擔任何具有約束力的國際人權法義務。    如果我們要在國內法院的訴訟請求中,在提交給聯(lián)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個人來文中,或者在提請聯(lián)合國人權委員會的某個工作小組或特別報告員注意的案件中,或者在提請任何其他監(jiān)督機構注意的案件中援引某項特定的人權,我們就必須具備有關該項權利在當前國際法中的含義、實質以及所受到的限制等方面的準確的知識?!睹駲喙s評注:聯(lián)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1989年出版的德文版《民權公約評注:聯(lián)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更新和擴展版本,是第一個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其兩個任擇議定書中所有實體性、組織性和程序性規(guī)劃進行深入分析努力的結果。由于1989年l2月l5日通過的《旨在廢除死刑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任擇議定書》實際上是對《公約》第6條中所規(guī)定的生命權的補充,因此,本書將該任擇議定書放在該務的語境中加以分析。    本書對《公約》和有關個人來文程序的《第一任擇議定書》逐條進行評論并且對所有段落都進行了編號,以便讀者以最快的方式查找到某一具體問題。因此,本書所附的關鍵詞索引也使用了段落編號。這是沿用了約亨·A·弗若維因(Jochen A.Frowein)和沃爾夫岡·波伊克爾特(Wolfgang Peukert)在1985年出版的《歐洲人權公約評論》德文版中所創(chuàng)造的方法。本書中大多數(shù)比較性參考都是針對該書的內容而作的。本書中對《公約》的每一條規(guī)定的解釋都是建立在對人權委員會和聯(lián)合國大會20年的起草過程和人權事務委員會16年的實踐的全面分析的基礎之上的——在這16年中,這一最為重要的來約監(jiān)督機構審查了一百七十多份締約國報告,發(fā)表了21份一般性意見并對大約500份個人來文作出了決定。本書包括了人權事務委員會在1992年年底之前的實踐和案例法。另外,本書還包括了有關《公約》的全面的學術文以及有關歐洲和美洲人權保護制度中的機構,即這兩個制度中的委員會和法院的比較判例法的參考。本書附錄中包括了讀者需要參考的各種有關的文本,其中有關批準情況,案例列表等數(shù)據(jù)的截止日期為1993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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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12條)

 
 

  •   強烈推薦!我是研究人權法的。
  •   正在學習 作為公民應該知道哪些是我們應該有的,而不是他人賜予的!
  •   這部著作的內容不僅僅是專業(yè)人士應該了解的,社會大眾更應了解
  •   很好的一套書,內容不錯,比較適合國際法專業(yè)的閱讀。
  •   內容詳實,相當不錯,值得晚上靜心看看!但書有幾頁有破損。
  •   看完想哭哈哈
  •   足以止渴止渴而已只能止渴
  •   不錯,可以了解很多!
  •   學術水準較高
  •   作者NOWAK是人權法的權威。研究ICCPR不可不讀此書。不過,英文已有新版。
  •   新的領導班子一上來就連呼“人民”,但愿這不是所謂史詩片電影里那虛偽的“人民萬歲”。人民應該受到怎樣的對待,政府該如何匍匐于人民面前,請他們讀一讀這本書吧。
  •   書的質量很好??爝f也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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