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5-5 出版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作者:王世濤 頁數(shù):328 字數(shù):274000
內(nèi)容概要
行政侵權是行政法學理論體系中的一個重要課題,加強對這一問題的研究,對于完善行政法學科體系具有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作者試圖將行政侵權作為行政法的一個基本范疇,作為行政法學 科體系的一個基本問題來研究,挖掘行政侵權的基本內(nèi)涵,彰顯其作為理論問題的本體性。因此,同傳統(tǒng)上只是以責任形式角度來研究行政侵權相比,作者的研究獨特。作者在查閱國內(nèi)外相關文獻資料的基礎上,對行政侵權某些理論例題的探討方法和所得出的結論具有一定的創(chuàng)新性。作者研究過程中強調(diào)應當糾正行政侵權制度中人們普遍認同的將“合法”作為確定行政侵權保護范圍的惟一標準的狹隘觀念。 行政侵權作為行政法的一個重大的基礎理論命題,其全面系統(tǒng)的研究單靠作者個人的力量是非常不夠的,行政侵權的基本理論問題尚需深入的挖掘。
作者簡介
王世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東北財經(jīng)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
書籍目錄
前言第一章 行政侵權的本體論 一、行政侵權的歷史淵源 (一)“行政侵權”一詞探源 (二)行政侵權法的產(chǎn)生 (三)行政侵權法的發(fā)展 (四)行政侵權的發(fā)展趨勢 二、行政侵權法產(chǎn)生的邏輯起點 三、行政侵權的界定 (一)行政侵權的定義 (二)行政侵權的分類 四、行政侵權與相關概念的區(qū)別 (一)行政侵權與選憲 (二)行政侵權與民事侵法 (三)行政侵權與行政違法 (四)行政侵權行政違約 (五)行政侵權與犯罪第二章 行政侵權的主體 一、行政侵權主體的界定 二、公務員可否成為行政侵權的主體 三、行政機關內(nèi)部組織可否成為行政侵權的主體 四、行政相對方可否成為行政侵權的主體 五、行政侵權主體的特殊類別 (一)作為行政侵權主體的學校 、社團組織 (二)作為行政侵權主體的公證機關 (三)作為特殊行政侵權主體的公安機關第三章 行政侵權的客體 一、行政侵權客體的解析 二、行政侵權客體的內(nèi)容 三、行政侵權客體的理論創(chuàng)新和制度建構 四、作為獨立 的行政侵權客體——精神權利 (一)精神權利成為行政侵權客體的淵源 (二)作為行政侵權客體的精神權利的范圍 (三)行政侵權中精神損害賠償?shù)倪m用第四章 行政侵權的歸責原則 (一)過錯原則 (二)過錯加違法原則 (三)無過錯責任原則 (四)違法原則……第五章 行政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第六章 幾種特殊的類型的行政侵權第七章 行政侵權責任第八章 行政侵權的救濟結語參考文獻后記
章節(jié)摘錄
(二)作為行政侵權客體的精神權利的范圍目前,國家賠償范圍從物質(zhì)性賠償向精神性賠償?shù)耐卣拐蔀閲H化趨勢,世界上大多數(shù)國家的行政侵權的賠償范圍已經(jīng)涵蓋了精神損害賠償,即精神損害已不容爭辯地成為可訴對象和法律救濟對象。精神損害賠償除了在民事審判中得以司法支持以外,作為行政賠償范圍之一已為大多數(shù)國家所接受并得以法定化。近幾年,我國通過立法和司法解釋在精神賠償方面積累了一些經(jīng)驗?!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該司法解釋對構建我國行政侵權精神權利保護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鑒價值。因此,可以說,我國應當不失時機地完善國家賠償法中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擴大精神損害的保護范圍,強化精神損害的保護力度。精神權利的保護范圍應當包括:自然人的人格權利,如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及隱私權等;自然人的親權,即非法使被監(jiān)護人脫離監(jiān)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的;自然人死亡后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遺體及遺骨保護權。作為社會組織形態(tài)的相對人也有精神權利,即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其是否也作為行政侵權客體。按照上述司法解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一規(guī)定事實上就排除了社會組織精神權利的司法救濟性和可訴性。這一規(guī)定應當同樣適用于因行政侵權造成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精神損害。因為作為社會組織的行政相對方不具有自然人才擁有的基于生理現(xiàn)象所產(chǎn)生的精神痛苦。
后記
在從事行政法教學的過程中,我發(fā)現(xiàn)國內(nèi)行政法教科書和論著對行政侵權的研究異常薄弱,當時我就產(chǎn)生這樣一種念頭:下工夫?qū)π姓謾噙M行系統(tǒng)深入的研究。2000年我成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專業(yè)博士研究生,并始終關注這一問題的研究,也發(fā)表了幾篇論文。2001年當面臨確定博士學位論文題目時,我選擇了行政侵權。雖然題目定了下來,但自己對將這一問題寫成博士論文并沒有把握。我曾經(jīng)就此請教過國內(nèi)知名學者王利明以及行政法學者馬懷德、楊建順、葉必豐、莫于川,他們都對我的這一選題表示首肯,同時也估計了這一選題會面臨的困難。特別是我的導師韓大元教授的鼓勵使我堅定了對這一問題進行深入研究的信心。經(jīng)過廢寢忘食地工作,終于完成。雖然經(jīng)過數(shù)次修改,但仍覺得不很滿意,盡管意識到某些內(nèi)容需要更深入的挖掘,但由于本人學術功力的局限,一時還難以勝任。以我的博士論文為基礎,經(jīng)過加工整理形成了這本專著。但無論如何,這本專著不是我對行政侵權研究的結束,而是我對行政侵權進行深入研究的開始。當然,對于行政侵權這樣一個重大的行政法基礎理論問題,單靠我個人的努力是遠遠不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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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侵權研究》是由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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