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

出版時間:2006-1  出版社:中國政法  作者:劉得寬  頁數(shù):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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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民法為法學之基本,亦為社會科學之精髓,與社會之關系極為密切;同時還具有實用性,所以研習民法,在法律學系自不待言,而在法、商學院其他各科系中,亦泰半設有民法課堂。高、普考以及各種就業(yè)考試,只要有涉及法律之處,亦大都須考民法一門。    本書為民法總則,而非民法總論;內(nèi)容雖有涉及民法總論及私法總論之處,但卻非以此為重心。作者執(zhí)筆之初衷,一方面以初習民法者為對象,另一方面更藉此向學術界及法律實務界同仁提供淺見,以資拋磚引玉。

作者簡介

劉得寬,學歷: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畢業(yè)(1960)日本國立東北大學法學碩士(1965),法學博士(1968)(日本文部省獎學金)美國維琴尼亞大學訪問教授(Visiting Professor,ACLS Fellow)(1971-1972)德國杜賓根大學特別研究員(Humboldt-Stipendiat鴻博獎學金)(1976-1977,1979)日本國立東北大學訪問教授(日本交流協(xié)會邀聘,1980)德國柏林鴻博大學交換教授(1997,2000)。
曾任:政大、臺大、文化、輔大、東吳、東海、警官學校教授。
現(xiàn)任:日本東海大學法學部及大學院法學研究所專任教授。
主授:民法總則、民法物權、比較民法、民法專題、中國法、法學緒論。
著作:民法總則(五南圖書出版公司)法學入門(五南圖書出版公司)分期付款買賣(正中實用法律講座之一)民法諸問題與新展望(獲嘉新優(yōu)良著作獎)民法親屬繼承實例研究(五南圖書出版公司)抵押權不可侵性(博士論文)。

書籍目錄

第一編 序論   第一章 民法之概念   第二章 民法典之成立背景及其編制  第三章 民法之法源  第四章 民法之效力  第五章 民法之解釋  第六章 民法之基本原理(財產(chǎn)法之指導原理)   第七章 私權第二編 本論   第一章 序說  第二章 私權之主體    第一節(jié) 序說    第二節(jié) 自然人      第一項 權利能力      第二項 死亡宣告        第一款 概說        第二款 死亡宣告之要件        第三款 死亡宣告之效力        第四款 死亡宣告之撤銷      第三項 行為能力        第一款 概說        第二款 行為能力之態(tài)樣        第三款 禁治產(chǎn)人      第四項 人格之保護        第一款 概說        第二款 能力不得拋棄        第三款 自由不得拋棄        第四款 人格權受侵害之保護      第五項 住所    第三節(jié) 法人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法人之種類      第三項 法人之設立      第四項 法人之能力      第五項 法人之機關      第六項 法人之監(jiān)督      第七項 法人之住所      第八項 法人之消滅      第九項 外國法人  第三章 物    第一節(jié) 私權的客觀概說    第二節(jié) 物之意義    第三節(jié) 物之分類      第一項 法律上分類      第二項 學理上分類  第四章 私權之變動    第一節(jié) 法律事實與法律現(xiàn)象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法律事實      第三項 法律現(xiàn)象    第二節(jié) 法律行為      第一項 法律行為總說       第二項 法律行為之種類       第三項 法律行為之解釋      第四項 法律行為之要件     第三節(jié) 行為能力       第一項 無行為能力人之法律行為      第二項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律行為         第一款 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第二款 相對人之保護        第三款 獨立有效之法律行為    第四節(jié) 法律行為之標的(內(nèi)容)       第一項 標的須確定(或可得確定)       第二項 標的須可能      第三項 標的須合法    第五節(jié) 意思表示       第一項 總說      第二項 意思之欠缺         第一款 概說         第二款 真意與表意之故意不一致        第三款 真意與表意之偶然不一致——錯誤的意思表示      第三項 意思表示之瑕疵        第一款 概說        第二款 受詐欺之意思表示        第三款 受脅迫之意思表示      第四項 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    第六節(jié) 條件及期限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條件      第三項 期限    第七節(jié) 代理      第一項 總說      第二項 代理三面關系        第一款 代理權(代理關系)         第二款 代理行為        第三款 本人之效果歸屬(代理行為之效果)     第八節(jié) 無效與撤銷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無效      第三項 撤銷      第四項 效力未定  第五章 期日及期問  第六章 消滅時效    第一節(jié) 序說    第二節(jié) 消滅時效完成之要件       第一項 消滅時效之客體      第二項 事實狀態(tài)之繼續(xù)         第一款 序說         第二款 消滅時效之期間        第三款 消滅時效期間之起算點         第四款 消滅時效之中斷        第五款 消滅時效之不完成     第三節(jié) 消滅時效完成之效果    第四節(jié) 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  第七章 權利之行使    第一節(jié) 序說    第二節(jié) 權利濫用    第三節(jié) 自力救濟      第一項 自衛(wèi)行為      第二項 自助行為附錄   一、事項索引  二、條文索引

章節(jié)摘錄

  二、無意思能力人之行為不生法律上效果  其目的在于保護無意思能力人,惟若要行為人,一一主張自己行為時不具有意思能力之事實,則不甚其煩或舉證非易,且意思能力亦有個人之差異,同時在自由競爭的社會里,對于欠缺合理判斷能力者之意思表示不應承認其完全的拘束力,否則不足以保護表意人。因此民法遂以人之年齡及精神障礙狀況為標準,作劃一的規(guī)定。認為人必有意思能力者,斯有行為能力;無意思能力者,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能力不健全者,僅有限制行為能力。故行為能力乃是從意思能力升華轉化而來之法律上得行使無瑕疵完全行為的能力?! 槭狗尚袨橥耆В仨殻海ㄒ唬┰诟鱾€具體的行為中,行為人具備意思能力(實質(zhì)上能力,第七十五條后段: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的行為無效);(二)行為人為民法上所規(guī)定之有行為能力人(形式上能力,第七十五條前段:無行為能力人之行為無效)。無意思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之法律行為無效(民§75)。  三、意思能力與責任能力  在侵權行為中得辨識自己行為上責任之能力,便為責任能力。欠缺此種能力者,即使侵害他人權利予人以損害,亦可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任(因民法§184規(guī)定須故意過失……);故責任能力亦可稱為侵權行為能力。對于無責任能力者之侵權行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負其責任(民§1871);因為實際上,由幼少者或精神障礙者負責任,不如由其法定代理人負責來得有效。責任能力之有無,以行為人于行為時,實際上有無識別力為斷(民§187)。故責任能力雖亦以意思能力為標準,但其標準為具體的;與行為能力之以一定的年齡為標準(抽象的標準)者,自有不同?! 】傊?,侵權行為需要責任能力,法律行為則需要行為能力。責任能力,實際上即侵權行為上的意思能力?!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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