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4-7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作者:鈴木義男 頁數(shù):240 譯者:陳汝德
Tag標簽:無
內(nèi)容概要
民國時期,是中國近代法學的奠基時期。該時期,不僅出版了一批有份量的專著,如王世杰、錢端升著《比較憲法》、胡長清著《中國民法總論》、黃右昌著《羅馬法與現(xiàn)代》、楊鴻烈著《中國法律發(fā)達史》、程樹德著《九朝律考》、瞿同祖著《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等,也推出了約四百余種外國法學譯著,如穗積陳重的《法律進化論》、孟羅•斯密的《歐陸法律發(fā)達史》等,它們是中.國近代法學遺產(chǎn)的重要組成部分。 令人擔憂的是,由于出版年代久遠,這批譯著日漸散失,即使少量保存下來,也因當時印刷水平低下、紙張質(zhì)量粗劣等原因,破爛枯脆,很難為人所查閱。同時,這些作品一般也都作為館藏書,只保存于全國少數(shù)幾個大的圖書館,一般讀者查閱出借也很困難。 鑒于上述現(xiàn)狀,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高瞻遠矚,關愛學術,策劃并決定對民國時期(包括少量清末時期)的譯著進行整理、篩選,以“中國近代法學譯叢”的形式重新點校、勘校出版,以拯救民國時期法學遺產(chǎn),滿足學術界以及法律院校廣大師生學習和研究的需要。 本譯叢主要整理點校、勘校出版民國(包括少量清末)時期國人翻譯出版的外國經(jīng)典法律名著。在點校、勘校過程中,對原作不作任何有損原意改動,僅作適當?shù)募夹g性加工。
書籍目錄
點校者導言行政法學方法論之變遷/鈴木義男著、陳汝德譯讀《行政法學方法論之變遷》/陳汝德行政機關的人格性/杉村章三郎著、陳汝德譯 第一節(jié) 行政機關人格性的問題 第二節(jié) 機關人格說與機關人格否定說之主張的差異 第三節(jié) 最近的學說對于機關人格說的態(tài)度和建議 第四節(jié) 對于行政機關人格性的說明方法日本行政法法理圖解/羽田智證著、袁思永譯第一編 緒論 第一章 行政法之定義 第二章 行政法之淵源第二編 總論 第一章 行政 第一節(jié) 行政行為 第二節(jié) 人格 第二章 行政組織 第一節(jié) 總說 第二節(jié) 中央官制 第三節(jié) 地方團體 第四節(jié) 行政裁判第三編 各論 第一章 外務行政 第一節(jié) 總說 第二節(jié) 外務機關 第三節(jié) 外務行為 第二章 軍事行政 第一節(jié) 總說 第二節(jié) 兵制 第三節(jié) 兵役 第四節(jié) 軍事負擔 第三章 財務行政 第一節(jié) 總說 第二節(jié) 資產(chǎn) 第三節(jié) 收入 第四節(jié) 會計 第四章 內(nèi)務行政 第一節(jié) 總說 第二節(jié) 人事 第三節(jié) 警察 第四節(jié) 衛(wèi)生 第五節(jié) 經(jīng)濟 第六節(jié) 教化 第五章 司法行政 第一節(jié) 總說 第二節(jié) 裁判所 第三節(jié) 辯護士 第四節(jié) 公證人 第五節(jié) 司法行政事務
章節(jié)摘錄
作者擬在法律上的實在的意義上應用此語。法律上擬制的存在,并沒有法律規(guī)定的實在的本質(zhì),亦或缺少實在的要件;但由于法律遂承認其存在。法人擬制說不以物理的或法律的實在為法人存在的根據(jù),而以“法的擬制”為其根據(jù)。把這種理論當作法人學說實在是樸素的見解。作者對于法人存在的本質(zhì),相信法律上的實在說;但同時承認機關有時由于“法的擬制”而有人格。換言之,現(xiàn)行法一方面確定特定原則,以其為準據(jù);同時另一方面亦有時容認與原則相矛盾的現(xiàn)象。承認機關人格,不過是一個實例而已。然而“法的擬制”絕不是無中生有的。擬制的根據(jù),必須有與其相應的法律事實存在?,F(xiàn)時法律中人格擬制的體樣,約有兩種:第一是對于和其他人格者無依存關系的獨立團體,擬制其為人格者。在這種場合之下的團體,多系雖具備獨立的要素,不過仍缺乏一般人格者的諸要件的特殊部分。如近時公法私法中議論其人格性的無權利能力的社團,就是這類的團體。 另外一種,就是對于和法人有關系的,在某種程度上被抽象化的個人,或個人的集合體,擬制其為人格者。在這種場合,承認被抽象化的個人或個人集合體為意思主體,但為了和法人的依存關系,是本質(zhì)的存在,所以通說不承認其人格性。機關就是屬于這一類的。機關之被認為人格,其所根據(jù)的法律事實,是機關有機關的意思。Schornstein以單純的意思之力,為權利主體的一般要件,而肯定機關的人格,就是指摘了這一點?! ∪欢P于權利的一般概念,依據(jù)通說,必須具備意思要素和利益要素?! ?/pre>圖書封面
圖書標簽Tags
無評論、評分、閱讀與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