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7-8 出版社:廈門大學出版社 作者:齊樹潔 編 頁數(shù):426 字數(shù):550000
前言
中國的改革開放要求建立一個法治社會。與這樣的一個宏偉目標相適應,自1979年以來中國的法學教育蓬勃發(fā)展,截至2006年,全國已經成立了法律院校600多所,在讀大學生數(shù)十萬人(尚不包括大中專及夜大、成人教育的學生人數(shù))。應該承認,我國法學教育在迅速發(fā)展的同時也存在教育質量參差不齊、不能完全適應社會發(fā)展需要等方面的問題。因而,積極推進教學方式改革,促進法學課程體系的完善,努力培養(yǎng)“寬口徑、厚基礎”的復合型法律人才,已經成為法學教育界的共識。為達成此種目的,法學教育中的課程建設及其相關的教材編寫,在當前法學教育大調整的格局中顯得尤其重要?;谏鲜隹紤],我們特組織福建省各高等法律院校的主要學術骨干編寫了這套教材,各部教材的主編均是福建省高等學校法學院的主要學科帶頭人。例如,《國際經濟法》主編廖益新教授、《民法總論》主編蔣月教授、《環(huán)境法》主編陳泉生教授、《憲法學》主編朱福惠教授、《刑法總論》主編陳曉明教授和《法理學》主編宋方青教授等,都是在本學科領域頗有建樹,得到同行認可并深受學生喜愛的優(yōu)秀教師。其他參與教材編寫的也都是教學第一線的中青年骨干教師,具有良好的法學教育背景,許多人兼通中西法學。由于眾多優(yōu)秀教師參與編寫,使這套教材的質量有了可靠的保障。廈門大學法學院在編寫這套教材中發(fā)揮了積極的作用。廈門大學是國內最早開設法科的高校之一,從事法學教育已經有八十多年的歷史。改革開放以來,法學院在1986年即獲得博士學位授予權,2006年獲得法學博士授權一級學科,現(xiàn)設有國際法、經濟法、民商法、憲法與行政法、訴訟法、法理學和刑法學七個博士點,擁有法學博士后流動站。國際法是國家重點學科,民商法、經濟法、憲法與行政法是福建省重點學科。在學科建設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時,法學院適應我國法制發(fā)展的需要,為國家和社會培養(yǎng)了大批優(yōu)秀的法律人才,成為我國重要的法學研究和人才培養(yǎng)的基地。
內容概要
《高等學校法學精品教材系列:民事訴訟法(第6版)》以我國《民事訴訟法》為依據(jù),結合司法改革和審判實踐,闡述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和主要程序。在注重基礎知識的完整性和準確性的同時,力求體現(xiàn)最新的立法、司法和學術研究動態(tài),理論聯(lián)系實際,啟發(fā)學生獨立思考,培養(yǎng)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作者簡介
齊樹潔,男,河北武安人,1954年8月生。1972年12月自福建泉州一中應征入伍,1978年4月從新疆軍區(qū)某部退役。1982年7月畢業(yè)于北京大學法律系,獲法學學士學位。1990年8月畢業(yè)于廈門大學民商法專業(yè),獲法學碩士學位。2003年11月畢業(yè)于西南政法大學訴訟法專業(yè),獲法學博士學位。曾在香港大學、澳門大學、臺灣中山大學、菲律賓Aterneo大學、英國倫敦大學、德國Freiburg大學、法國巴黎第二大學、美國佛羅里達大學研修和訪問。現(xiàn)為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
書籍目錄
第一章 民事訴訟法概述
第一節(jié) 民事糾紛及其解決機制
第二節(jié) 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
第三節(jié) 民事訴訟法與相關法律部門的關系
司法考試真題演練
第二章 民事訴訟的基本理論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民事訴訟的價值
第三節(jié) 民事訴訟的目的
第四節(jié) 訴與訴權
第五節(jié) 訴訟標的
第六節(jié)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
第七節(jié) 既判力
司法考試真題演練
第三章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jié) 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概述
第二節(jié) 平等原則
第三節(jié) 法院調解原則
第四節(jié) 辯論原則
第五節(jié) 處分原則
司法考試真題演練
第四章 民事審判的基本制度
第一節(jié) 合議制度
第二節(jié) 陪審制度
第三節(jié) 回避制度
第四節(jié) 公開審判制度
第五節(jié) 兩審終審制度
司法考試真題演練
第五章 主管與管轄
第一節(jié) 民事訴訟主管
第二節(jié) 管轄概述
第三節(jié) 級別管轄
第四節(jié) 地域管轄
第五節(jié) 裁定管轄
第六節(jié) 管轄權異議
司法考試真題演練
第六章 當事人與訴訟代理人
第七章 訴訟保障制度
第八章 民事訴訟證據(jù)
第九章 民事訴訟證明
第十章 第一審程序
第十一章 第二審程序
第十二章 再審程序
第十三章 特別程序
第十四章 督促程序
第十五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十六章 執(zhí)行程序總論
第十七章 執(zhí)行程序分論
第十八章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章節(jié)摘錄
現(xiàn)代仲裁制度具有以下特點:(1)民間性。作為第三者的仲裁機構可為常設性的,也可為臨時性的,無論其為何種形式,均非國家機關,而為民間組織或者社團法人。仲裁員主要是由當事人選定或約定的專家,而非國家公務人員。仲裁機構和仲裁員的仲裁權來源于當事人的仲裁合意(特殊情況下來源于法律規(guī)定),無權以國家強制力解決糾紛。(2)自治性。仲裁充分地體現(xiàn)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具體表現(xiàn)為:是否采用仲裁制度解決糾紛,取決于當事人的合意(特殊情況下的強制仲裁除外);當事人自行商定值得信任并對糾紛處理較為便利的仲裁機構;當事人有權選定或約定仲裁員;當事人可以約定審理方式和開庭形式;仲裁程序的繼續(xù)進行往往以當事人的意志為前提;當事人在仲裁中可自愿達成和解或調解協(xié)議;在一定情形下,當事人還可選擇適用的程序規(guī)則和實體法規(guī)范。(3)法律性。①主要體現(xiàn)在兩個方面:一是仲裁必須以最低限度的合法性為原則。仲裁的民間性和自治性并不能完全排除由當事人選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必須適用的仲裁程序法和民事實體法,尤其不得排除強行法的適用。二是在仲裁與訴訟的關系上,就我國而言,仲裁過程中的證據(jù)保全、財產保全以及仲裁裁決的執(zhí)行,均只能借助于法院根據(jù)法律依靠國家強制力來實施,仲裁機構無權采取強制性措施;并且,法院可以撤銷仲裁裁決的方式來監(jiān)督仲裁??傮w而言,與自力救濟相比,社會救濟機制是依靠民間性的第三者的力量來解決糾紛的,不過,這個第三者是糾紛主體雙方自己選定的,體現(xiàn)了當事人的高度意思自治。社會救濟機制的特點在于:一方面,糾紛解決的過程民主、公正,糾紛解決的成本低廉、迅捷便利、方式靈活,有利于調和當事人雙方的矛盾。另一方面,社會救濟機制解決糾紛的功能有著明顯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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