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閔春雷等 頁數(shù):322 字數(shù):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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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本書是關于刑事訴訟證明基本范疇相關問題的刑事法學著作。 本書立基于證明是刑事訴訟的核心內(nèi)容,所有的司法裁決都應建立在證明的基礎之上的觀點,重新界定了刑事訴訟證明的概念,并明晰了刑事訴訟證明的基本范疇,全面論證了程序性證明這一全新理論,確立了程序性證明的構成要素,拓寬了刑事訴訟證明理論;深化了證明對象、證明責任、證明標準、證明程序及證明方法等基本范疇的研究,取得了突破性進展;引入了刑事推定這一新的證明范疇,提升了推定作為訴訟證明范疇的理論地位。本書豐富、深化了刑事訴訟證明理論的研究,為完善我國刑事訴訟的立法與司法實踐提供了必要的理論支持。
作者簡介
閔春雷,1965年生,吉林省長春市人?,F(xiàn)任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1986年畢業(yè)吉林大學法律系獲法學學士學位,1989年、2001年畢業(yè)于吉林大學法學院獲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1989年留校任教至今,2005年任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助理,2009年作為高級研究學者在美國耶魯大學法學院進行研究。主要研究方向為刑事訴訟法學、證據(jù)法學。著有《妨害證據(jù)犯罪研究》,并在《法學研究》、《中外法學》等報刊雜志上發(fā)表論文數(shù)十篇。
書籍目錄
第一章 刑事訴訟證明的概念與分類 第一節(jié) 刑事訴訟證明概念的反思與重構 第二節(jié) 刑事訴訟證明的分類第二章 刑事訴訟證明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jié) 證據(jù)裁判原則 第二節(jié) 直接言詞原則 第三節(jié) 自由心證原則 第四節(jié) 疑罪從無原則第三章 刑事訴訟證明對象 第一節(jié) 證明對象研究概況 第二節(jié) 證明對象研究中的若干爭議問題第四章 刑事訴訟證明責任 第一節(jié) 證明責任的定位 第二節(jié) 刑事訴訟中控方的證明責任 第三節(jié) 刑事被告人的證明責任第五章 刑事訴訟證明標準 第一節(jié) 刑事訴訟證明標準界說 第二節(jié) 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理論之爭
……
第六章 刑事推定
第七章 刑事訴訟證明程序
第八章 刑事訴訟證明方法
章節(jié)摘錄
從證明標準的角度分析,只要破壞控方的證明體系,使主審裁判者或陪審團認為控方尚未達到法定證明標準,不能卸除其說服責任即可。因此,證明控方的證明尚存在合理疑點,或使裁判者或陪審團獲得這樣的印象便可達到目的。 在英美證據(jù)法上,控方承擔證明責任必須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其是英美證據(jù)法中的最高要求。被告方的證明只需達到蓋然性占優(yōu)勢的程度。根據(jù)摩根的解釋,所謂蓋然性占優(yōu)勢是指:“凡于特定事實之存在有說服負擔之當事人,必須以證據(jù)之優(yōu)勢確立其存在。法官通常解說所謂證據(jù)之優(yōu)勢與證人之多寡或證據(jù)之數(shù)量無關,證據(jù)之優(yōu)勢乃在其使人信服的力量。有時并建議陪審團、其心如秤,對雙方當事人之證據(jù)分置于其左右之秤盤,并從而權衡何者具有較大之重量。”蓋然性占優(yōu)勢的證明標準顯然低于“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總的來說,立法對控方證明活動的要求應高于對辯方證明活動的要求。在我國現(xiàn)行刑事訴訟立法中,僅規(guī)定了控方承擔證明責任應達到的標準,對于被告方承擔證明責任時所要達到的證明標準并未作出規(guī)定,這是需要立法進一步加以規(guī)定的。值得注意的是,隨著訴訟證明理論的豐富和推進,對于程序法事實的進一步劃分,根據(jù)證明責任的承擔者劃分不同證明標準的問題也要具體分析,如對于同屬于控方承擔證明責任的程序性爭議和程序性請求,其證明標準也是有高低差異的。由此,在整個證明標準體系內(nèi)部,就可能呈現(xiàn)出控辯雙方的證明標準高低交錯的復雜情況。 ?。ㄈ╆P于死刑案件的證明標準問題 近年來,理論界與實務界關于死刑案件證明標準的爭論異常激烈,立法上是否需要為死刑案件另立一個比一般有罪判決更高的證明標準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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