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8-5 出版社: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作者:劉海年,李林 主編 頁數:406
內容概要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于1996~2000年先后五次主辦全國研討會,圍繞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依法治國與廉政建設、依法治國與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依法治國與司法改革、依法治國與法律體系構建等主題進行深入研討。劉海年、劉瀚、李步云、信春鷹、李林等學者擔綱主編,將研討會論文擷選出版。這幾部文集出版后,在傳播法治理念、深化法治研究、促進法治發(fā)展等方面,發(fā)揮了應有作用?! 榧o念中國改革開放和新時期民主法治建設30周年,紀念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成立50周年,現將五部文集作為“中國法治論壇”的特輯出版。依法治國系列文集的再版,對于總結中國特色依法治國的歷史經驗、推進當代中國法治改革和發(fā)展,對于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書籍目錄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構成依法治國與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構我國憲政立法體系策議人權的體系與分類——兼談從權利的視角思考法律體系新中國憲法的發(fā)展歷程及前景展望當前關于民法典編纂的三條思路制定中國物權法的若干問題刑事訴訟法律體系的完善——以權利保障為視角的一種設想中國民事訴訟法發(fā)展研究中國社會法發(fā)展研究關于軍事法體系的幾個問題英國法律體系研究德國法律體系研究經濟全球化與中國法治GATT/WTO在歐共體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人權條約在中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作為中國法律體系組成部分的國際條約21世紀中國立法的發(fā)展趨勢依法治國與法律體系建構學術研討會綜述編校說明
章節(jié)摘錄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構成 李林* 什么是法律體系(1ega1 System)?根據什么標準、原則來建構、解構或者劃分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什么是法律體系的協(xié)調及其發(fā)展?對于此類以及其他一些相關問題,我國學者在80年代前半期,曾經有過一場大規(guī)模的討論。這場討論對于推動中國的法制建設,特別是立法工作,起到了無可置疑的重要作用。但是,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和政治發(fā)展目標提出后,在明確提出我國到2010年要建成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歷史任務后,過去關于法律體系協(xié)調發(fā)展大討論所提供的理論成果和制度設計,顯然難以適應和服務于今天建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礎之上的法律體系的需要。從新形勢下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任務和目標要求來看,法學理論界關于法律體系建構的理論準備明顯不足,亟待加強這方面的研究和探討?! ∫酝?,我國法學界對于法律體系的理解,一般比較狹窄,認為“法律體系通常指由一個國家的全部現行法律規(guī)范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津部門而形成的有機聯(lián)系的統(tǒng)一整體”。即使學界現在的理解,也沒有能夠跳出這個窠臼。我國學者的上述觀點,基本上是源于前蘇聯(lián)的關于法律體系的傳統(tǒng)理論。這種理論的產生和發(fā)展,有特定的歷史條件和背景。如眾所知,西方法學(尤其是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學)通常在兩個意義上使用法律體系概念:一是將法律體系視為法系,如法國著名比較法學家達維德所著《當代主要法律體系》,實際討論的多是法系問題;由法律傳統(tǒng)形成的法系,其各個法律的布局和建構,是在長期的歷史發(fā)展中形成的,而這些法律最初產生的時候,并沒有更多的“法律體系”理論,主要是現實的需要使然。所以,當把各個法系的構成狀況描述清楚后,“法律體系”的輪廓自然就顯現出來了。二是習慣上將法律體系分為公法和私法的“兩分法”。這是從古羅馬烏爾比安對法律體系作出公、私法劃分以后,一直沿襲至今的劃分方法。在這個基礎上,當代法學家又派生出了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間的“經濟法”和“社會法”,使法律體系的劃分成為“四分法”的格局。以公法和私法劃分為基本前提,有的法學家建構了“五法體系”或者“六法體系”?!拔宸ā保杭疵穹ā⑸谭?、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刑法;“六法”:即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把法律體系劃分為公法和私法,其劃分標準的各種理論雖然不盡相同,但基本認識前提是一致的,即承認經濟社會關系具有公和私的不同性質,法律只是這種公私關系的一種表現形式、一種調整手段。把法律體系再劃分為“五法”、“六法”或者若干種類“法”,都是以承認私人領域和私有制經濟關系為基礎和前提的。在普通法系,其基本分類不是公法和私法,而是普通法和衡平法。在法的分類上,普通法和衡平法缺乏系統(tǒng)性和嚴格的標準,多數是從中世紀的訴訟形式發(fā)展而來的,如普通法系并沒有單一的民法和商法,有關的內容分散在財產法、侵權行為法、合同法、信托法、票據法等法律中?! 〉牵谇疤K聯(lián),學者們根據列寧于1922年確立的政治原則:“我們不承認任何‘私法’,在我們看來,經濟領域中的一切都屬于公法范圍,而不屬于私法范圍……由此只是擴大國家干預‘私法’關系的范圍,擴大國家廢除‘私人’合同的權力……而是把我們的革命法律意識運用到‘公民法律關系上去”,否定了公法和私法劃分的前提與標準。與此同時,為了顯示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西方資本主義關于法律體系理論的根本區(qū)別,適應理想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基礎的性質,前蘇聯(lián)學者另辟蹊徑,“試圖找到其特有的將法律體系劃分為部門的‘獨特的’主要標準”。這種強烈的政治愿望和現實需要,引發(fā)了前蘇聯(lián)學者對于法律體系的理論爭論。“在1938~1940年的這種第一次爭論中,得出了法分為部門的基礎是實體標準——受法調整的關系的特殊性或法律調整對象的結論。依據這一標準,現行法律體系分為10個法律部門——國家法、行政法、勞動法、土地法、集體農莊法、財政預算法、家庭法、民法、刑法和訴訟法”。50年代中期,前蘇聯(lián)對法律體系問題爭論有所發(fā)展。得出的結論是:除了將法律調整對象作為主要標準外,還必須劃分出附加標準——法律調整方式。1981年,在前蘇聯(lián)關于法律體系的討論中,確認了將法律調整對象和方式作為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到了90年代中期,有的俄羅斯學者逐步修改了前蘇聯(lián)關于法律體系的看法,他們不僅承認了公法和私法的劃分,而且還對法律體系作了有一定新意的界定:“法律體系是指全部法律規(guī)范根據調整的對象(被調整關系的性質和復雜性)和方式(直接規(guī)定方式、允許方式及其他)分為法律部門(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和法律制度(選舉制度、財產制度、正當防衛(wèi)制度等)。”顯然,俄羅斯學者對于法律體系的界定,已經突破了原來狹窄的以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為內容的法律體系概念,而把法律制度加入其中,拓展了法律體系概念的范圍。當然,我國學者在80年代關于法律體系的界定中,也提到了“法律制度”,并把它當作構成法律體系的要素,但在論述中幾乎沒有涉及,給人的印象是法律制度與法律體系沒有什么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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