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

出版時間:2007-7  出版社:農村讀物  作者:田開友  頁數:320  

內容概要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這部法律的頒布和實施對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書籍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勞動合同法立法目的 第二條 勞動合同法適用范圍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勞動規(guī)章制度制定和修改 第五條 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建立健全 第六條 工會在勞動合同的職責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勞動關系的建立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雙方的告知義務 第九條 禁止抵押和扣押財物 第十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間 第十一條 沒有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報酬標準確定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生效和執(zhí)有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的處理 第十九條 試用期的期限 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 第二十一條 禁止試用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 第二十三條 保守商業(yè)秘密和競業(yè)限制條款 第二十四條 限制競業(yè)限制 第二十五條 禁止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無效 第二十七條 內容部分無效勞動合同 第二十八條 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的確定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 勞動合同履行原則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加班和加班費支付 第三十二條 拒絕違章作業(yè),監(jiān)督勞動勞動條件權利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登記事項變更與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分立或者合并與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變更和執(zhí)有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非因用人單位過錯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過錯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過錯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非勞動者過錯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 第四十二條 禁止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第四十三條 工會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監(jiān)督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終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終止時的自動延續(xù) 第四十六條 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非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處理 第四十九條 勞動者社會保險制度建設 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雙方的義務第五章 特別規(guī)定第六章 監(jiān)督檢查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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