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

出版時間:1985初版  出版社:聯(lián)經(jīng)出版事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A. P. d’Entrè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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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法律哲學導論,ISBN:9789570802894,作者:登特列夫(A.P.d'Entreves)著;李日章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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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30條)

 
 

  •     王利的譯文主要是開頭Cary J Nederman的導言,主要是梳理登特列夫的生平、貢獻以及全書的主要內(nèi)容,讀下來雖然細節(jié)部分跟李日章先生翻譯的《自然法》正文部分相比還稍遜色一些,但整體還可以,對于后面的閱讀也是有幫助的。
        
      梁捷翻譯的是后面三篇附文,是登氏上世紀60年代在回應(yīng)哈特等實證主義對自然法質(zhì)疑的過程中的演講和論文。從專業(yè)上來講,可能較為困難,需要對歷史上西方法學各主要流派及其思想有一個清晰的了解,才能較好的將登氏的思想原汁原味地表達出來。
        
      譯者梁捷為復旦經(jīng)濟學博士,選他作為該書的翻譯,不知道出版社的用意為何。我猜測是出版社直接拿了李先生的作品,但李之前只是翻譯了該書的第一版,導語和后面三篇附文并未在李先生的譯作中,而為了將71版自然法全書完整呈現(xiàn),出版社又另外請了兩位學者來另行翻譯其它的部分,只是沒想到好心辦了壞事啊。
        
      中國教育下的學者,大多是真的“專家”,自己專業(yè)外的學科,即使是有可能對本專業(yè)有益的,也大多十分外行,甚至連專業(yè)術(shù)語都拎不清,不能不說是一種悲哀,尤其對于法學、經(jīng)濟學這樣的人文科學來講,有些部分的知識都是通用的。
        
      引用登氏《自然法》一書的觀點來看,現(xiàn)在我們的教育教授知識的方法就是一種“實證主義”,只注重技巧和工具的作用,而卻忽視、甚至排斥更高層次的思考和討論,這樣出來的人才只能是一種知識運用的工具,永遠只知道“怎么做”,卻從來不會去想“為什么這么做”,“這么做究竟是對還是錯,是正義還是罪惡”。
        
  •     書不錯,特別是第一到第八章,清晰的梳理了自然法(理念)的發(fā)展過程。值得一讀再讀,李日章先生代表的臺灣學人治學態(tài)度令人敬佩。雖然也有一些小錯誤。
      
      最離譜的是復旦的經(jīng)濟學博士梁捷!跨界而來,結(jié)果他翻譯的內(nèi)容基本上每一頁都有錯!并且不只一處??!【大錯誤明顯】連最基本的理論常識都不具備就敢跨界來翻譯,勇氣可嘉!讀者何辜!【小錯誤不斷】例如:指代不明,它它它的看得人一頭霧水,不知道在鬼扯什么;英文語法說中文。連最基本的詞匯都可以翻譯錯,最基本的語序都不認真調(diào)整。
      好意思??!
      
      錯誤實在太多,挑幾個雷人離譜的!
      
      【書讀的不夠,缺少基本理論常識】
      P.226
      康德提出法律的概念同時包含了定義和評估。法律是【先行條件】下的整體概念,...
      是【先驗條件】吧。
      
      p.237
      哈特的【“認識的規(guī)則”】
      是【承認規(guī)則】吧
      
      p.246
      他就是羅斯先生,【斯堪的那維亞大學】的杰出代表。
      沒有什么【斯堪的那維亞大學】,是實證主義法理學的【斯堪的那維亞學派】吧。
      【維基百科】說:Alf Niels Christian Ross (June 10, 1899 – August 17, 1979) was a Danish legal and moral philosopher and scholar of international law. He is best known as the leading exponent of Scandinavian Legal Realism....In 1935, he was appointed to teach at 【the University of Copenhagen on Constitutional Law. 】
      
      【翻譯內(nèi)容明顯前后不一致】
      p.153
      在討論法律到底是一種“【理智】行為”還是“【合意】行為”的時候...自然法理論家總是不可避免地支持前者。
      【但是全篇其他部分,涉及此內(nèi)容時候,都是【意志】和【理性】相對應(yīng)。】
      
      p.166【純粹法律理論】而p.209【法律的純粹理論】
      
      【明顯翻譯錯誤】
      p.155
      畢竟英國的法律處理【法律經(jīng)驗中眼前的事實】,看起來要好得多。
      
      p.155
      托克維爾在他的名著《舊制度和大革命》中對這個【程序】極為贊賞,他證明這些制度遠在【法官】大革命宣布【人的教條】和【人民看不見的統(tǒng)治】出現(xiàn)之前就有了。
      【程序】一詞從上下文來看,應(yīng)該翻譯為【過程】,【法官】大革命應(yīng)該是【法國大革命】。什么是【人的教條】和【人民看不見的統(tǒng)治】?
      
      p.198
      現(xiàn)在,在我看來,【我們區(qū)分的世界里】,接受托馬斯自然法概念首要的也是最大的障礙就在于它的預(yù)設(shè)。
      
      p.210
      ...我不得不引用一位【當代牛津】和【劍橋(最近)】的學者所說的話
      
      p.211
      劉易斯先生從一個廣為人知的【科勒律治在瀑布前】的故事入手。
      
      p.199
      最近有一本書,名為【《法和多種法》(Law and the Laws)】......
      
      p.222
      ...;【年邁母親的良心】仍然使得她會把工作做好。
      
      P.226
      在這里我用【康德】來區(qū)分兩種可能提出的關(guān)于法律的問題:...
      是用【康德的理論】來區(qū)分吧。
      
      p.260
      他對有效性的論述,如同我們見到的那樣,包含了兩個標準,別無其他:【評判一種規(guī)則由另一種規(guī)則管理的法律資格的標準】;...
      你在瞎扯什么?
      
      p.263
      如果所謂集體道德的暴力強制掌握了權(quán)力,那么它可能犯下的罪行不僅是壓制群體還可能【是為了特別存在的法律秩序施加自然法的最少條件?!?br />   你在瞎扯什么?
      
      
      令人遺憾的是北大的博士后王利,翻譯一般般,不過他翻譯的內(nèi)容比較少,現(xiàn)眼也少。
      王利【北大博士后】翻譯的導論部分
      p.10
      第一段第五行
      因為處于自然法思想核心的是這樣一個觀點,【普遍力量的道德法則】能夠被轉(zhuǎn)化成確保人類法律活力的基礎(chǔ)。
      第一段第八行
      大體上,被形式化解釋的自然法能夠批準任何法令,【只要它能夠與保持人類聯(lián)系相一致。】
      
      
      
  •   有預(yù)感要引發(fā)爭論,先占個板凳
  •   加個板凳看辯論。
  •   沒看明白LZ的意思,是說梁捷的翻譯有問題么?那就干脆點兒啊,何苦繞來繞去的……
    此外,以實證主義來批評教育中的功利主義心態(tài)和工具主義操成,似乎也是圓鑿方枘了。
  •   ls,只是我看完這本書以后的一點絮叨,做不到認真的學術(shù)觀點啦。所以,自然有些“穿鑿”之處。見笑了!
  •   客氣,客氣……
  •   詞目 圓鑿方枘
    發(fā)音 yuán záo fāng ruì
    釋義 枘:榫頭;鑿:榫眼。方榫頭,圓榫眼,兩下里合不來。比喻格格不入。
    出處 戰(zhàn)國楚·宋玉《九辯》:“圓鑿而方枘兮,吾固知其齟齬而難入?!?/li>
  •   
    圓鑿方枘和穿鑿有什麼關(guān)係?
    懇請高人解答
  •     
      引用登氏《自然法》一書的觀點來看,現(xiàn)在我們的教育教授知識的方法就是一種“實證主義”,只注重技巧和工具的作用,而卻忽視、甚至排斥更高層次的思考和討論,這樣出來的人才只能是一種知識運用的工具,永遠只知道“怎么做”,卻從來不會去想“為什么這么做”,“這么做究竟是對還是錯,是正義還是罪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們的問題恰好相反
    不是我們過于“實證”,而是我們過于“高級”
    我們的教育往往熱衷于告訴我們“這么做究竟是對還是錯,是正義還是罪惡”,而不是其他。
    這樣教出的東西(人被物化)只知道事物的對與錯,卻不知事物是不真的對或錯。
    假如教育是實證的,只涉及事物本身,而不涉及評價,那么我們中有很多人會更快樂
    另外,自然法是很扯淡的東西。自然法的基本概念,諸如,正義,理性,都是被解構(gòu)的詞匯,沒有確定的可以被理解的含義。雖然自然法對社會確有意義,但是這意義并不比其他思想更多。也就是說,自然法并沒有因為它崇尚高級法而比其他法學思維更高級。
  •   呵呵,ls,我學到現(xiàn)在看過的所有中外法哲學書中,沒有一個學者論及“高級法”這個概念的。
    至于你對自然法的疑問,登氏在他這本書中有了很詳細地回答,我就不贅述了。
    另外,我倒是認為,法學的很多概念都是被解構(gòu)的,對于法哲學來講,重要的是其實質(zhì),而不是概念,法律雖然是一種技術(shù)和工具,但很顯然法律不僅僅是一種技術(shù)和工具,它從某種程度上來講,代表了某種人類社會乃至這個世界所包含的一些“永恒”的東西。而這種“永恒”,正如信仰一樣,信的人會很執(zhí)著,不信的人則會對此不屑一顧。
  •   沒有一個學者論及“高級法”這個概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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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于法哲學來講,重要的是其實質(zhì).自然法實質(zhì)不是如此?
    法律不僅僅是一種技術(shù)和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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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解。但是這不等于法律就“代表了某種人類社會乃至這個世界所包含的一些“永恒”的東西”。永恒是過于玄妙的概念,把討論引入了不可知的范疇。
  •   2009-02-09 08:15:31 讀書  呵呵,ls,我學到現(xiàn)在看過的所有中外法哲學書中,沒有一個學者論及“高級法”這個概念的。
    《美國憲法的“高級法”背景》
    http://www.douban.com/subject/1009902/?i=0
  •   謝謝樓上的意見。
    我學習了。
    回頭把強老師的書找來讀讀。
  •   lz還是多了解了解梁杰再說吧
  •   “法學、經(jīng)濟學這樣的人文科學”,這個說法很有趣。
  •   反對自然法的人的一個理由往往是認為正義、理性是含糊的東西,這恐怕是對倫理學、特別是分析語言哲學洗禮之后的倫理學不了解吧。
    其實奧斯丁、哈特,他們都不反對倫理學、不反對倫理學中正義、理性這些概念。法律實證主義真正的觀點是把應(yīng)然與實然分開、把倫理學和法理學分開。法理學研究的則是實然。正義、理性這些應(yīng)然的東西交給倫理學、政治哲學——或者奧斯丁稱之為“立法學”,奧斯丁后期也打算過寫一本此課題的書的。
    甚至哈特后來也承認了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   “它從某種程度上來講,代表了某種人類社會乃至這個世界所包含的一些“永恒”的東西。而這種“永恒”,正如信仰一樣,信的人會很執(zhí)著,不信的人則會對此不屑一顧?!?br /> ——“永恒是過于玄妙的概念,把討論引入了不可知的范疇。 ”
      
    lz這個“永恒”我理解的意思是指某些客觀實存的道德,這的確是一個眾說紛紜、難以有令所有人滿意回答的問題。但是難的問題并不等于另一位所說的不可知的問題。
    在道德相對主義者看來(應(yīng)該也只是一部分),也許是沒有一個確定的回答;但是另外一些倫理學家那里(這恐怕是當今英美分析倫理學家的相當大的一部分),我們確實是可以找到答案的,即使不是每一個人都滿意。比如,道德直覺主義者甚至是認為,這些概念是人可以直接感知的,比如上世紀初最著名的倫理學家G.E 摩爾(他也是鼎鼎大名的維特根斯坦的老師)。而另一些哲學家也許反對道德直覺主義,但他們也同樣在做證明道德的工作,比如羅爾斯在正義論中運用契約論和康德道德心理學的正義理論構(gòu)建努力。
    正義、理性、道德的概念確比法律的概念更難分析,更難取得一致的答案但法律的概念也同樣沒有辦法取得一致的答案,只是程度上好點罷了。
  •   各位,再去看看羅門的這本《自然法的觀念史和哲學》,爭論的問題脈絡(luò)就稍清楚些了...http://book.douban.com/subject/2132228/
  •   一點也不"高級",<我與別人>之間是適當?shù)年P(guān)係,是否適當則應(yīng)該回歸自彼此雙向的要求,雙向甚麼?
    <情感的彼此期待,理性的彼此約束>,雙向的約束,雙向的期待,自然法的真諦,如此"雙向"而已!權(quán)利與義務(wù)不就是建立在雙向的體系上麼?
  •   錯得有點離譜啊,隔行果真如隔山
  •   復旦經(jīng)院的人也就考考試,拿拿基點(某個人除外,嘿嘿)
  •   那天有人給我推薦這本書,我翻了翻就絕望了,譯者的膽子真大。
  •   臺版不是早就有了么?為什么大陸版要加兩個人進來
  •   唉,拿錢,混職稱不臉紅嗎
  •   我手頭好像有臺版的“自然法學”
  •   要多么無知,才能寫出“中世紀美國法哲學”這樣的詞出來!
  •   額,我剛拿到手。
  •   可否將李日章翻譯部分之錯誤內(nèi)容也一併指出?
  •   點將記么~~喜歡看這樣的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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