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5 出版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作者:向朝陽,成凱 等編著 頁數(shù):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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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加強和完善刑事法制建設是依法治國方略的基本要求,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刑事法制建設取得了重大進展,在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中都匯集了大量的成果,積累了豐富的經(jīng)驗。同時,隨著社會的不斷發(fā)展,我國的刑事法制建設中出現(xiàn)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亟待研究和解決?!吨袊淌路ㄖ平ㄔO叢書》圍繞我國刑事法制建設的需要,吸收和借鑒世界各國的刑事立法經(jīng)驗和理論成果,對我國的刑事法制建設進行系統(tǒng)評價和實證分析,為完善我國刑事立法,促進刑事司法改革提供理論參考?! 缎谭ㄗ锩盗小穮矔恰吨袊淌路ㄖ平ㄔO叢書》中的一個重要部分。本叢書將刑法分則中的罪名按照“概念與罪名淵源”、“犯罪構成要件”、“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司法認定實務指南”、“刑事責任”五個部分加以系統(tǒng)闡述?! ?.概念與罪名淵源 1997年刑法頒布實施以后,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通過了3個單行刑法、7個刑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后公布了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一系列規(guī)定,構成了一個完整的罪名體系。截至本叢書出版,刑法已規(guī)定了444個罪名,其中涉及修改罪名40余個,新增罪名20余個。
內(nèi)容概要
《刑法罪名系列》叢書是《中國刑事法制建設叢書》中的一個重要部分。本叢書將刑法分則中的罪名按照“概念與罪名淵源”、“犯罪構成要件”、“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司法認定實務指南”、“刑事責任”五個部分加以系統(tǒng)闡述。 本書為其中之一的《走私罪立案追訴標準與司法認定實務》分冊,書中介紹了: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淫穢物品罪等內(nèi)容。
書籍目錄
第一章 走私武器、彈藥罪 第一節(jié) 走私武器、彈藥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 一、走私武器、彈藥罪的概念 二、走私武器、彈藥罪的罪名淵源 第二節(jié) 走私武器、彈藥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走私武器、彈藥罪的客體 二、走私武器、彈藥罪的客觀方面 三、走私武器、彈藥罪的主體 四、走私武器、彈藥罪的主觀方面 第三節(jié) 走私武器、彈藥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 一、實體法角度 二、程序法角度 第四節(jié) 走私武器、彈藥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 一、走私武器、彈藥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二、走私武器、彈藥罪的特殊形態(tài)認定 第五節(jié) 走私武器、彈藥罪的刑事責任 一、自然人犯走私武器、彈藥罪的刑事責任 二、單位犯走私武器、彈藥罪的刑事責任 三、其他應注意的從重、從輕處罰情節(jié) 附:刑法規(guī)定及相關司法文件第二章 走私核材料罪第三章 走私假幣罪第四章 走私文物罪第五章 走私貴重金屬罪第六章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第七章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第八章 走私淫穢物品罪第九章 走私廢物罪第十章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第十一章 單位走私犯罪附錄主要參考文獻后記
章節(jié)摘錄
二、走私文物罪的罪名淵源 我國一直在逐步完善對走私文物行為的規(guī)制,在新中國成立之初就認識到了保護文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為了保護國家的文化遺產(chǎn),加強文物保護工作,打擊走私文物等違法活動,1950年政務院頒布了《禁止珍貴文物圖書出口暫行辦法》,這是新中國制定頒布的第一個關于文物保護的法令;1960年文化部又頒布了《關于文物出口鑒定標準的幾點意見》,對文物出口的鑒定標準和年限進行了比較明確的規(guī)定;1961年3月,國務院公布實施了《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其重要作用在于規(guī)定了對文物出口實行鑒定許可證制度,禁止文物出口等;國家文物局還于1977年10月頒發(fā)了《對外國人、華僑、港澳同胞攜帶、郵寄文物出口鑒定、管理辦法》。此外,我國還非常注重開展國際交流、加強國際合作,1985年我國加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chǎn)公約》,又于1989年加入《關于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chǎn)和非法轉(zhuǎn)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與國際社會一道共同打擊文物走私行為?! ”M管新中國成立之初一系列法規(guī)的出臺對規(guī)范和加強文物進出口的管理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比較有效地避免了文物的流失,但是由于珍貴文物具有極高的歷史價值和經(jīng)濟價值,國內(nèi)外的一些不法分子為謀取高額利益,仍不惜以身試法,瘋狂進行文物走私,單純的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已不能遏制愈演愈烈的文物走私勢頭,對走私文物的行為進行刑法上的規(guī)制成為了必要。1979年《刑法》第173條專門規(guī)定盜運珍貴文物出口罪,將最高法定刑規(guī)定為無期徒刑,并在第119條規(guī)定了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走私罪的,從重處罰。同年,國務院批轉(zhuǎn)了國家文物局制定的《文物特許出口管理試行辦法》,對特許出口文物的標準、原則等作了規(guī)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82年3月8日通過了《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jīng)濟的罪犯的決定》,對1979年《刑法》中的規(guī)定進行了補充:違反保護文物法規(guī),盜運珍貴文物出口,“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chǎn)”,這就將該罪的最高法定刑提高為死刑,此時對走私文物的犯罪行為一般以盜運珍貴文物出口罪論處。 1982年《文物保護法》對文物保護及進出境管理等問題進行了規(guī)定,為懲治走私文物行為提供了具體的依據(jù),這樣就從法律上取消了盜運珍貴文物出口罪,改為走私國家禁止出口文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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