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實施中的疑難問題

出版時間:2009-7  出版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作者:劉春霖  頁數:270  

內容概要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實踐中,我國的法制建設同樣取得了巨大成就。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成為國家的基本方略和全社會的共識,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水平不斷提高,公民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正在得到切實尊重和全面保障,促進經濟發(fā)展與社會和諧的法治環(huán)境不斷改善。但是,伴隨改革開放的持續(xù)推進而引發(fā)的重大利益格局調整和社會經濟關系的復雜化,無論是在不同法學門類的理論研究與制度實踐中,還是在國家憲法和各種法律的創(chuàng)制與實施中,依然面臨著法治理念的沖突、權利配置的失衡、法律適用的困惑和法律效果的偏差等諸多問題,亟待理論上的深入研究和實踐上的制度探索。為此,我們優(yōu)先選取企業(yè)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合同法、勞動法、婚姻家庭法、金融法、民事訴訟法和損害賠償法等與主體權益保障和社會經濟發(fā)展緊密相關的九個法律領域,就其學術研究和法律適用中的疑難問題,作出重點整理與深入分析,并依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guī)或根據法理提出解決方案,以期能為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和社會民眾提供一套具有較強針對性和實用性的法律叢書。     作為“十一五”國家重點圖書出版規(guī)劃項目·中國法律適用文庫之一,這套叢書呈現出以下鮮明特色:一是前沿性,即無論是叢書的整體選材,還是每冊疑難問題的抓取,均須以事關廣大主體的社會經濟發(fā)展利益的爭議焦點為基點,以免流于一般;二是時效性,即無論是法律依據的采用,還是解決方案的選定,均須以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為依據,以免不切實際;三是學理性,即無論是對于爭議焦點的分析與評價,還是對于解決方案的確定與論證,均須力求做到“知其然,知其所以然”,以免主觀臆斷。

書籍目錄

第一章 知識產權法總論  一、知識產權的范圍可依法確定  二、與財產所有權相比知識產權的本質特征是客體的非物質性  三、知識產權濫用應當依法規(guī)制  四、申請知識產權訴前臨時禁令應當符合法定條件  五、知識產權資本化具有多重法律依據  六、并非所有知識產權都能出質第二章 著作權法實施中的疑難問題  一、獨創(chuàng)性是作品的保護要件  二、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名稱、標題或標語等短語或短句也受著作權法保護  三、事實信息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并不及于信息內容  四、攝影作品在實踐中的著作權問題值得重視  五、實用藝術品的獨創(chuàng)性標準應當正確把握  六、解決音樂電視的著作權問題要區(qū)分“作品”和“制品”  七、著作人身權不可轉讓的傳統(tǒng)觀點受到挑戰(zhàn)  八、正確把握保護作品完整權的含義  九、音樂作品使用過程中的著作財產權應得到保護  十、法人作品和特殊職務作品是有區(qū)別的  十一、我國關于“可分割合作作品”的規(guī)定存在立法缺陷  十二、演繹作品上存在雙重乃至多重著作權  十三、專有出版權的性質有待明確 十四、錄音錄像制作者享有鄰接權 十五、廣播電視組織對其制作的節(jié)目享有什么權利要具體分析 十六、對抄襲的認定涉及著作權保護的范圍 十七、著作權侵權的歸責原則歷來存在爭議 十八、出版社責任應當依法認定第三章 專利法實施中的疑難問題 一、發(fā)明人與申請人可以不是同一人 二、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應當符合規(guī)定的條件 三、申請專利應當遵循先申請原則 四、禁止專利重復授權應當正確理解 五、專利申請文件應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 六、“審查制”與“不審查制”有明顯不同 七、發(fā)明與“小發(fā)明”的區(qū)別明顯 八、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先權利沖突 九、專利法不保護的項目應當依法確定 十、新穎性的判斷標準有法可依 十一、發(fā)明與實用新型專利的創(chuàng)造性與實用性認定各國標準不一 十二、外觀設計專利必須具有美感 十三、專利權只是財產權 十四、專利權的轉讓與許可是要式行為 十五、專利權強制許可是有條件限制的 十六、法律明確規(guī)定了某些行為不視為侵權 十七、專利權保護范圍應當依法確定 十八、專利侵權行為的認定可采用等同原則 十九、專利間接侵權制度的完善 二十、假冒專利與冒充專利 二十一、外觀設計之不相同、不相近似的判斷標準 二十二、專利權的損害賠償范圍可依法確定 ……第四章 商標法實施中的疑難問題第五章 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中的疑難問題第六章 網絡知識產權法實施中的疑難問題相關法律、法規(guī)名目主要參考文獻

章節(jié)摘錄

  第一章 知識產權法總論  一、知識產權的范圍可依法確定  【爭議焦點】  知識在知識經濟形態(tài)中的重要地位,決定知識產權在財產權體系中的地位與日俱增,與此相適應,知識產權法將逐漸成為21世紀財產法的重心。伴隨著知識產權和知識產權法地位的日益上升,人們越來越關注知識產權的內涵和外延。有人認為,知識產權是一個理論范疇,我國既沒有一部知識產權法典,也沒有關于知識產權總則性質的法律文件,只有處于彼此分離狀態(tài)的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所以知識產權到底包括哪些內容僅僅屬于理論研究的對象,在法律制度上沒有一個明確的規(guī)定。也有人認為,知識產權的范圍可以按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來確定,持反對意見者則強調民法通則所規(guī)定的知識產權的范圍早已過時,新頒布的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guī)已經無法被包容于民法通則所規(guī)定的知識產權的范圍,如植物新品種權、域名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還有人認為,應當依照我國參加的一些國際條約,如《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的規(guī)定來確定知識產權的范圍,因為這些國際條約在我國也具有國內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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