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7 出版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作者:劉云升 頁數:228
內容概要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實踐中,我國的法制建設同樣取得了巨大成就。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成為國家的基本方略和全社會的共識,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水平不斷提高,公民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正在得到切實尊重和全面保障,促進經濟發(fā)展與社會和諧的法治環(huán)境不斷改善。但是,伴隨改革開放的持續(xù)推進而引發(fā)的重大利益格局調整和社會經濟關系的復雜化,無論是在不同法學門類的理論研究與制度實踐中,還是在國家憲法和各種法律的創(chuàng)制與實施中,依然面臨著法治理念的沖突、權利配置的失衡、法律適用的困惑和法律效果的偏差等諸多問題,亟待理論上的深入研究和實踐上的制度探索。為此,我們優(yōu)先選取企業(yè)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合同法、勞動法、婚姻家庭法、金融法、民事訴訟法和損害賠償法等與主體權益保障和社會經濟發(fā)展緊密相關的九個法律領域,就其學術研究和法律適用中的疑難問題,作出重點整理與深入分析,并依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guī)或根據法理提出解決方案,以期能為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和社會民眾提供一套具有較強針對性和實用性的法律叢書。 作為“十一五”國家重點圖書出版規(guī)劃項目·中國法律適用文庫之一,這套叢書呈現出以下鮮明特色:一是前沿性,即無論是叢書的整體選材,還是每冊疑難問題的抓取,均須以事關廣大主體的社會經濟發(fā)展利益的爭議焦點為基點,以免流于一般;二是時效性,即無論是法律依據的采用,還是解決方案的選定,均須以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為依據,以免不切實際;三是學理性,即無論是對于爭議焦點的分析與評價,還是對于解決方案的確定與論證,均須力求做到“知其然,知其所以然”,以免主觀臆斷。
書籍目錄
第一章 公司設立制度中的疑難問題 一、一人公司不應只限于有限責任公司 二、確定發(fā)起人身份應以公司章程的簽名為準 三、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起人要承擔相關民事責任 四、公司章程是國家意志和公司股東意志的結合 五、公司設立登記應統(tǒng)一立法 六、公司設立登記瑕疵不能輕易被宣告撤銷登記 七、公司設立登記瑕疵應承擔民事責任 八、出具虛假驗資報告要對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第二章 公司人格制度中的疑難問題 一、公司的商事能力取決于公司自主決定的經營范圍 二、公司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并非一概無效 三、公司具備侵權行為能力 四、抽逃出資后的公司法人人格一般仍然存在 五、否認公司人格必須符合相應條件 六、公司名稱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可構成侵權第三章 公司資本制度中的疑難問題 一、非貨幣出資應當符合法定標準 二、我國公司資本制度本質上仍然是法定資本制 三、借貸出資應區(qū)別看待出資人地位 四、非法手段獲取的貨幣應區(qū)別情況認定出資效力 五、知識產權出資范圍應受限制 六、以股權出資應符合一定條件 七、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權利應受到一定的限制 八、公司合并時享有異議權的股東有范圍限制 九、公司增資時股東仍可分期繳納股款第四章 公司法人治理中的疑難問題 一、公司必須依法構建法人治理結構 二、類別股東會制度有利于保護中小股東權益 三、棄權票仍具有法律意義 四、代理其他股東行使表決權須具備相應資格 五、出任董事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六、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自我交易受限制 七、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八、獨立董事與監(jiān)事會之問的職權要合理劃分 九、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權力應適當分散 十、股東可以通過訴訟保護自己在公司中的利益第五章 股權轉讓中的疑難問題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需要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二、在公司內部股東之間轉讓股份也要受到一定限制 三、股權登記不是股權轉讓行為的生效要件 四、法院強制執(zhí)行股東股權須符合法定程序 五、轉讓有瑕疵股權的行為應為有效 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要求公司回購股權 七、股東權利可因繼承而發(fā)生轉移 八、股份有限公司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回購自己的股份 九、股份有限公司特定當事人轉讓股份存在法定限制第六章 公司合并、分立與減資中的疑難問題第七章 公司債券中的疑難問題第八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中的疑難問題第九章 合伙企業(yè)法實施中的疑難問題第十章 個人獨資企業(yè)法實施中的疑難問題第十一章 股份合作制企業(yè)法實施中的疑難問題第十二章 中外合資企業(yè)法實施中的疑難問題相關法律、法規(guī)名目主要參考文獻
章節(jié)摘錄
第一章 公司設立制度中的疑難問題 一、一人公司不應只限于有限責任公司 【爭議焦點】 該問題涉及一人公司的類型,雖然在最近一次的公司法修改中,我國首次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明確地寫進了公司法,但此問題在立法上仍有許多不足之處。 一人公司,是指所有股份為一人持有或實際上為一人持有的公司。理論上一人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一人無限公司等,一般而言一人公司僅指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自1925年列支敦士登首先從立法上承認一人公司以來,法國、德國、丹麥、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及美國等英美法系國家相繼在立法上承認了一人公司?;厮菀蝗斯镜臍v史,從其被承認到現在已有半個多世紀的歷史了。我國2005年公司法修改的亮點之一是鼓勵投資、促進投資,其最顯著的表現是將一人公司制度引入公司法,首次在其中增加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guī)定。但學界對一人公司的類型問題存在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公司法中應該允許自然人和法人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但不宜設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同時為防止其弊害,應禁止同一股東設立多個一人公司以及一人公司再另設一人公司,此也為國際慣例?! ×硪环N觀點認為,現行公司法僅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這與國外公司法允許設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規(guī)定相比顯得相對保守。在國外,許多國家對一人公司的設立大多采取了比較開放的態(tài)度,既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也對一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肯定的態(tài)度。此外,對一人公司外延的明確界定使我國的一人公司立法陷入理論上難以闡釋的邏輯怪圈,也縮小了一人公司的發(fā)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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