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7 出版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作者:孟慶瑜 頁數(shù):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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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實踐中,我國的法制建設同樣取得了巨大成就。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成為國家的基本方略和全社會的共識,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水平不斷提高,公民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正在得到切實尊重和全面保障,促進經濟發(fā)展與社會和諧的法治環(huán)境不斷改善。但是,伴隨改革開放的持續(xù)推進而引發(fā)的重大利益格局調整和社會經濟關系的復雜化,無論是在不同法學門類的理論研究與制度實踐中,還是在國家憲法和各種法律的創(chuàng)制與實施中,依然面臨著法治理念的沖突、權利配置的失衡、法律適用的困惑和法律效果的偏差等諸多問題,亟待理論上的深入研究和實踐上的制度探索。為此,我們優(yōu)先選取企業(yè)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合同法、勞動法、婚姻家庭法、金融法、民事訴訟法和損害賠償法等與主體權益保障和社會經濟發(fā)展緊密相關的九個法律領域,就其學術研究和法律適用中的疑難問題,作出重點整理與深入分析,并依據(jù)我國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或根據(jù)法理提出解決方案,以期能為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和社會民眾提供一套具有較強針對性和實用性的法律叢書。 作為“十一五”國家重點圖書出版規(guī)劃項目·中國法律適用文庫之一,這套叢書呈現(xiàn)出以下鮮明特色:一是前沿性,即無論是叢書的整體選材,還是每冊疑難問題的抓取,均須以事關廣大主體的社會經濟發(fā)展利益的爭議焦點為基點,以免流于一般;二是時效性,即無論是法律依據(jù)的采用,還是解決方案的選定,均須以我國現(xiàn)行有效的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為依據(jù),以免不切實際;三是學理性,即無論是對于爭議焦點的分析與評價,還是對于解決方案的確定與論證,均須力求做到“知其然,知其所以然”,以免主觀臆斷。
書籍目錄
第一章 一般規(guī)定中的疑難問題 一、合同法的調整范圍應當采取“廣義說” 二、債權同樣具有不可侵性 三、應當處理好新舊合同法之間的銜接 四、為第三人利益合同應當?shù)玫搅⒎鞔_ 五、應當規(guī)范誠實信用原則在彌補法律漏洞中的適用 六、應當重視合同的解釋方法 七、應當充分認識情事變更原則的作用第二章 合同訂立中的疑難問題 一、要約應當具備一定的構成要件 二、要約邀請不同于要約 三、正確把握實踐當中常見的幾種要約邀請 四、要約生效采取到達主義 五、要約的傳達不同于要約的代理 六、要約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都有約束力 七、要約可以撤銷 八、期限對于承諾具有重要意義 九、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內容一致 十、正確把握格式條款的特征 十一、將格式條款訂入合同要遵守法定程序 十二、格式條款的內容要公平合理 十三、網上購物合同是特殊的格式合同 十四、格式條款的解釋要遵循一定的規(guī)則 十五、締約過失責任應當具備四個構成要件 十六、締約過失責任不同于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 十七、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以信賴利益為限第三章 合同效力中的疑難問題 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 二、法定形式欠缺并非絕對導致合同無效 三、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 四、民事行為能力應當結合法律規(guī)定進行具體判斷 五、未成年人的利益應當受到特殊保護 六、法人超范圍經營簽訂的合同一般是有效的 七、合同終止后當事人仍然應當承擔后合同義務 八、表見代理須具備相應的要件 九、無權代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十、公序良俗原則可以在司法實踐中直接適用 十一、違法的合同并非絕對無效 十二、確認合同無效之訴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十三、合同可以部分無效 十四、合同可以附條件 十五、合同欺詐應當具備法定的構成要件 十六、脅迫應當具備法定的構成要件 十七、重大誤解的合同包括四種類型 十八、顯失公平應當具備主客觀兩方面的因素 十九、撤銷權的行使應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 二十、合同無效之后的法律后果應全面分析 二十一、無效合同的惡意抗辯不受法律保護第四章 合同履行中的疑難問題 一、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不同于給付義務……第五章 合同變更和轉讓中的疑難問題第六章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中的疑難問題第七章 違約責任中的疑難問題第八章 買賣合同中的疑難問題第九章 贈與合同中的疑難問題第十章 借款合同中的疑難問題第十一章 租賃合同中的疑難問題第十二章 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疑難問題第十三章 承攬合同中的疑難問題第十四章 建設工程合同中的疑難問題第十五章 運輸合同中的疑難問題第十六章 技術合同中的疑難問題第十七章 保管、委托合同中的疑難問題第十八章 行紀、居間合同中的疑難問題相關法律、法規(guī)名目 主要參考文獻
章節(jié)摘錄
第一章 一般規(guī)定中的疑難問題一、合同法的調整范圍應當采取“廣義說”【爭議焦點】合同法的調整范圍究竟有多大?對此學術界存在三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合同法應當適用于所有的合意行為。只要是以調整權利義務為內容的協(xié)議都應當受到合同法的調整,因此除了民事協(xié)議以外,勞動合同、行政合同等各種合同關系都應當受合同法約束。我們稱之為“最廣義說”①。第二種觀點認為,合同法應當調整民事合同。只要是屬于民事領域,以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內容的合同,都應受到合同法調整。我們稱之為“廣義說”②。第三種觀點認為,合同法僅適用于債權合同。根據(jù)債的發(fā)生原因,包括合同之債、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shù)美畟途喖s過失之債,合同法只調整根據(jù)債發(fā)生的合意,而不調整那些非因債而發(fā)生的合意。我們稱之為“狹義說”③?!痉治雠c結論】筆者認為應當采取“廣義說”,理由如下:1.不能將合同法的調整對象定位于所有的發(fā)生法律效果的協(xié)議,因為合同應當是交易行為的表現(xiàn)方式,合同法應當定位于規(guī)范交易行為的法律,如果讓合同法調整所有的協(xié)議,必將忽視各種協(xié)議的個性,使合同法內容過于龐雜和混亂,無法實現(xiàn)立法的目的。因此,最廣義說是不科學的。合同法的調整對象應當限制在平等當事人之間的民事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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