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程序改革調(diào)研報告

出版時間:2008-11  出版社:樊崇義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2008-11出版)  作者:樊崇義 編  頁數(shù):476  

內(nèi)容概要

  《刑事審判程序改革調(diào)研報告》是刑事審判程序改革調(diào)研項目的研究成果,并擬提交全國人大法工委以作立法參考。刑事審判程序改革項目由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中心樊崇義教授主持,并與英國文化協(xié)會合作,主要針對我國司法機關在刑事審判過程中存在的訴訟程序方面的問題采取通過試點法院開展項目試驗的方式進行實證研究。《刑事審判程序改革調(diào)研報告》即是在總結(jié)試點改革經(jīng)驗的基礎上形成的一份調(diào)研報告,這也決定了《刑事審判程序改革調(diào)研報告》最基本的一個特點,就是相關的理論探討能夠緊密聯(lián)系司法實踐,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從而對于相應的立法制度方面的完善及司法制度的改革都有一定的現(xiàn)實參考意義。

作者簡介

樊崇義,男,1940年生,河南人。1965年畢業(yè)于北京政法學院法律系,同年留校任教至今,長期從事教學和科研工作?,F(xiàn)任中國政法大學學術委員會委員、全國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訴訟法學研究院名譽院長、刑事訴訟法學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享受國務院頒發(fā)的突出貢獻政府津貼,曾兼任全國法學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會常務理事和秘書長、中紀委專家顧問、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等職。主要著作有《訴訟原理》、《刑事訴訟指南》、《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綜述與評價》(主編)、《刑事訴訟法實施的問題與對策研究》等30多部,發(fā)表學術論文90多篇,其中《刑事訴訟法實施的問題與對策研究》獲“北京市第七屆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一等獎和“司法部2002年優(yōu)秀科研成果”二等獎。

書籍目錄

刑事審判程序改革項目調(diào)研概況刑事審判程序及審判前程序改革調(diào)研報告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程序改革課題組第一部分 實證報告第二部分 專題研究專題一制度缺失與構建——刑事訴訟證人出庭作證率低問題研究專題二刑事辯護制度的缺陷與完善——關于保障、刑事辯護權的專題研究專題三看得見的正義——關于刑事裁判文書改革若干問題研究專題四法官庭外調(diào)查權問題研究專題五當前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改革的若干問題研究第三部分 試點案件關于刑事審判程序中開展交叉詢問的調(diào)研報告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程序改革課題組一、我院在刑事審判工作中開展交叉詢問的基本情況二、影響交叉詢問開展的困難與問題三、改進和完善交叉詢問的幾點建議被告人認罪案件適用程序改革調(diào)研報告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程序改革課題組一、我國被告人認罪案件審判程序演變歷程二、理論基礎三、被告人認罪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中存在的問題四、被告人認罪案件適用程序工作機制建議五、立法建議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適用情況的調(diào)研報告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程序改革課題組一、開展調(diào)研的基本情況二、昆明市兩級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審理的基本情況三、現(xiàn)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存在問題分析四、世界各國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設計五、關于保留并完善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建議六、關于取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觀點七、結(jié)語刑事疑難案件中的證據(jù)適用:實證研究與立法建議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程序改革課題組第一部分 調(diào)查對象、方法與樣本選取第二部分 刑事疑難案件證據(jù)適用的實然狀況第三部分 刑事疑難案件證據(jù)分析與認定中的疑難問題第四部分 完善刑事訴訟證據(jù)制度的若干構想

章節(jié)摘錄

對于辯護律師的閱卷權提前至審查起訴階段,雖然是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的一大進步,但是對于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律師閱卷權,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對于閱卷范圍作了明確的限定。限定的主要內(nèi)容包括:訴訟文書包括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搜查證、起訴意見書等為采取強制措施和其他偵查措施以及立案和提請審查起訴而制作的程序性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包括法醫(yī)鑒定、司法精神病鑒定、物證技術鑒定等由有鑒定資格的人員對人身、物品及其他有關證據(jù)材料進行鑒定所形成的記載鑒定情況和鑒定結(jié)論的文書。顯然,查閱上述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材料遠不能使辯護律師全面了解和掌握案情,進而也不可能“根據(jù)事實和法律”提出正確的辯護意見。即使有關立法作了上述限制,在司法實踐中也不能得到貫徹執(zhí)行。據(jù)全國律師協(xié)會透露,目前在審查起訴階段介入訴訟的辯護律師,一般只能看到僅能反映涉嫌罪名的拘留證、逮捕證、搜查證等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的訴訟文書以及鑒定結(jié)論,至于立案決定書、批準逮捕決定書、起訴意見書等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圍上能夠反映案件情況的訴訟文書,辦案機關一般并不向辯護律師提供。對于審判階段的閱卷權,其閱卷范圍也存在著問題。有人以《刑事訴訟法》第36條第2款的規(guī)定,即“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為依據(jù),認為審判階段的辯護律師只能到人民法院查閱、摘抄、復制檢察院移送的有關材料,檢察院沒有移送的案件材料,辯護律師是看不到的也沒有權利看到。我們認為,這種理解有失偏頗。律師的閱卷范圍不能等同于案卷移送范圍,不能在限制法官先人為主的同時也限制了律師的全面了解案情權。難道檢察院沒有移送的案件材料就與“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關了嗎?顯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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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程序改革調(diào)研報告》由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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