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11 出版社:暨南大學出版社 作者:鄭鄂 編 頁數(shù):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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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在歷史發(fā)展的特定階段,有限和確定的法律總是無法窮盡無限而復雜的社會,從某種意義上說,法律在制定公布之日即與社會生活漸行漸遠。法官的職責要求我們直面紛繁復雜、日新月異的社會,需要我們在審判實踐中回答層出不窮的疑難問題,使法律條文適應社會生活的現(xiàn)實與要求,使“紙上的法律”真正變成社會中“活的法律”。而案例正是這有生命的法律,它回應了現(xiàn)實社會的變化,融合了法官的思考和智慧。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導制度是人民法院強化審判業(yè)務管理的重要形式,是《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提出的明確任務。近年來,隨著司法改革的不斷深入,加強案例指導的重要作用已越來越被各級法院所重視,也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認同。案例指導對于統(tǒng)一理解和把握各項法律制度和法律政策,正確適用法律,統(tǒng)一裁判尺度,平衡裁量標準,實現(xiàn)同案同判;對于確保裁判公正,穩(wěn)定裁判質量,維持裁判權威和國家法制的統(tǒng)一;對于傳承審判智慧和經驗,提高法官調處矛盾、化解紛爭、駕馭案件的實際司法能力,提高辦案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加強案例指導,深化對典型案例的研究,以活生生的實例詮釋法律和司法解釋所蘊涵的立法本意,促進理論和實務、公眾與司法的溝通,能夠增強社會對司法裁判公正性的認同,推動司法與時代的融合和共同發(fā)展。廣東地處我國改革開放前沿,毗鄰港澳,經濟總量大,人員流動頻繁,社會情況比較復雜。受此影響,全省法院受理的案件數(shù)量大,類型多,特別是重大疑難案件多,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涌現(xiàn)。這既給法院工作提出了嚴峻的挑戰(zhàn),又為法院的案例指導工作提供了得天獨厚的土壤。廣東高院一直以來重視典型案例對審判工作的指導作用,構建了覆蓋全省的典型案例報送網絡,制定下發(fā)了加強案例指導工作的意見,對指導性案例的收集、遴選、發(fā)布等事項作出了規(guī)范。全省各地法院也自主創(chuàng)制了不同形式的案例載體,為同級、同類案件的裁判起到了指導作用。本書所遴選的案例涵蓋刑事、民事、行政、立案執(zhí)行等各項審判執(zhí)行業(yè)務,每個案例都有案情和評析,從中歸納了案件的審理規(guī)律和裁判原則。這些寶貴的經驗,可供法官們學習借鑒,對于規(guī)范法官自由裁量權,統(tǒng)一裁量標準,保證裁判質量,提高裁判公信力將會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凹埳系姆伞闭嬲兂缮鐣小盎畹姆伞保匈囉谝粋€強大的法官團體,法官對國家的法制建設,對各項法律的成長、發(fā)展和進步,擔負著重要的任務。法官是一項高尚而神圣的職業(yè),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xiàn),不僅有賴于國家法制建設的不斷進步和發(fā)展,更有賴于法官群體高尚的人格與非凡的政治、法律和人生智慧。值此書出版之際,希望全省法院廣大法官樹立終身學習的觀念,在自己的職業(yè)生涯中,不斷磨煉人格,鍛造智慧,以自己的高尚人格和高超智慧成就社會的和諧和時代的輝煌!
內容概要
本書是廣東省法院近三年審結的經典案例匯編,由鄭鄂院長親自作序。全書所錄案例均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組織骨干力量編寫,涵蓋刑事、民事、行政、立案執(zhí)行等各項審判執(zhí)行業(yè)務。每個案例均有詳盡的案情和審理過程,并由資深法官撰寫評析,提煉、歸納同類案件的審理規(guī)律和裁判原則。本書對廣東法院最新案例做了權威解讀,全面反映了廣東審判的新動態(tài)和新發(fā)展,是法律工作者開展審判工作、訴訟業(yè)務、理論研究的必備書。
書籍目錄
序刑事案例 如何認定盜取出口配額并轉賣牟利的行為性質 關于非法證據(jù)與瑕疵證據(jù)、自救行為與犯罪的區(qū)分和認定 在被告人不認罪的情況下,如何正確適用證據(jù)規(guī)則認定內幕交易和泄漏內幕信息行為 如何認定在食品添加劑中摻入“蘇丹紅一號”行為的性質 如何認定利用銀行柜員機的故障惡意取款的行為性質 對罪責劃分存在不確定因素的共同犯罪應慎用死刑 事后幫助能否按主犯涉及的罪名定罪量刑 因吸毒導致精神障礙的犯罪應如何適用刑罰 關于刑事證據(jù)關聯(lián)性與事實認定的關系 對聚眾斗毆罪轉化原因及其法律適用的分析 審理精神病被告人案件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非法行醫(yī)罪的法律界定 公安特情實施犯罪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如何認定被告人作案后受傷為自救求人代報警行為的性質及處理檢方發(fā)回重審的建議 履行合同中調包取走貨款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騙取銀行卡和密碼后盜取卡內資金的行為如何定性 知情不舉不構成包庇罪 對未能繳獲毒品的販毒案件如何定罪量刑 鐵路運輸法院刑事自訴案件管轄的確定 雇兇傷害者、受雇傷害者的罪責認定及死刑適用問題民事案例 從一尸兩命案看公序良俗原理的運用 ……行政案例立案執(zhí)行案例
章節(jié)摘錄
2007年12月10日晚,劉堯主持召開村民會議,提出通過阻止富源公司施工,拆除電站工地的模板、鋼筋,毀壞工地的設施,迫使富源公司停工談判,待拿到賠償款后才可開工。次日上午10時許,劉堯帶領李志光、李東明等20余人來到水電站工地,要求工人停工未果,即指揮村民推倒已安裝好的工程模板,拆開已固定好的鋼筋,又帶領村民到山坡上撬動石頭滾落工地。同月17日14時許,劉堯再次帶領李志光、李東明等20余人到水電站工地。劉堯持鐵棍砸爛工地的配電箱,用打火機點燃塑料袋燃燒工地模板、方木條,部分村民跟著拆卸模板、方木條扔進火堆中燒毀。劉堯又指揮村民到山坡上撬動石頭滾落工地。經河源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藍口水電站建筑工程損失和建筑材料損失合計,人民幣230798元。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劉堯接受白坭塘村民的委托,以代理律師的身份與富源公司商談補償款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組織、帶領原審被告人李志光、李東明等白坭塘村民推倒工程模板,拆卸已安裝好的鋼筋,撬動石頭滾落工地,并持鐵棍砸壞配電箱,燃燒工地模板、方木條,造成富源公司財物損失價值23798元,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劉堯起組織、指揮作用,是主犯;鑒于本案發(fā)生的起因及劉堯的犯罪情節(jié),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李志光、李東明受劉堯指使參與毀壞財物,屬從犯,且情節(jié)輕微及李志光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均可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原判認定毀壞財物數(shù)額有誤,導致量刑不當,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維持廣東省東源縣人民法院[2008]東刑初字第93號刑事判決對上訴人劉堯及原審被告人李志光、李東明的定罪部分;二、撤銷廣東省東源縣人民法院[2008]東刑初字第93號刑事判決對上訴人劉堯及原審被告人李志光、李東明的量刑部分;三、上訴人劉堯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四、原審被告人李志光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免予刑事處罰;五、原審被告人李東明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免予刑事處罰。
編輯推薦
《廣東法院案例精選》:法官是一項高尚而神圣的職業(yè),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xiàn),不僅有賴于國家法制建設的不斷進步和發(fā)展,更有賴于法官群體高尚的人格與非凡的政治、法律和人生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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