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8-10 出版社:安徽大學出版社 作者:程玉偉 頁數:271 字數:250000
前言
程玉偉律師年紀不大,成就卻不小。成就之一是,在將近10年的執(zhí)業(yè)律師實踐中,他以自己扎實的法學理論基礎與豐富的辦案實踐,寫出了一本20多萬字的《律師說法》。書稿完成后,他請我為他的這部處女作題寫序文。本著我一以貫之的鼓勵青年律師著書立說的原則,我當然很樂意為他作序,并愿意以此為他加油助威。這是一部由專業(yè)律師寫出的將晦澀的理論通俗化、將復雜的事實簡單化的有趣讀本。其中尤為值得一提并讓我甚感欣喜的是,書中還專門辟有一章“守望太陽篇”。自兩年前從律師行業(yè)轉身青少年工作以來,我特別關注并關心律師在未成年人權益保護與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領域的實踐與思考。在我看來,這部書之所以取名為《律師說法》,是因為作者在以自己作為一個律師的專業(yè)視角和法律高度采談“人生百態(tài)”、說“守望太陽”、講“法在身邊”??梢哉f,每個案例里面的“律師說法”,既可以理解成律師的專業(yè)評議,也可以看做律師以法律的專業(yè)在解讀法律。不論屬于哪種情況,都是一個法律人對法律與事實的解讀與分析。顯然,這正是法律人的優(yōu)勢所在。
內容概要
如果說變簡單為復雜是一種學術,那么變復雜為簡單則是一種法術。律師的優(yōu)勢就在于通過變復雜為簡單,進而達到變被動為主動、化腐朽為神奇、挽狂瀾于既倒的境界。 本書作者程玉偉律師正是運用這種法術,或三言兩語、或片言只語,就對一個案子作了簡要的分析和精要的評判。誠如他自己所言,法律就是“行為規(guī)則”,即規(guī)定人們什么能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須做的“行為規(guī)則”。于是,程玉偉律師在繁忙的辦案之余,在這些案例事實的敘說之后,循著“何為?為何?何如?”的思路,既解讀法律,更解讀人生。 尤其是對青少年違法犯罪案例的解讀,更叫人感慨萬千。 隨著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變化、思想觀念深刻變遷,我國青少年的群體構成和權益訴求也在不斷變化與調整。于是,我國青少年工作思路與機制也在不斷調整與完善。過去,我們的工作傳統(tǒng)是組織優(yōu)秀青少年,引導一般青少年,團結特殊青少年?,F(xiàn)在,我們的工作重點是要大力維護弱勢青少年的合法權益,同時還要努力照顧邊緣青少年,幫助問題青少年,挽救罪錯青少年。依我對律師的了解,律師作為一種專業(yè)力量,是一支完全值得依靠且大有作為的主力軍。事實證明,全國各地的未成年人保護專業(yè)律師與青年志愿律師,已經在各地大顯身手。在我們的現(xiàn)實生活中,許多人可能認為自己跟法’律沒什么關系。即使有關系,也只是一些常見的民事法律關系。于是,當一位懵懂無知的青少年走向違法犯罪道路時,家長與孩子一樣都不知行為的性質乃至嚴重的后果。
作者簡介
程玉偉,1977年2月22日出生,大學文化,1999年開始從事律師職業(yè),現(xiàn)為安徽國譽律師事務所律師、合伙人,曾任記者、編輯、作協(xié)會員,發(fā)表各類作品300余篇,多次在全國大賽中獲獎,論文收錄安徽律師論壇第一屆、第二屆《優(yōu)秀論文集》,先后參加第四屆、第五屆華東六省一市律師
書籍目錄
第一輯 人生百態(tài)篇 導語 “假警察”現(xiàn)形記 特殊的審判 K粉的誘惑 販賣假煙惹罪上身 公交站臺搶劫案 購房夢的破滅 結婚困窘起盜心入完洞房進班房 孽情欲火 潛逃十年,他未逃出恢恢法網 強收“地皮稅”犯下敲詐罪 “色魔”園丁判重刑 生財無道起歹念騙來真錢販假錢 司機與劫匪 他將黑手伸向農民的口袋 他們是盜竊還是搶劫 他一拳將囚友打死 他為何在自家門前放火 桃色陷阱 獄中望月 “瘋子”傷人誰來買單 傳銷誘他進牢房 瘋狂的拳頭 孤魂的罪惡 話費“碩鼠”終落網 “剪”來的罪行 他真的“神通廣大”嗎? 疏忽大意“挖”罪上身 艷舞迷魂 搶劫“艷遇”人牢獄 夜歸女,慘遭魔手猥褻 “以暴制暴”陷囹圄 走過“糊涂”是“清醒” “迷”進牢獄的“老彩迷” 癲癇患者搶劫犯 “賭”進牢房的老板娘 禍從“天”降 “監(jiān)守自盜”終獲刑 迷途的“舵手” 夜幕下的“交易” ……第二輯 守望太陽篇第三輯 法在身邊篇第四輯 律師隨筆篇
章節(jié)摘錄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過失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分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和已經造成嚴重后果兩種情況。根據刑法的規(guī)定,過失行為只有造成嚴重后果的才負刑事責任。因此,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失犯前款罪”僅指過失犯前款罪中造成嚴重后果的犯罪。也就是說,構成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后果。如果僅有過失行為,并未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后果不嚴重的,則不構成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這也是本罪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的根本原因。因此,有無后果、后果是否嚴重,是衡量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共電信設施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重要標志。(三)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從事廣播、電視通訊業(yè)務的人員。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可能引起的嚴重后果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了嚴重后果。如果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的嚴重后果既非出于故意,也不存在過失,屬于意外事件,則不構成犯罪。希望廣大建筑行業(yè)的朋友們,在工作中一定要注重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防止事故的發(fā)生。
后記
社會在發(fā)展,法制在健全,法律已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隨著我國法制進程的加快、依法治國方略的推進,公民的法律意識逐漸增強,人們越來越懂得如何利用法律來維護各自的權利,法律與百姓之間的距離也越來越近了。那么,什么是法律?簡單地說,法律是“行為規(guī)則”,即規(guī)定人們什么能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須做?!安灰砸?guī)矩,不成方圓”。正是有了法律的規(guī)范和指引,我們的生活才能有條不紊,百姓才可以安居樂業(yè)。由于經濟、文化、區(qū)域、習慣等因素的影響,在相當一部分平民百姓心目中,法律仍然是一道遙遠而美麗的風景,甚至對法律存在一定程度的誤解,誤認為法律是公檢法的事,法律就是打官司,自己一輩子也不想打官司,干嗎要費時費力地學習那些枯燥無味的法律?殊不知,有時不是你要主動打官司,而是官司“纏”上你,“躲”是躲不掉的。因為我國法律規(guī)定,對于拒收司法文書、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的當事人仍然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甚至“躲”的不利后果更嚴重。事實上,并不是所有找上門的官司,就一定要敗訴。正確的做法是:積極應訴、主動尋求法律專業(yè)人員的幫助、客觀全面地向司法機關闡明自己的意見和理由,并提供相應證據,用法律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否則,一旦因對法律的無知而被官司套牢,一輩子都不能翻身;更有甚者,因一時糊涂而惹“罪”上身、淪為“階下囚”,到那時身敗名裂,后悔晚矣!所以,即便對于普通百姓,法律也不是虛無飄渺、可有可無的“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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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由安徽大學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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