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7-4 出版社:公安大學 作者:李成 頁數(shù):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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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共同罪與身份的關(guān)系,是共同犯罪理論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身份不同,其對共同犯罪的性質(zhì)以及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責任的影響也相異。因此,研究共同犯罪與身份的關(guān)系,對于共同犯罪的定性與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書首先介紹了各國關(guān)于共同犯罪與身份的矣系的立法概況,其次界定了身份與身份犯的性質(zhì)。然后著重論選了共同犯罪與純正身份、不純正身份以及消極身份的關(guān)系,最后就共同犯罪與親屬這種特殊雙重身份的關(guān)系問題進行了探討。全文除引言外,共分六章。
作者簡介
李成,湖北荊門人。2000年畢業(yè)于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獲法學碩士學位,2006年畢業(yè)于武漢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觀供職于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檢察院。主要研究領(lǐng)域為刑法學及犯罪學。曾在《人民檢察》、《犯罪研究》、《刑事司法指南》、《廈門大學法律評論》、《華東政法學院學報》等刊物上發(fā)表論文二十余篇;參與撰寫《金融詐騙犯罪理論與偵查實務研究》一書;合作翻譯《美國刑事訴訟——法律和實踐》一書。
書籍目錄
引言第一章 共同犯罪與身份關(guān)系立法概況 第一節(jié) 大陸法系共同犯罪與身份關(guān)系立法概況 一、違法身份與責任身份相結(jié)合模式 二、構(gòu)成身份與加減身份相結(jié)合模式 第二節(jié) 我國共同犯罪與身份關(guān)系立法概況 一、我國古代與近代的法律規(guī)定 二、我國現(xiàn)代的法律規(guī)定第二章 身份與身份犯的界定 第一節(jié) 身份的界定 一、身份的概念 二、身份的分類 第二節(jié) 身份犯的界定 一、身份犯的概念 二、身份犯的分類 三、身份犯的本質(zhì)第三章 共同犯罪與純正身份 第一節(jié) 純正身份犯共同犯罪的認定 一、無身份者與有身份者共同犯罪的認定 二、不同身份者共同犯罪的認定 第二節(jié) 單位與自然人共同犯罪的認定 一、單位與自然人共同犯罪的分類 二、單位與自然人共同犯罪的形態(tài) 三、單位與自然人共同犯罪相關(guān)問題的定性第四章 共同犯罪與不純正身份 第一節(jié) 共同犯罪與影響刑罰的身份 一、無身份者與有身份者共同犯罪的定性 二、無身份者與有身份者共同犯罪的量刑 第二節(jié) 共同犯罪與影響罪名和刑罰的身份 一、無身份者教唆、幫助有身份者實施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 二、有身份者教唆、幫助無身份者實施犯罪第五章 共同犯罪與消極身份 第一節(jié) 共同犯罪與合法身份 一、無身份者教唆、幫助有身份者實施合法行為 二、有身份者教唆、幫助無身份者實施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 第二節(jié) 共同犯罪與無刑事責任能力身份 一、無身份者教唆、幫助有身份者實施犯罪 二、有身份者教唆、幫助無身份者實施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 第三節(jié) 共同犯罪與事后不可罰身份 一、無身份者教唆、幫助有身份者實施事后不可罰行為 二、有身份者教唆、幫助無身份者實施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第六章 共同犯罪與雙重身份——親屬 第一節(jié) 親屬不同身份的認定 一、親屬相盜問題的處理原則 二、親屬不同身份緣由的法理闡釋 ……參考文獻后記
章節(jié)摘錄
(1)主犯決定說。該說主張,對上述情形,是定保險詐騙罪還是貪污罪、職務侵占罪,應根據(jù)雙方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來確定,即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zhì)定性。具體來說,在認定內(nèi)外相互勾結(jié)共同實施保險詐騙罪時,應以主犯的基本特征來決定共犯的性質(zhì),主犯的性質(zhì)決定從犯的性質(zhì)。因此,在共同犯罪中,如果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起主要作用,就應以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的身份來確定犯罪的性質(zhì),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就定貪污罪,如果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就定職務侵占罪。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起主要作用,就應以保險詐騙罪定罪量刑。 ?。?)以保險詐騙罪定罪說。有學者指出:“有些不法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為了順利地騙取保險金,在實施保險詐騙之前或者進行詐騙的過程中,就與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互相勾結(jié),使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在審查和確定理賠責任的過程中,明知保單沒有效力、被保險人所提供的與索賠有關(guān)的證明和材料不齊全或不真實,反而予以確認。由于有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充當詐騙分子的‘內(nèi)應’,往往使得保險詐騙犯罪輕而易舉地實現(xiàn)。對于這種情況,也應當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薄 。?)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身份決定說。該說主張,應以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的身份來確定共同犯罪的性質(zhì),其理論依據(jù)是,無身份者教唆、幫助有身份者實施或與之共同實施純正身份犯時,應依有身份者實行行為的性質(zhì)來定罪,即依有身份者所實施的犯罪構(gòu)成要件的行為來定罪,即使無身份者是主犯,有身份者是從犯,也不影響這一定罪原則。依此推論,上述情形實屬投保人利用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進行的犯罪,應依據(jù)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是否是國家工作人員,對各共同犯罪人以貪污罪或職務侵占罪論處。其法律依據(jù)是上述《解釋》第1條及第2條的規(guī)定?! 。?)實行犯決定說。也就是說,應以實行犯的基本特征為根據(jù)來認定共同犯罪的性質(zhì)。因此,在上述情形下,如果投保人為實行犯,則共同犯罪應認定為保險詐騙罪;如果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為實行犯,則應認定為貪污罪或職務侵占罪?! ?/pre>圖書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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