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7-2 出版社:人民公安大學 作者:程紅 頁數(shù):294
內容概要
中止犯理論是刑法理論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本文在借鑒德日等國相吳理論的基礎上,從比較分析中止犯的概念入手。對中止犯的立法理由、中止犯的成立條件等核心問題作了較為深入的分析與探討。 需要說明的是本文“中止犯”一詞在兩種意義上使用:一是指犯罪的中止形態(tài);二是指犯罪人。卽中止眷。全文共分六章。第一章,中止犯概說;第二章,中止犯的立法理由;第三章,時間性;第四章,自動性(任意性);第五章。中止行為;第六章,有效性。
作者簡介
程紅,女,江西省南昌市人,1969年8月生。中南政法學院法學學士,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法學博士。2001年6月至2002年11月赴日本學習?,F(xiàn)為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中國刑法學、外國刑法學與比較刑法學。曾參著新編法學核心課系列教材《刑法學分論》等著作;在《法學》、《法商研究》、《中國刑事法研究》、《人民檢察》等法學刊物上發(fā)表論文20余篇。
書籍目錄
引言 第一章 中止犯概說 第一節(jié) 中止犯的立法概況 一、國外中止犯的立法概況 二、我國中止犯的立法概況 第二節(jié) 中止犯的概念、特征 一、中止犯的概念 二、中止犯的特征 第三節(jié) 中止犯的類型與存在范圍 一、中止犯的類型 二、中止犯的存在范圍 第二章 中止犯的立法理由 第一節(jié) 國外的學說之爭 一、政策說 二、法律說 三、并合說 四、其他學說 第二節(jié) 我國的理論分歧 一、通說的觀點 二、少數(shù)說的觀點 第三節(jié) 中止犯立法理由的重新思考 一、對德、日相關學說之評析 二、對我國中止犯立法理由的論證 第三章 時間性 第一節(jié) 概說 一、時間性的意義 二、“在犯罪過程中”的含義 第二節(jié) 預備階段的中止 一、德、日刑法中的預備中止 二、我國刑法中的預備階段的中止 第三節(jié) 實行行為終了的判斷標準 一、德國的學說及評析 二、日本的學說與判例 三、對我國中止行為類型劃分標準的再認識 第四節(jié) 危險犯的既遂與中止 一、危險犯的既遂 二、危險狀態(tài)出現(xiàn)后的中止問題 第四章 自動性 第一節(jié) 國外的學說及其評析 一、德國的學說及其評析 二、日本的學說及其評析 三、法國的學說及其評析 第二節(jié) 自動性的判斷標準 一、我國的學說及其評價 二、規(guī)范的判斷標準之提倡 第三節(jié) 任意性 自動性 的認定 一、因找到用合法的手段實現(xiàn)犯罪目的而放棄犯行 二、因害怕被發(fā)覺與受處罰而放棄犯行 三、因被害人等提供利益而放棄犯行 四、因產(chǎn)生犯罪動機的事由消滅而放棄犯行 五、因行為對象缺乏吸引力而放棄犯行 六、因嫌惡、痛苦之情而放棄犯行 七、因恐怖、驚愕而放棄犯行 八、因同情、憐憫而放棄犯行 九、因迷信而放棄犯行 第五章 中止行為 第一節(jié) 中止行為的劃分概述 一、德、日刑法理論對中止行為的劃分 二、我國刑法理論對中止行為的劃分 第二節(jié) 不作為的中止行為與作為的中止行為 一、不作為的中止行為 二、作為的中止行為 第六章 有效性 第一節(jié) 有效性之地位 一、德、日的相關討論與評述 二、我國的相關討論與評述 第二節(jié) 有效性之前提——既遂結果未發(fā)生 一、結果本來就不可能發(fā)生 二、利用其他因素阻止了結果發(fā)生 第三節(jié) 與有效性相關的特殊問題 一、準中止犯問題 二、結果已發(fā)生能否成立中止問題 參考文獻 后記
章節(jié)摘錄
(1)有關心理責任論的學說。德國學者Zachariae在距今一個半世紀以前就從心理責任論的立場出發(fā),認為中止使未遂的有責性消滅。他指出,“作為未遂的可罰性必須具備兩個要件,一是與法律相抵觸的外部行動,二是違反刑罰法規(guī)的惡的意思。因此,未遂的刑罰是以上述兩個本質的要件統(tǒng)合下的一個行為為條件的。以此為前提,如果上述兩個要件中任何一個被回溯廢棄或否定,那么可罰性就必然消失。外部的行動不能被回溯,而與外部的行動不同,意思可以被回溯廢棄。人的意思即行為人行動的目的一旦達成,那么意思與由這種意思所產(chǎn)生的外部的行動或結果,就成為一體,統(tǒng)合為一個行為。這時就不存在意思的廢棄問題。與此相對,如果行為人在中途停止,并變更或放棄其意思,在這種情況下,既存的意思可以因被回溯而失去意義”。也就是說,要承認未遂的可罰性需要違法的外部行為與惡的意思,如果因中止而變更、放棄惡的意思時,這種惡的意思就被回溯,就會因欠缺后一可罰性要件而對未遂變得不處罰?! 〉?,這種學說卻有決定性的錯誤,即認為與外部的行動不同,意思可以被回溯廢棄。對此,小野博士批判說,“從經(jīng)驗上來分析犯罪事實的話,犯意是一種心理的事實。只要著手犯罪,這種心理的、物理的事實就永遠是一個事實。認為它可以廢棄只不過是一種擬制而已”。也就是說只要意思也是一種事實,就不可能回溯廢棄?! 。?)有關規(guī)范責任論的學說。威爾澤爾在近期通過肯定規(guī)范責任論來提倡責任說?! ?/pre>圖書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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