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專題整理

出版時間:2007-1  出版社:人民公安大學  作者:張志勇  頁數(shù):357  

內容概要

本書上篇為研究述評,包括詐騙罪研究概況、詐騙罪主要問題介紹、詐騙罪研究狀況整體評論;下篇為代表性論文精選,包括了“對詐騙罪盜竊兼施的案件應如何認定”、“試談詐騙罪”等內容?! ”緯譃樯暇幯芯渴鲈u和下編代表性論文精選,上編分為詐騙罪研究概況,詐騙罪主要問題介紹,詐騙罪研究狀況整體評論。

作者簡介

張志勇,安徽廬江人,法學博士。曾在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從事科研工作,現(xiàn)在人民檢察雜志社從事編輯、記者工作,在《法學》、《人民檢察》、《犯罪與改造研究》等法學類刊物發(fā)表二十余篇學術論文,參與編寫并出版學術書籍多部。

書籍目錄

上編研究述評 第一章 詐騙罪研究概況  一、萌芽、蕭條、停滯時期 (1949年10月至1976年10月)   二、復蘇、發(fā)展、繁榮時期 (1976年10月至今)  第二章 詐騙罪主要問題介紹   一、關于詐騙罪概念和構成特征的爭議   二、關于詐騙罪犯罪客體的爭議   三、關于詐騙罪犯罪客觀方面的爭議   四、關于詐騙罪犯罪主體的爭議   五、關于詐騙罪犯罪主觀方面的爭議   六、關于詐騙罪停止形態(tài)的爭議   七、關于詐騙罪共同犯罪形態(tài)的爭議   八、關于詐騙罪罪數(shù)形態(tài)的爭議   九、關于詐騙罪刑事責任和刑罰處罰的爭議   十、關于詐騙罪犯罪數(shù)額認定的爭議.  十一、關于詐騙罪認定的爭議   十二、詐騙罪的特殊形態(tài)Ⅰ——三角詐騙   十三、詐騙罪的特殊形態(tài)Ⅱ——訴訟詐騙   十四、關于詐騙罪立法完善的爭議  第三章 詐騙罪研究狀況整體評論  一、關于詐騙罪的概念   二、關于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三、關于詐騙罪的停止形態(tài)   四、關于詐騙罪的共同犯罪   五、關于詐騙罪的罪數(shù)形態(tài)   六、關于詐騙罪的刑事責任   七、關于詐騙罪犯罪數(shù)額的認定   八、關于詐騙罪的認定   九、關于詐騙罪的立法完善  下編 代表性論文精選  對詐騙盜竊兼施的案件應如何認定   試談詐騙罪   論詐騙罪   關于詐騙罪的兩個問題   對當前詐騙罪爭論問題的淺見 論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的詐騙犯罪  市場經濟發(fā)育過程中詐騙犯罪增多的成因及對策思考  市場經濟條件下詐騙罪新形式簡介   詐騙罪若干問題探究  詐騙罪疑難問題研究——對傳統(tǒng)罪名的解讀   論詐騙罪的立法完善   詐騙罪客體新論   論詐騙罪中的交付財產行為  論詐騙罪中的財產損害   單位能否構成詐騙罪主體   詐騙罪主觀要件新探   如何認定詐騙罪中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被害人自愿”與詐騙罪認定   詐騙罪既遂與未遂認定標準芻議  建議對詐騙罪增加死刑規(guī)定   如何認定“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詐騙罪   論詐騙罪與經濟合同違約行為的區(qū)分界限   偽造公章取走暫扣車輛是否構成詐騙罪   騙取自己所有但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財物構成詐騙罪 ——對《偽造公章取走暫扣車輛是否構成詐騙罪》 一文結論的肯定   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界限問題研究   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比較研究  機器不能成為詐騙罪對象  論三角詐騙  論訴訟詐騙及其刑法評價  論訴訟欺詐的可罰性及其立法完善 附錄 論著索引   一、著作   二、論文  三、學位論文

章節(jié)摘錄

  那么,對于《合同法》上專章規(guī)定“合同的訂立”,而刑法合同詐騙罪中用的是“簽訂”合同應當如何解釋?根據《現(xiàn)代漢語詞典》的解釋,“訂立”是指“雙方或幾方把商定的事項用書面形式(把條約、合同等)肯定下來”;“簽訂”是指“訂立條約或合同并簽字”??梢?,合同法上已經將訂立的含義擴大了。那么,能否將簽訂的本義作為對合同詐騙罪中“簽訂”一詞的解釋?筆者認為,這不合適。第一,刑法修訂在前,合同法制定在后,刑法修訂時,當時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法律為《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而從《經濟合同法》第7條的表述來看,“簽訂”實際上等同于“訂立”。第二,《合同法》第11條規(guī)定的合同書面形式中,除合同書以外的信件和數(shù)據電文等書面形式無法簽訂。特別是采用數(shù)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如電報、電傳、電子郵件等,其特點是要約人和受要約人不在同一地點,承諾要通過電報、電傳等傳送方式送達,這就決定了在技術上不能用簽字或者蓋章的方法來表示效力。對于這種形式的承諾,合同法規(guī)定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合同隨之成立,不存在簽字或者蓋章問題。第三,有的學者認為,所謂簽訂合同,即訂立合同?! ∑浯?,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是否包括所有的合同類型。由于當前我國法律特別是合同法律變動較大,而且“合同”一詞使用范圍較廣,有合同法上的合同、勞動法上的合同、行政法上的合同。正如有學者認為,合同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合同指基于商品交換訂立的合同,也就是民事合同;廣義的合同包括勞動法、行政法方面的合同。因此,筆者分述如下:  1.民事合同  《合同法》第2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橐觥⑹震B(yǎng)、監(jiān)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xié)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關于合同法上的合同,原來有民事合同和經濟合同之分,但學者們都認為缺乏依據。在《合同法》出臺后,此種區(qū)分更無必要,筆者認為應一律稱為民事合同為宜。而依現(xiàn)行《合同法》,民事合同又可分為身份合同和身份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不能是身份合同,因為身份合同受到侵犯后,其侵犯的客體不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因此,對利用身份合同實施詐騙犯罪的,只能以詐騙罪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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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2條)

 
 

  •   質量很好,整理的很是詳細。
  •   借鑒的意義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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