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故意研究

出版時間:2006-11  出版社:人民公安  作者:楊芳  頁數(shù):550  

內(nèi)容概要

本書在寫作過程中,筆者力求既具有較高的理論性,又具有較強的實踐性,這是此次研究的現(xiàn)實意義。本書具有如下幾方面的特點:  第一,用足法理學的方法論。方法論是人類智力活動的產(chǎn)物,是關于方法的理論和體系。解決問題必須以科學的方式和方法,否則,難以保證結論的科學性。法理學的方法論就是由各種法理學研究方法構成的方法體系以及對這一方法體系的理論化說明。在該書中,筆者努力把刑法學領域分散的各種方法有機地組織起來,并加以理論的分析和論證。一般來說,法理學的方法論大體可分為以下五種:哲學的方法論、歷史學的方法論、實證主義的方法論、比較的方法論和特色性思考。筆者在該書中用足了上述所有科學的論證方法,申言之,一是用哲學理論或原理去探求和揭示犯罪故意法律現(xiàn)象整體的內(nèi)在本質(zhì)、一般規(guī)律和普遍聯(lián)系,在犯罪故意理論基礎等方面以哲學作為基石,在認識程度和片面共犯等涉及聯(lián)系問題的闡述上,也以哲學理論作為立論之基,使其具有鮮明的科學性、宏觀性和指導性的特點。二是在歷史學方法論中,運用犯罪故意的歷史知識和觀點,結合當時的時代背景、文化狀況及法律水平,去考究和分析不同歷史類型或時期犯罪故意理論的發(fā)展歷程和承繼關系,進而更客觀、科學地觸及犯罪故意法律現(xiàn)象的命脈。一切法律現(xiàn)象都有其產(chǎn)生、發(fā)展的歷史,所以說,對于犯罪故意的認識和分析不能拋開歷史的聯(lián)系,否則就不可能得到正確的理解和把握。三是在實證主義方法論中,通過對經(jīng)驗事實的認識和分析來構建和檢驗各種犯罪故意理論,運用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來分析研究犯罪故意。比如說,筆者用事實判斷作為描述式判斷,客觀地反映犯罪故意的構造、犯罪故意的法定分類等法律規(guī)范的內(nèi)涵,其用意在于揭示犯罪故意的“實然”規(guī)范。緊接著在犯罪的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立法方面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具體設想。涉及特殊形態(tài)犯罪故意立法的建言還體現(xiàn)在共同犯罪故意、間接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態(tài)等方面,其主要任務在于確定極其特殊的犯罪故意應為何樣,何樣的犯罪故意法律制度更符合人性和社會的終極理想,其性質(zhì)屬于“應然”判斷。四是在比較的方法論中,筆者通過橫向比較的方法去剖析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前蘇聯(lián)和國際刑法的犯罪故意,在分析思考的基礎上,有批判地吸收、借鑒有益的犯罪故意法律成果。例如,共同犯罪應該像有的國家那樣,不以共同犯罪故意為必要,犯罪既遂也不以直接故意為必要,等等。五是在特色性思考中,利用與法律息息相關的不斷發(fā)展的心理學、社會學、政治學、法文化等各種范疇的知識和成果,進行犯罪故意問題的特色性思考。例如,對于犯罪故意的防控理論就是根據(jù)心理學和社會學的研究成果進行深層次研究和思考的。辯證的、科學的、完整的方法論是確保犯罪故意論點正確的基本保障。    第二,靜態(tài)角度與動態(tài)角度相結合。學術研究的最終目的就是解決實際問題,為立法提供參考,為司法提供指導,若非建立在科學理論基礎上的立法和司法都必然是盲目的。所謂靜態(tài)角度,就是從立法方面解決的問題。所謂動態(tài)角度,就是從司法方面解決的問題。例如,借鑒國外立法例和先進理念,然后提出怎樣完善我國的犯罪故意立法,這就是靜態(tài)的角度。在這方面,筆者提出了對犯罪的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進行單列立法,以消除兩者在理論和實踐中長期存在的分歧差誤,還有筆者提出的“共同犯罪故意不必要說”的立法建言,等等。在動態(tài)角度方面,筆者在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過失的實際區(qū)分、犯罪故意的刑事認定與推定等方面都提出了司法指導和司法參考理論。筆者用犯罪故意理論作為橋梁,致力于解決犯罪故意的立法與司法問題,將刑法理論、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三者有機地結合在一起。    第三,創(chuàng)新性與藝術性相結合。創(chuàng)新性是衡量學術論著價值的根本標志。它是科學研究的生命,也是學術論著的生命。有無新內(nèi)容,能否為增加人類的科學知識做出一份貢獻,是衡量學術論著的根本標準。當然,我們強調(diào)的創(chuàng)新,并不要求論著提出的見解是空前絕后、絕無僅有的,也不一定限于重大的發(fā)明創(chuàng)新,而是專業(yè)研究范圍內(nèi)的真知灼見,有個人獨到的觀點,有發(fā)展,有突破。刑法學作為社會科學,當然也應以創(chuàng)新性作為根本標準。本書的創(chuàng)新性體現(xiàn)在選題、內(nèi)容和表達方式上。在我國刑法學研究歷史上,犯罪故意研究作為本書的書名和命題,是目前惟一的一本專門研究犯罪故意的論著。在內(nèi)容上,筆者對犯罪故意進行了開拓性研究,從前人已有觀點中接受啟發(fā),積極思索,找出不足或不適應當今需要之處,以此作為突破口提出自己的觀點和見解,加深和拓寬了人們關于犯罪故意的知識。例如,筆者對于缺乏犯罪故意的損害行為提出了“疑似犯罪故意”的新觀點,并對“疑似犯罪故意”進行了理論、立法和實踐全方位的論述,這是犯罪故意研究中最具有創(chuàng)新性的知識,也是筆者的創(chuàng)新性理論建樹。同時,筆者對犯罪故意的立法規(guī)定和理論經(jīng)驗進行了歸納總結,形成了很多新觀點、新成果。例如,筆者根據(jù)共同犯罪和單位故意犯罪的罪過特征,提出了“集合犯罪故意”和“擬人化犯罪故意”的新稱謂,還把“不計后果、動輒捅刀子”的犯罪故意命名為“隨意性間接故意”,以突出其特性和特色,可增加人們的鑒別力和識別力。    在表達方式上的創(chuàng)新性就是筆者所謂的藝術性。法律從來都是感性的,而不是理性的。法學應該是一門藝術,而不僅僅是科學。法學是關于人們情感法律表達的藝術。之所以強調(diào)法律的感情因素,就是要找到法學研究中的審美情趣,把當今中國缺乏創(chuàng)新性的法學研究提高藝術的高度,進行審美性創(chuàng)造。

作者簡介

楊芳,1968年10月18日出生,山東省萊州市人。1991年7月畢業(yè)于中國人民警官大學中文系,獲文學學士學位;2005年12月畢業(yè)于山東大學,獲法律碩士學位。曾任公安機關偵查員、報社記者;1995年2月到煙臺市法院工作至今,現(xiàn)任煙臺市中級法院法警隊副隊長。在《民主與法制報》、《山東法制報》等報刊雜志上發(fā)表案例20余篇。撰寫的兩篇論文分別獲得2005年、2006年山東省法院司法警察論文一等獎。曾先后獲得全國法院系統(tǒng)人民滿意的司法警察、山東優(yōu)秀青年衛(wèi)士等十多項榮譽稱號。

書籍目錄

前言第一章 犯罪故意概述  第一節(jié) 犯罪故意的界定  一、犯罪故意的定義  二、犯罪故意的本質(zhì) 第二節(jié) 犯罪故意研究的緣因  一、犯罪故意缺乏全面、系統(tǒng)、深入的研究  二、犯罪故意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jù)  三、辯證理性地研究犯罪故意是刑事立法的呼喚  四、加強對犯罪故意的研究是準確、有力地打擊犯罪之需要  五、加強對犯罪故意的研究是更好地實現(xiàn)刑罰日的之需要  六、加強對犯罪故意的研究是繁榮和發(fā)展刑法理論自身之需要第二章 中國刑法中犯罪故意的歷史源流 第一節(jié) 中國古代刑法中犯罪故意的歷史沿革    一、不問罪過的絕對結果責任時代    二、犯罪故意的萌芽時期    三、犯罪故意的明確化時期    四、犯罪故意的理論化和成熟化時期 第二節(jié) 中國古代刑法中犯罪故意的特點    一、犯罪故意空白的錯誤歸罪    二、犯罪故意名稱不一,含義各異    三、犯罪故意在定罪中的限制    四、犯罪故意在量刑中的限制 第三節(jié) 中國近代刑法中犯罪故意及其特點    一、犯罪故意的近代化時期    二、近代時期犯罪故意的特點 第四節(jié) 中國當代刑法中犯罪故意的發(fā)展第三章 近代資本主義兩大刑事學派罪過形式學說之省思及社會主義罪過學說的興起 第一節(jié) 刑事古典學派的犯罪故意學說 ……第四章 國外刑法中犯罪故意綜觀第五章 我國刑法中犯罪故意的構造第六章 犯罪故意的分類及其價值第七章 蘊含犯罪故意的幾種特殊罪過形式第八章 犯罪故意的若干實務問題研究第九章 余論參考文獻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第一章 犯罪故意概述  第一節(jié) 犯罪故意的界定  一、犯罪故意的定義  定義是問題的核心。犯罪故意的定義是對該問題進行研究得以展開的前提和平臺?! ∽?644年著名學者愛德華·科克在其著作《英國法導論》中首次明確提出“無罪過的行為不能構成犯罪”這一“英國刑法中最著名的格言”(特納語)以來,“罪過”原則成為英國刑法中最重要的也是最令人迷惑的原則。①罪過概念后為各國刑法學者所接受,并逐漸成為世界范圍內(nèi)的通用法學術語。所謂罪過,通說認為是表明犯罪分子對其危害行為及其社會危害結果故意或過失的心理態(tài)度。罪過是承擔刑事責任的主觀依據(jù),無罪過則無犯罪。罪過是一個類概念,其基本形式是犯罪故意和犯罪過失,罪過與犯罪故意是上位概念與下位概念的關系?,F(xiàn)行刑法中并沒有直接對犯罪故意(即故意罪過)的闡釋性規(guī)定,犯罪故意的定義源自故意犯罪內(nèi)涵的揭示?! ∥覈F(xiàn)行《刑法》第14條規(guī)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與犯罪故意并不是相同的概念,故意犯罪是一類犯罪行為,屬于客觀范疇;而犯罪故意是一種罪過形式,屬于主觀范疇。兩者既相互區(qū)別,又相互依存,可以說是一源之水、一木之花。根據(jù)故意犯罪的法定定義,可將犯罪故意的定義厘定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一種心理態(tài)度。”理論界關于犯罪故意定義的介述基本上援此為據(jù)?! 《⒎缸锕室獾谋举|(zhì)  所謂本質(zhì),按照通行的理解,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可以將該事物與其他事物區(qū)別開來的根本屬性。據(jù)此,所謂犯罪故意的本質(zhì),即是指犯罪故意所固有的,能夠據(jù)之將犯罪故意與其他類似范疇區(qū)別開來的根本屬性?! 、賲⒁姡溃┑栏窭埂·胡薩克著、謝望原等譯:《刑法哲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12頁?!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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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1條)

 
 

  •   本來一個老師朋友推薦我看這本書可以了解學生心理,可是看了感覺一點邊都沾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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