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犯罪研究

出版時間:2006-6  出版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營銷部  作者:趙金成  頁數(shù):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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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本書由基礎論、本體論和規(guī)控論三篇,共十三章內容組成。    在基礎論中,本書在洗錢犯罪概說部分,首先對洗錢犯罪的起因與特征、現(xiàn)狀與發(fā)展趨勢進行了考察,提示了洗錢犯罪活動源起、歷史發(fā)展和嚴重的社會危害。    在本體論部分,本書以規(guī)范刑法學為視角對洗錢犯罪所關涉的諸種問題進行了微觀的澄清。在本體論部分,本書不對洗錢犯罪的諸種犯罪形態(tài)分專章進行了探計。在本體論最后,本書把視角置于洗錢犯罪的刑事責任問題,著重從洗錢犯罪的刑罰設置和刑罰適用方面進行了詮釋,詳細論述了洗錢犯罪兩種、刑度和加重情節(jié)等內容,特別對數(shù)額對洗錢犯罪刑事責任的承擔的影響作了說明。作為立法建議,論證了在洗錢罪中創(chuàng)設減輕情節(jié)的必要性。    在規(guī)控論部分,本書將目光聚焦于洗錢犯罪規(guī)控體系的建立,運用系統(tǒng)的基本思想,對洗錢犯罪的規(guī)控體系進行了研討。認為洗錢犯罪的規(guī)控是一個系統(tǒng)工程,為此,構建了洗錢犯罪規(guī)控系統(tǒng)的時間模式和空間模式,并對兩者予以整合,以此為基點,詳細闡釋了該體系的制度建設與基本運行。

書籍目錄

導言上篇 基礎論 第一章 洗錢犯罪概說  第一節(jié) 洗錢犯罪的起因與特征  第二節(jié) 洗錢犯罪的現(xiàn)狀與發(fā)展 第二章 洗錢犯罪的立法概覽  第一節(jié) 各國洗錢犯罪立法概說  第二節(jié) 國際洗錢犯罪立法概說  第三節(jié) 中國洗錢犯罪立法概說 第三章 洗錢犯罪法律規(guī)范比較研究  第一節(jié) 國際社會洗錢犯罪法律規(guī)范比較  第二節(jié) 我國洗錢犯罪法律制度的反思中篇 本體論 第四章 洗錢犯罪的概念研究  第一節(jié) 洗錢犯罪的概念  第二節(jié) 洗錢犯罪的保護客體 第五章 洗錢犯罪的學理探究  第一節(jié) 概說  第二節(jié) 內地洗錢罪犯構成解構  第三節(jié) 洗錢犯罪罪名再建構 第六章 洗錢犯罪的共犯形態(tài)  第一節(jié) 洗錢犯罪與復雜共犯  第二節(jié) 洗錢犯罪與原生共犯  第三節(jié) 洗錢犯罪與過限共犯 第四節(jié) 洗錢犯罪與疑難共犯 第七章 洗錢犯罪的停止形態(tài)  第一節(jié) 洗錢犯罪的著手  第二節(jié) 洗錢犯罪的既遂  第三節(jié) 分歧問題之考量 第八章 洗錢犯罪的罪數(shù)形態(tài)  第一節(jié) 罪數(shù)形態(tài)概說  第二節(jié) 罪數(shù)形態(tài)的具體判斷  第三節(jié) 爭議問題之厘清 第九章 洗錢犯罪的交叉形態(tài)  第一節(jié) 交叉形態(tài)概說  第二節(jié) 交叉形態(tài)分論 第十章 洗錢犯罪的刑事責任  第一節(jié) 洗錢犯罪的刑罰設置  第二節(jié) 洗錢犯罪的刑罰設置下篇 規(guī)控論 第十一章 洗錢犯罪的規(guī)控體系  第一節(jié) 洗錢犯罪規(guī)控體系概說  第二節(jié) 洗錢犯罪規(guī)控體系模式的建構  第三節(jié) 洗錢犯罪規(guī)控體系之實施 第十二章 洗犯犯罪規(guī)控中的國際與區(qū)際合作  第一節(jié) 國際與區(qū)際合作概述  第二節(jié) 控制洗錢犯罪的國際合作  第三節(jié) 控制洗錢犯罪的區(qū)際合作 第十三章 洗錢犯罪規(guī)近與《反洗錢法》  第一節(jié) 制定《反洗錢法》的必要性  第二節(jié) 反洗錢立法模式探析  第三節(jié) 《反洗錢法》的基本框架參考文獻后記

章節(jié)摘錄

  1992年之前,德國的司法機關查處洗錢案件時,是引用《德國刑法典》第259條按照“處理與接受盜竊贓物”或者“為盜竊人維持犯罪利益”的窩贓罪予以制裁,其預防和懲治犯罪的力度顯然不夠。同年7月,德國制定了《反非法毒品販運與其他形式的有組織犯罪法》,該法規(guī)定,通過補充條款將洗錢罪作為一個全新的罪名引入德國刑法典?! ?993年10月,德國議會再次制定了《洗錢法——關于追查較嚴重犯罪收益法》,該法雖然在主要內容上是確立國內及跨國金融系統(tǒng)控制洗錢的法律義務,但同時對追查洗錢案件的程序及沒收犯罪收益作了全面而詳細的規(guī)定?! ?998年1月26日,德國在對1989年6月8日以來大大小小約35次刑法分則修改成果的基礎上,對德國刑法典予以重新編纂頒布。新的德國刑法典第261條對洗錢罪定義為有意掩飾收益的非法來源以使收益進入合法的商業(yè)流轉的行為。德國刑法典所列舉的構成犯罪的行為包括隱瞞非法行為所得的財產(chǎn)、阻撓或危害調查財產(chǎn)來源或沒收財產(chǎn),以及在知道財產(chǎn)來自犯罪的情況下,自己或通過第三人接受、投資、使用或保存該財產(chǎn)的也屬于洗錢犯罪。對犯罪者可處以5年有期徒刑或罰金;如果犯罪者是職業(yè)洗錢者,或犯罪者屬于為進行洗錢活動所建立的集團的成員,將作為嚴重情況予以考慮,對具有嚴重情況的犯罪者,可處以10年有期徒刑。除此之外,對洗錢者還可以處以“財產(chǎn)懲罰”,即對于決定判處2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販運毒品包括毒品洗錢的犯罪者,法院可以將財產(chǎn)懲罰作為對犯罪者的附加刑。此次修改,德國刑法典“對洗錢的犯罪構成,特別是犯罪對象要件作了一定的變化規(guī)定,即進一步擴展了原來洗錢罪所未能涵蓋的某些行為形式,如增加了一些輕罪所得及其非法收益可以成為犯罪的對象。由于犯罪對象有了一定的擴展,即從原來的‘洗錢罪’罪名改為‘洗錢與掩飾不正當財產(chǎn)罪’的罪名,以更為準確地概括本罪的本質特征或者主要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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