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4-1-1 出版社:北京廣播學院出版社 作者:埃弗利特?E?丹尼斯,約翰?C?梅里爾 頁數(shù):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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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媒介論爭:19個重大問題的正反方辯論》立論直白,論辯有力,資料翔實,重點突出,涉及以下19個內(nèi)容:新聞和出版自由;媒體與政府的關系;媒體所有權的集中;媒體與公眾信任;知情權;媒體偏見和政治傾向;媒體與選舉;媒體與民意測驗;寬帶革命;互聯(lián)網(wǎng)與新媒體 *決定什么是新聞 *新聞的客觀性 *公民/公眾新聞學 *新聞道德 *種族和種族特點 *廣告 *公共關系 *新聞工作是一門職業(yè) *全球性與媒體 在很多國家,《媒介論爭:19個重大問題的正反方辯論》最經(jīng)常被用作以下一些課程的教科書:大眾傳播與社會》、《新聞學和大眾傳播學當前問題研究》、《媒體道德》、《傳播道德與法律》、《媒體研究概淪》等等。
作者簡介
埃弗利特·E·丹尼斯(Everette·E·Dennis)是紐約市伏特漢姆商業(yè)研究生院從事傳播與媒介研究的導師,令人尊敬的哥倫比亞大學媒介研究中心的創(chuàng)建主任,同時還是柏林美國學院的創(chuàng)建校長,還曾擔任俄勒岡大學的系主任,在明尼蘇達、堪薩斯州立大學和西北大學任教。約翰C·梅里爾(John·C·Merrill)是密蘇里大學新聞學院名譽教授,他的大半學術生涯在密蘇里大學度過。同時他也在路易斯安娜州立大學曼士醬新聞學院擔任主任和教授,在馬里蘭大學擔任教授,并在海外多個國家任教。丹尼斯和梅。
書籍目錄
01 譯者序Translator.s Words01 前 言Preface0l 內(nèi)容介紹Introduction0l 第一章 新聞和出版自由 Freedom of the Press 挑戰(zhàn) Challenge 論點總結 Argument Summation 回應 Response 論點總結 Argument Summation 網(wǎng)上查詢Search Online 討論題目 Topics For Discussion 研究題目 Topics For Research15 第二章 媒體與政府的關系 Media—Goverment R00ationshiP 挑戰(zhàn) Challenge 論點總結 Argument Summation 回應 Response 論點總結Argument Summation 網(wǎng)上查詢 Search Online 討論題目 Topics For Discussion 研究題目 Topics For Research27 第三章 媒體所有權的集中 Concentration of Media Ownership 挑戰(zhàn) Challenge 論點總結Argument Summation 回應 Response 論點總結Argument Summation 網(wǎng)上查詢 Search Online 討論題目 Topics For Discussion 研究題目 Topics For Research34 第四章 媒體和公眾信任 Media and the Public krust 挑戰(zhàn) Challenge 論點總結Argument Summation 回應 Response 論點總結Argument Summation 網(wǎng)上查詢 Search Online 143 討論題目 Topics For Discussion 研究題目 Topics For Research……
章節(jié)摘錄
書摘 論點總結 不存在知情權。 在憲法中找不到知情權。憲法維護個人權利,而不是機構權利。更確切地說,知情權是法庭的發(fā)明,所以只是一種可以隨時拿走的特權。在上升到憲法的高度以前,必須對知情權有比現(xiàn)在更多的認可?!靶畔⒆杂蛇\動”原本主要是為了取得接近政府資料的合法權,但現(xiàn)今已經(jīng)擴大了目標,要求包括得到一個普遍的知情權。然而現(xiàn)在,就算只是接近官方資料的權利也嚴重地受到了各種例外情況的限制。比如隱私、經(jīng)濟利益、社會穩(wěn)定和國家安全。 回 應 梅里爾:存在知情權。 我的合作者認為知情權不是憲法所保障的一項不可分割的權利,而是由仁慈的立法機構給予的或是由新聞記者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東西。要對其中的任何觀點加以爭論都很困難。這種權利并沒有在《權利法案》中公開地寫明。而且似乎只有記者和公眾利益的倡導者才會費力去解釋這項權利。 話雖如此,我卻仍然堅持認為,對于一個自由社會(自由和開放)的公民來說,知情權的確存在——就算這種權利還只是在理論階段,尚未實在地寫入《第一修正案)。在我看來,不管目前憲法中是否有這樣的條款,根本的或自然形成的權利都存在著,這種權利在適當?shù)臅r候就會成型。我相信“知情權”最終會出現(xiàn)并獲得合法地位,盡管目前政府(在這里或世界上其他地方)暫不承認它是一項真正的權利。 人民的知情權沒有明確地寫入憲法,或許沒有什么大不了的。但記者所做的絕不僅僅是發(fā)明這種權利,他們從新聞自由條款推斷出人民知情權的存在。我猜想他們做出這個在我看來非常合理的推斷,從某種意義上說,的確算是發(fā)明了知情權。記者們已經(jīng)看到這項公共權利站在支持新聞法律自由的哲學陰影之下。 如果他們心存內(nèi)疚的話,他們應為此感到驕傲,而不是內(nèi)疚。 我們應該問一問為什么美國的締造者們要制定《新聞自由法》。難道只是為了擁有一個自由的媒體本身嗎?只是為了后人夸耀這樣一個條款?很明顯,《權利法案》中之所以有新聞自由(還有言論自由)條款,概因有一個實用的原因,這個原因與我們現(xiàn)在所說的人民的知情權相關。假如共和國的統(tǒng)治者(國家的最高統(tǒng)治者)不了解公眾事務和政府事務,他們當然不能成為好的統(tǒng)治者,也不能很好地管理自己。他們必須知道自己在怎樣的哲學框架中。他們的政府建立在他們會知道的假設上。所以,這是他們的知情權。他們需要了解。為了和自己的政治目標相符,他們就必須從理論上得到授權。同樣,為了實現(xiàn)新聞自由,就得有知情權。 有人會問:如果人民有知情權,那么媒體和政府是不是有責任幫助他們了解情況,獲得信息呢?我的回答是肯定的。如果媒體要求這項權利(我堅持自由社會中享有新聞自由的媒體必須堅信這項基本權利的存在),那么他們必須認真地擔負起為人們提供有關公眾事務的消息的責任。假如存在知情權(我相信是有的)。那媒體就擔負著實現(xiàn)這項權利的重大責任——保證人民能夠了解情況。 在這一點上,必須提到政府。因為媒體無法讓公眾知道政府不愿向媒體透露的消息,所以,我堅持認為人民有權了解公共事務,媒體和政府也有責任讓公眾了解。當然,沒有媒體和政府的合作,人們也不可能了解政府的情況。政府和媒體一次一次地沒能讓公眾了解情況,但不能因為這一點抹殺了人民的權利。 人民的知情權這個概念主要是在二戰(zhàn)以后得到發(fā)展的,與此相關的書目有:肯特。庫珀的《知情權》(The Right to Know)(1956),哈羅德·克羅斯的《人民的知情權》(The:People’s Right to Know(1953),以及更晚時期的奧爾森·西奧哈里斯(AIthan Theoharis)編纂的文集(保密文化)(A culture of Secrecv),《政府和人民的知情權》(The Government vs the People’s Right to Know)(1998)。此外,還有大量的文章聲明這種權利的存在,并且譴責政府對這種權利的侵犯。不遵守新聞自由理論會招來公眾對政府的猛烈抨擊,但問題卻遠大于此還有其他兩個重要因素牽涉到人民知情權:人民和媒體。而他們在這個主題的討論中被省略。坦率地說,公眾要不就是不知道他們享有這種權利,要不就沒把這種權利當回事??雌饋恚麄冎皇呛敛辉谝?。知情權當然具有重大的意義——如果真有民權這回事的話。這種權利是美國政府的基石,是公眾討論,明智投票,公眾觀點的基石,是民主機構和民主精髓的基石。然而人們對于這項權利的關心似乎很少甚至沒有。但不能因為不關心就取消這項權利。 似乎我們這個社會中惟一真正對人民的知情權感興趣的就是媒體。新聞記者甚至被激怒,批評政府侵犯人民的這項權利,并展開熱烈討論。他們通過呼喚知情權而使新聞自由的要求變得合理。 媒體的問題是他們把否定知情權的責任全都推到政府頭上。事情當然并非如此。新聞媒體本身也參與了對這項權利的否定。熟知典型的新聞操作的人一定知道:普通人只看到了或昕到了一小部分和政府相關的消息,新聞媒體于是指責政府對一些消息的省略和所犯的錯誤,但事實上新聞媒體也在犯著同樣的錯誤。編輯和新聞主管們在提倡人民的知情權時,也在忙于選擇和拒絕政府消息。他們省略這樣或那樣的報道、圖片和觀點。他們事實上是檢察官——盡管有最好的出發(fā)點,但還是一名檢察官。他們就如同政府官員所做的那樣駕馭著新聞。他們同樣扮演著限制人民知情權的角色。編輯把這稱為“行使他們的編輯特權”,他們認為自己是在進行編輯工作,而政府則是在駕馭和約束公共消息的發(fā)布。不管是哪一種文字游戲,知情權的行使都因此而受到限制。 然而媒體人一直都在呼喚知情權是一個國家不可或缺的權利。 觀察報紙和雜志的編輯過程,你會發(fā)現(xiàn)官方消息被舍棄的速度快得讓人吃驚。當廢紙箱里裝滿了人們本應該閱讀到的消息時,你會發(fā)現(xiàn)沒有多少新聞人會因此傷心或咬牙切齒。新聞人批評政府隱瞞消息,卻沒有意識到其實他們和自己批評的政府官員一樣在隱瞞消息,用他們自己的話說:隱瞞公眾享有知情權。 當然,新聞人是對的,公眾的確享有知情權。在美國新聞歷史中,知情權一直都存在,只是在二戰(zhàn)以前,它還沒有變得如此廣為人知?,F(xiàn)在重點已經(jīng)從媒體轉(zhuǎn)移到了受眾,從新聞自由轉(zhuǎn)到了新聞責任,從媒體的機構權利轉(zhuǎn)移到了公民的社會權利。這是從消極自由到積極自由的部分轉(zhuǎn)變。新聞的社會責任論的一部分應著眼于媒體能積極地做些什么,而不是可能被政府禁止做什么。 人民知情權是這股潮流的合理衍生物。我堅持認為民眾掌握信息的需要一直是媒體自由哲學上的根本理由(最近被稱為媒體的自由)。在我們這個理論上是民主的、開放的、多元的自由社會里,民眾掌握信息的這種需要在哲學上被解釋為一種權利。 所以,盡管丹尼斯教授提出r一些深奧的論點,其他人也否認這種權利的存在,我始終認為這種權利是存在的。不管這種權利怎樣被剝奪——被政府或被媒體剝奪——它仍是美國這個民主社會的基石。它是新聞自由的理由,是美國政治保持活力的根本要求?!?/pre>媒體關注與評論
譯者序《媒介論爭——19個重大問題的正反方辯論》足根據(jù)Thomson Learning公司出版的Medtia Debate:Great Issues如r the Digital Age第三版翻譯的新聞理論書籍。 本書的兩位作者——紐約城市大學的埃弗里特·E.丹尼斯(EveretteE.Dennis)教授和密蘇里大學的約翰·C·梅里爾(John·C.Meirill)教授多年來致力于新聞和傳播領域的學術研究,出版了約70部著作,發(fā)表了數(shù)百篇學術文章。同時,他們長期以來在傳播領域從事實踐工作,并和業(yè)界人士保持著長期密切的聯(lián)系,關注新聞傳播行業(yè)的最新進展。本書立論直白,論辯有力,資料翔實,重點突出,涉及了新聞和出版自由、媒體與政府的關系、媒體在政治生活中的角色、全球化與新聞媒體等諸多話題,特別是關注了這些伴隨著新聞事業(yè)產(chǎn)生和發(fā)展的持久話題在數(shù)字時代的新變化。形式上采用了辯論這種新鮮的方式,為我們提供了可資借鑒的思考角度。 本書各章節(jié)內(nèi)容安排科學合理,各章后提供了網(wǎng)上查詢、討論題目、研究題目等內(nèi)容,適合大學本科以上新聞和傳播學專業(yè)的教師和學生作為新聞理論的補充教材使用,同時也適合一切對新聞傳播事業(yè)感興趣的讀者閱讀。 本書由北京廣播學院國際傳播學院教師和研究生共同翻譯,各自承擔的部分如下:吳燕:前言、作者簡介、內(nèi)容介紹、第1—2章;許瓊莉:第3—6章;魏玉棟:第7—11章;尚京華:第12—15章;陳鐸:第16—19章。全書由北京廣播學院王緯教授擔任審校工作。王緯教授對本書進行了認真細致的審訂。 由于時間倉促,譯者水平有限,不足之處難免。懇請廣大讀者批評指正。 譯者 2002年10月編輯推薦
在媒介研究、媒介機構研究、媒介工業(yè)研究等領域,埃弗利特·E·丹尼斯(Everette·E·Dennis)、約翰·C·梅里爾(John·C·Merrill)的名字廣為人知《媒介論爭:19個重大問題的正反方辯論》即是這兩位學者淪爭的產(chǎn)物 。 他們兩人各持不同的觀點,通過淪爭,給學生提供了截然不同的評語模式?!睹浇檎摖?19個重大問題的正反方辯論》先后破譯成法語、俄語、立陶宛語、馬來語……等不同語種出版,廣受關注。北京廣播學院出版社此次引進并出版該書,定會受到傳媒領域的決策者、研究者、學習者、從業(yè)者的歡迎圖書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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