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3-9-1 出版社: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 作者:林耀華 頁數(shù):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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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編寫的這本《民族學通論》是一部力圖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理論原則為指導,主要運用國內(nèi)各民族包括漢族和少數(shù)民族的資料,以及世界各地區(qū)各民族一些有關的最研究成果,來闡述民族學的基本原理及其研究的對象、內(nèi)容和方法的著作。
作者簡介
林耀華 男,福建省古田縣人,中央民族大學民族學系教授、終身教授博士生導師,我國著名民族學家,人類學家和社會學家,中共黨員。
1910年3月生。
1928-1935年就讀于北京燕京大學社會學系,1932年獲學士學位,1935年獲碩士學位,1937年入美國哈佛大學攻讀人類學1940年獲哲學博士。
1941年回國任教,歷任燕京大學社會學系主任,中央民族學院歷史系主任民族學系主任,民族學研究所所長,兼任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法學評議祖成員。
60余年來潛心教學工作,一絲不茍,誨人不倦,培養(yǎng)了一大批教學科研人員為中國民族學的發(fā)展做出了重要貢獻,其傳記已被《美國世界名人錄》等十多部國際名人傳記收錄。
書籍目錄
導言
第一單元 民族學研究的基礎知識
第一章 人類的起源
第二章 人類的種族
第三章 語言與民族
第四章 經(jīng)濟文化類型
第二單元 民族學的源流、研究方法和任務
第五章 民族學的源流
第六章 民族學的實地調(diào)查方法
第七章 中國民族學的任務
第三單元 民族社會形態(tài)
第八章 社會形態(tài)與民族學研究
第九章 資本主義生產(chǎn)以前諸社會形態(tài)
第十章 亞細亞生產(chǎn)方式問題
第十一章 中國少數(shù)民族社會形態(tài)及其向社會主義過渡
第四單元 婚姻家庭與親屬制度
第十二章 婚姻家庭制度
第十三章 親屬制度
第五單元 文化
第十四章 文化的概念
第十五章 文化的性質
第十六章 民族學文化研究的意義
第十七章 物質文化
第十八章 精神文化
第六單元 民族學與我國現(xiàn)代化
第十九章 民族學的應用
第二十章 民族地區(qū)的生態(tài)問題
第二十一章 民族地區(qū)的經(jīng)濟建設問題
第二十二章 少數(shù)民族的人口問題
第二十三章 民族地區(qū)的教育與科技問題
編后記
再版跋
章節(jié)摘錄
俗官幾乎全部出身于封建世俗貴族家庭;僧官絕大部分出身于貴族家庭,首先履行出家手續(xù),再經(jīng)過學習受訓后獲得官職。噶廈原設委員四人,稱為噶倫,依例由一名僧官和三名俗官擔任。噶廈下面設有兩個并列的機關,譯倉掌管僧官系統(tǒng),仔康掌管俗官系統(tǒng)。區(qū)域行政機關也分別由僧俗官員擔任總管和縣官。為了維護農(nóng)奴制度,西藏地方政府設有軍隊、法庭、監(jiān)獄等一系列統(tǒng)治機構。這種政教合一的制度實質上是封建貴族專制的政權組織。這一制度在1959年民主改革運動中廢除?! 。ǘ┟似熘贫取 ∶似熘贫仁乔宄诿晒抛宓貐^(qū)實行的封建統(tǒng)治制度,是根據(jù)滿族八旗制度的組織原則,在蒙古族原有社會制度的基礎上逐步建立起來的。旗不是蒙古族固有的社會政治制度的繼續(xù)。蒙古族社會中原來存在著兀魯思、土綿、鄂托克、愛瑪克等彼此間具有領屬關系的大小領地。自19世紀上半葉起,清政府逐漸取消了蒙古族原有的領地之間的區(qū)分和統(tǒng)屬關系,大致在鄂托克或愛瑪克的基礎上進行改編,建立新的組織——旗。旗有札薩克旗、總管旗和喇嘛旗之分,以札薩克旗為多。旗為軍事、行政合一組織,既是清朝國家行政體制中蒙古族地區(qū)的軍事、行政基本單位,又是清朝皇帝賜給旗內(nèi)各級蒙古族封建主的世襲領地。旗設“札薩克”,即一旗之長,由中央政府委任旗內(nèi)蒙古族封建主中有功于朝廷者擔任。旗以下行政單位為“佐”(或稱“箭”,蒙語稱“蘇木”),佐下每十戶設一個“什長”。貴族每一家族都有一個族長(蒙語稱“努圖克達”),掌管族內(nèi)事務,受旗札薩克管轄?! ∶藶槠斓臅私M織,合數(shù)旗而成,通常由中央政府任命各旗中的一位札薩克兼攝盟長。朝廷指定適當?shù)牡攸c為固定會盟處,各札薩克定期在此集會。會盟由盟長主持,審查各旗箭丁,決定佐領的改編等事項。此外,還進行各旗箭丁檢閱,行使檢查財務、清理民刑案件等職權。盟長不能直接干預各旗事務,也無權發(fā)布命令,但盟長有向清政府告發(fā)權,起到對地方事務的監(jiān)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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