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12 出版社: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有限公司 作者:上海海事大學海商法研究中心 編 頁數(shù):502
前言
《海大法律評論》創(chuàng)辦的宗旨,是為了豐富上海海事大學和我國海商法、航運法和相關領域法律的學術研究,為學界提供一個學術交流和分享學術成果的平臺,促進我校和我國海商法、航運法和相關領域法律的研究。上海海事大學的法學教育始于20世紀60年代初。我國已故海商法泰斗魏文翰、魏文達教授在我校開創(chuàng)了我國海商法的教學與研究。我校于1979年取得了改革開放后第一批法學碩士學位授權資格,現(xiàn)有國際法、民商法和經濟法等三個法學碩士點。經過幾代學人的不懈努力,獲得了比較豐碩的法學教學和研究成果,尤其是在海商法和航運法領域,我校教授直接參加了我國《海商法》、《港口法》、《航運法》(起草之中)等的起草,一系列航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起草和修改,國家重大航運政策的論證與制定,完成了多項重大研究課題,在國內外公開出版了一批學術著作和教科書,發(fā)表了許多有價值的學術論文。目前,我校的法學教學與研究以法理學、民商法、經濟法、國際經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行政法、訴訟法等為基礎,以海商法、航運法及海洋法為重點,學術梯隊健全,師資結構合理,學術思想新穎,學術資料豐富,正在向著更高的目標邁進。出版物以《海大法律評論》命名?!昂4蟆笔巧虾:J麓髮W的簡稱,在“法律評論”之前冠以“海大”兩字,顯示出“法律評論”具有以海商法和航運法為主要內容的我校法律研究和教學“海”的特色,并區(qū)別于國內直接以“法律評論”為名的出版物。
內容概要
《海大法律評論》創(chuàng)辦的宗旨,是為了豐富上海海事大學和我國海商法、航運法和相關領域法律的學術研究,為學界提供一個學術交流和分享學術成果的平臺,促進我校和我國海商法、航運法和相關領域法律的研究。 本卷保持學術自主、自律的原則,秉承嚴謹、開拓、求真、務實的精神,以《鹿特丹規(guī)則》專題研究、海商法和航運法欄目為特色和重點,并設有海事程序法和相關法域欄目,力求反映這些領域中具有前沿性、理論性和實踐性的學術成果。
書籍目錄
序前言《鹿特丹規(guī)則》專題研究 《鹿特丹規(guī)則》的評價與展望 The Rotterdam Rules:the Underlying Principles and Expectations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Rotterdam Rules 《鹿特丹規(guī)則》對我國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業(yè)的影響 論《鹿特丹規(guī)則》對貨方權益的影響 Package Limitation as an Essential Feature of the Modern Maritime Transport Treaties:a Critical Analysis Transport Documents and Electronic Transport Records under the Rotterdam Rules 航海過失免責的取消:《鹿特丹規(guī)則》的取舍海商法 我國船舶國籍登記制度改革探討 論《物權法》預備登記制度對在建船舶抵押的影響 論船舶適航的認定及其法律規(guī)定 提單法律性質諸論評析 全球金融危機下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對租金和撤船的法律風險控制 違反定期租船合同的行為及損害賠償?shù)拇_定——兼談全球金融危機所帶來的新問題 海難救助價值目標發(fā)展的研究 中國加入《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公約》問題研究 論我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中抵消的適用 我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立法的不足與完善航運法 論上海建設國際航運中心發(fā)展郵輪產業(yè)的若干法律問題 運營協(xié)議基本問題研究 索馬里海盜的國際法探究海事程序法 索賠權任意轉讓之否定 Arbitration of Maritime Disputes in Hong Kong Arbitration of Charterparty Disputes in Singapore相關法域 我國建立民事公訴制度問題研究 國際貿易自由之市場準入機制與魚及魚產品貿易 股權轉讓主體法律問題研究 格勞秀斯的自然財產權理論
章節(jié)摘錄
插圖:也就是說,承運人應簽發(fā)運輸單證或電子運輸記錄的對象為托運人,而托運人有權對其做出相應處理,因此,只有在托運人指示承運人將運輸單證或電子運輸記錄簽發(fā)給實際交付貨物的發(fā)貨人,并將發(fā)貨人的名稱記載在運輸單證或電子運輸記錄中的情況下,發(fā)貨人才能成為單證托運人,而只有發(fā)貨人成為單證托運人后才能自主選擇來獲取可轉讓或不可轉讓的運輸單證。2.對貨物的控制權控制權只能由控制方行使,而發(fā)貨人轉化為單證托運人后要成為控制方而享有控制權的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在發(fā)貨人成為單證托運人后選取讓承運人簽發(fā)可轉讓運輸單證或可轉讓電子運輸記錄的情形下,其在獲得可轉讓運輸單證或可轉讓電子運輸記錄后即可成為控制方并享有控制權;二是在發(fā)貨人成為單證托運人后未選取讓承運人簽發(fā)可轉讓運輸單證或者可轉讓電子運輸記錄的情形(不包括簽發(fā)載明必須交單提貨的不可轉讓運輸單證的情形)下,其要成為控制方就需在托運人訂立合同時被指定為控制方或者在訂立運輸合同后因托運人轉讓控制權而成為控制權的受轉讓人。由上可見,發(fā)貨人轉化為單證托運人后對貨物的控制權也是來自《鹿特丹規(guī)則》對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突破,聯(lián)系了兩個相互獨立又相互關聯(lián)的合同關系(貨物買賣合同和貨物運輸合同)。發(fā)貨人所享有的控制權并不是基于對貨物的所有權而產生的,因為發(fā)貨人,作為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賣方,其所享有的貨物所有權是貿易領域中所涉及的權利,而一旦將其名稱記載在運輸單證中成為單證托運人后,其就進入了運輸領域,其作為單證托運人所享有的控制權直接來源于貨物運輸合同中的托運人的授權同意。(二)發(fā)貨人成為單證托運人后的義務第一,發(fā)貨人成為單證托運人后同樣要承擔將貨物交付給運輸合同中的承運人運輸?shù)牧x務。但該義務的履行要求在發(fā)貨人不是單證托運人而僅為一般的托運人的代理人時與發(fā)貨人成為單證托運人后是不同的,就前者而言,其交付的貨物只要符合托運人與其在貨物買賣合同中約定的要求即可,而就后者而言,其交付的貨物除上述之外,還必須嚴格符合《鹿特丹規(guī)則》的標準,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發(fā)貨人對貨物的運輸情況應有了解與考察,以便做好使貨物承受預定運輸?shù)臓顟B(tài)的準備,對貨物進行妥善而謹慎地處理。若承運人與托運人約定由單證托運人裝載、操作、積載或者卸載貨物,并且此種約定在合同事項中提及,單證托運人應當承擔由承運人與托運人達成的約定。
編輯推薦
《海大法律評論2008》是由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出版的。
圖書封面
評論、評分、閱讀與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