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法律評論2007

出版時間:2008-11  出版社:上海海事大學海商法研究中心 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 (2008-11出版)  作者:上海海事大學海商法研究中心 編  頁數(shù):608  

前言

《海大法律評論》創(chuàng)辦的宗旨,是為了豐富上海海事大學和我國海商法、航運法和相關領域法律的學術研究,為學界提供一個學術交流和分享學術成果的平臺,促進我校和我國海商法、航運法和相關領域法律的研究。上海海事大學的法學教育始于20世紀60年代初。我國已故海商法泰斗魏文翰、魏文達教授在我校開創(chuàng)了我國海商法的教學與研究。我校于1979年取得了改革開放后第一批法學碩士學位授權資格,現(xiàn)有國際法、民商法和經濟法等三個法學碩士點。經過幾代學人的不懈努力,獲得了比較豐碩的法學教學和研究成果,尤其是在海商法和航運法領域,我校教授直接參加了我國《海商法》、《港口法》、《航運法》(起草之中)等的起草,一系列航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起草和修改,國家重大航運政策的論證與制定,完成了多項重大研究課題,在國內外公開出版了一批學術著作和教科書,發(fā)表了許多有價值的學術論文。目前,我校的法學教學與研究以法理學、民商法、經濟法、國際經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行政法、訴訟法等為基礎,以海商法、航運法及海洋法為重點,學術梯隊健全,師資結構合理,學術思想新穎,學術資料豐富,正在向著更高的目標邁進。出版物以《海大法律評論》命名。“海大”是上海海事大學的簡稱,在“法律評論”之前冠以“海大”兩字,顯示出“法律評論”具有以海商法和航運法為主要內容的我校法律研究和教學“?!钡奶厣?,并區(qū)別于國內直接以“法律評論”為名的出版物。

內容概要

  《海大法律評論》創(chuàng)辦的宗旨,是為了豐富上海海事大學和我國海商法、航運法和相關領域法律的學術研究,為學界提供一個學術交流和分享學術成果的平臺,促進我校和我國海商法、航運法和相關領域法律的研究?! ∩虾:J麓髮W的法學教育始于20世紀60年代初。我國已故海商法泰斗魏文翰、魏文達教授在我校開創(chuàng)了我國海商法的教學與研究。我校于1979年取得了改革開放后第一批法學碩士學位授權資格,現(xiàn)有國際法、民商法和經濟法等三個法學碩士點。經過幾代學人的不懈努力,獲得了比較豐碩的法學教學和研究成果,尤其是在海商法和航運法領域,我校教授直接參加了我國《海商法》、《港口法》、《航運法》(起草之中)等的起草,一系列航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起草和修改,國家重大航運政策的論證與制定,完成了多項重大研究課題,在國內外公開出版了一批學術著作和教科書,發(fā)表了許多有價值的學術論文。目前,我校的法學教學與研究以法理學、民商法、經濟法、國際經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行政法、訴訟法等為基礎,以海商法、航運法及海洋法為重點,學術梯隊健全,師資結構合理,學術思想新穎,學術資料豐富,正在向著更高的目標邁進。

書籍目錄

序前言海商法船員立法的最新發(fā)展論最新船員立法對我國船員外派服務機構之規(guī)范論《物權法》對船舶物權制度的影響論多船抵押變更登記中的權利(力)沖突UNcITRAI《運輸法公約草案》對集裝箱運輸?shù)挠绊懼芯縐NCITRAL《運輸法公約草案》規(guī)定的承運人責任制度及對我國國際航運的影響之研究UNCITRAL《運輸法公約草案》關于總量合同規(guī)定的研究論運費的若干法律問題倉單法律性質之研究論出租人對轉租船舶收入的留置權海上保險法中保險利益存廢論論我國船員海上人身傷亡損害賠償之法律適用涉外海事合同法律適用問題探析。航運法大部門體制理念下海洋事業(yè)管理體制探討水上搜救責任主體與法律責任制度研究美國航運法反壟斷豁免制度發(fā)展趨勢研究我國港口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探析雙重機制下的我國港口投融資法律、政策及實踐我國港口理貨業(yè)若干法律問題探究論海事司法審判對我國無船承運市場規(guī)范的杠桿作用國際立法與域外法《2007年內羅畢國際殘骸清除公約》之剖析韓國海商法評價海事程序法海運貨損索賠中的舉證責任論仲裁條款對提單受讓人的法律效力論現(xiàn)代扣船制度中的不方便管轄原則我國海事強制令程序之研究海事法院船舶及船載貨物拍賣的現(xiàn)行做法、存在問題及解決方法海事法官裁判能力探究相關法域數(shù)據(jù)電文證據(jù)在《電子簽名法》框架下的解構大陸和臺灣地區(qū)海關法規(guī)制度比較研究論我國侵權法領域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確立與完善論商標“反向混淆”侵權的構成要件洛克與美國財產法的個人自然財產權觀

章節(jié)摘錄

第八條 保留價確定和調整規(guī)則船舶等財產的拍賣應預設保留價,保留價的確定和調整以評估價為基礎。動產可兩次確定和調整保留價。第一次保留價不低于評估價的80%;第二次保留價(即最低保留價)不低于評估價的64%(即80%×80%)。不動產可三次確定和調整保留價。第一次保留價不低于評估價的80%;第二次保留價不低于評估價的64%(即80%×80%);第三次保留價(即最低保留價)不低于評估價的51.2%(即80%×80%×80%)。第九條船舶等財產保留價的確定評估金額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下(不含30萬元)的船舶,按動產確定和調整保留價。評估金額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船舶,參照不動產確定和調整保留價,但因特殊情況需盡快處理的,可考慮按動產確定和調整保留價。船舶以外的其他財產。按財產性質依動產或不動產確定和調整保留價。第十條起拍價的公開起拍價通過以下方式向社會公開:(一)在拍賣公告中提供查詢線索。包括查詢時間、查詢聯(lián)系人、查詢方式等;(二)通過互聯(lián)網公開。起拍價確定后,通過“中國扣押與拍賣船舶網”(http://www.cnaas.com.cn)等網站及時公開。(三)以其他適當?shù)姆绞焦_。第十一條船舶等財產的變賣船舶等財產在以下三種情形下方可進行變賣:(一)協(xié)議變賣。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第1款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同意變賣的情形下,進行變賣。(二)特殊物品。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金銀及其制品、當?shù)厥袌鲇泄_交易價格的動產、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季節(jié)性商品、保管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物品,依職權決定變賣。(三)船舶及其他不動產第三次流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在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zhí)行人或者其他執(zhí)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情形下,組織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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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大法律評論2007》為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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