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10 出版社:鳳凰出版社 作者:趙敏,閻長齡 著 頁數(shù):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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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雜文月刊》是刊登雜文、隨筆、小品、漫畫、諷刺小說、雜文學術文章的雜文類綜合性雜志,分上下半月海內(nèi)外公開發(fā)行。《雜文月刊》集中了人們最關心和最需思考的熱門話題,尖銳、潑辣、幽默,乃其獨特風格;可讀、可信、可親,因而雅俗共賞?!峨s文月刊?十年作品精選》為《雜文月刊》十周年作品精選,主要選自其“飛鏑鳴處”欄目,側(cè)重于歷史方面,以史為鏡,借古論今。
書籍目錄
潛探史海大清朝的人權報告為農(nóng)民一辯道德豐碑下的殉葬品民意還是朕意敵人的敵人還是敵人趙匡胤的使錢術秦始皇的“禮賢下士”聰明人各具風貌公恩不私謝被遺忘的改革家及其命運“能臣”李侍堯誰是篡改歷史的元兇岳飛墓前“四人幫”寬仁無效起殺心“民抄董宦”的背后原因“江郎才盡”別議徐繼畬的悲喜人生佞隋忠唐待思量崇禎亡國別議崇禎朝廷反腐敗“親自領導”最過癮唐朝的言論自由梁山好漢的“人道主義”洞穿時空明太祖、清世宗的共同癖好夜壺的高度官清法明 天下歸心排隊割陰莖“內(nèi)圣外王”述義黃巢的目標假如帝王也有鑒定表雞窩里飛不出金鳳凰賈桂的奴才思想是從哪里來的生活在彀中盜戶秩序從宋江殺何成說起寫在歷史邊角的疑問“勝棋樓”故事寫在大醬缸上亂根在上尋租改革宋太祖是怎樣做群眾工作的劉璋的“太弱”與諸葛亮的“雄才大略”那些盛世的特征朱元璋的“妙喻”中國有個“家族問題”碰上了“好政策”自食苦果的商鞅“仇富”的朱元璋給農(nóng)民帶來了什么點擊昨日悟道異域
章節(jié)摘錄
大清朝的人權報告/鄢烈山大清王朝的人權記錄怎么樣?不怎么樣,我一向這么認為。再來一百卷《鹿鼎記》《康熙大帝》,再播一千集《雍正王朝》《還珠格格》也改變不了我的印象,因為當代制造帝王夢的人,再怎么妙筆生花、聲光化電高科技,都掩飾不了他們胡編亂造媚俗撈鈔票的欲望。對于大清王朝的人權狀況,我的認知來自清代人的記錄,當然是非官方記錄。從清初的野史筆記到清末民初的譴責小說,《揚州十日記》《嘉定縣乙酉紀事》,都是幸存者蘸著血淚寫的清兵入關之初屠城始末,傷心慘目驚千古;康乾盛世時的“文字獄”,樁樁件件也有跡可尋??滴醭那f廷鑨明史案、戴名世《南山集》和方孝標《滇黔紀聞》案;雍正朝的呂留良案、汪景祺《西征隨筆》案、查嗣庭試題案、謝濟世注《大學》案等;乾隆朝的王錫侯所編字典《字貫》案……剖棺戮尸、“瓜蔓抄”式的株連、雷厲風行的查禁焚毀圖書、剖心挖肝似的刪削編纂歷代典籍,直欲箝天下億萬臣民之口。受戴名世《南山集》案牽連而一度入獄的著名文人方苞有一篇《獄中雜記》,以親身經(jīng)歷描寫刑部獄政的黑暗,該是十分可信的。此翁受康、雍、乾三代皇帝的青睞,曾入值南書房(皇帝的政治秘書),官至禮部右侍郎(次長)。至于后來的《官場現(xiàn)形記》《老殘游記》等描繪文武官員之暴虐,諸如殺良民當強盜以邀功、嚴刑逼供草菅民命,雖系小說家言,亦絕非丑化現(xiàn)實的惡毒虛構。正是這些歷歷如繪的事件、場景,形成了本人關于大清廷人權記錄不怎么樣的印象和觀念。不難想象,大清朝官方的人權報告書不會是這樣的。朝廷宣恩示德的文告不會提及這些血淋淋的事實;頌圣如儀的文武官員、邀寵求仕的文人學士,他們上的表章、獻的歌賦自然也不會觸這種霉頭。我曾猜想,這些正面宣傳的官樣文章和承恩表忠的御用文章,一定是些空空洞洞、華而不實的套話、門面話,它們能堂堂正正地向天下昭告什么可以核查的東西呢?我的想法大謬不然。這是我讀了張之洞的《勸學篇》之后才意識到的。光緒二十四年三月,即戊戌變法前兩個月,主張“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洋務派”后期主將湖廣總督張之洞著《勸學篇》二十四篇,以期既“務本以正人心”,又“務通以開風氣”。此書第二篇“曰教忠,陳述本朝德澤深厚,使薄海(海內(nèi))臣民咸(都)懷忠良,以保國也”。這個《教忠》篇雖然是以張之洞個人的名義撰寫的,但他進呈給慈禧太后和光緒皇帝御覽后得到認可,朱批“持論平正通達,于學術、人心大有裨益”,下旨頒發(fā)各省,廣為刊布,因此它可以看做是大清王朝昭告中外的人權白皮書。書曰:“自漢唐以來,國家愛民之厚,未有過于我圣清者也?!贝笄逋醭窃鯓訍圩o、保護、維護億萬人民群眾利益的呢?良法善政,大清的恩情說不完,舉其最大者,仁政就有十五條之多。曰薄賦、曰寬民、曰救災、曰惠工、曰恤商、曰減貢、曰戒侈……報告書與歷朝歷代的政策相對比,言之鑿鑿,不由你對大清列祖列宗不心悅誠服。以仁政之十“慎刑”為例,報告書寫道:“自暴秦以后,刑法濫酷,兩漢及隋,相去無幾,宋稍和緩,明復嚴苛。本朝立法平允,其仁如天…… 一、無滅族之法;二、無肉刑;三、問刑衙門不準用非刑拷訊,犯者革黜;四、死罪中又分情實緩決,情實中稍有一線可矜者,刑部夾簽聲明請旨,大率從輕比者居多;五、杖一百者折責實杖四十,夏日有熱,審減刑之令,又減為三十二;六、老幼從寬;七、孤子留養(yǎng);八、死罪系獄,不絕其嗣(當是指允許配偶探監(jiān)同居);九、軍流(充軍流放)徒犯,不過移徙遠方,非如漢法令為城旦、鬼薪(做苦役),亦不比宋代流配(大海中的)沙門島,額滿則投之大海;十、職官婦女收贖,絕無漢輸織室、唐沒掖庭(后宮)、明發(fā)教坊(當三陪女)諸虐政……”這些仁政并非撰稿人張之洞向壁捏造,皆不欺不誆有根有據(jù),“具于《大清律》一書”。大清王朝為保障臣民的基本人權,不僅制定了法律文書,嚴禁刑訊逼供之類執(zhí)法犯法行為,而且還有一系列司法、行政程序規(guī)定和行政違紀處罰條例以及官員考核獎懲規(guī)章。諸如“凡死罪,必經(jīng)三法司(主管司法行政的刑部、中央審判機關大理寺和主管糾察奏劾的御史臺)會核”,若“失入死罪(罪不應死而擬死)一人,臬司(一省司法紀檢長官)、巡撫(一省民政民事長官),兼管巡撫事之總督(軍民統(tǒng)管之地方首長)降一級調(diào)用,不準抵銷”;若“失出(應死而擬輕判)者一案至五案,止降級留用,十案以上始降調(diào),仍聲明請旨”。也就是說,寧可輕判十人,不可冤殺一個。這些都是有“歷朝圣訓”可供查閱的!如此愛民的大清朝,不要說在 19 世紀末,就是在 20 世紀末,在21 世紀,這世界上有多少國家的人權記錄可堪與之媲美?對大清朝恩情的這般仁義德澤,“固當各抒忠愛”以報之??墒怯行┤瞬坏恍膽迅屑?,反而鼓吹邪說,拾洋人之牙慧,要效番邦之亂政,立什么“議院”,倡導什么“民權”,確實是毫無心肝!怎么辦?我們是相信稗官野史民間記錄,還是相信總督大人代朝廷撰寫的這份人權白皮書呢?答案在今天是不言自明的;在當時恐怕也沒有幾個人相信張之洞的文稿所言是實,包括張之洞本人和光緒皇帝,否則,皇帝也不會主張變法維新了。那么,結論應當是:法律文書與官方訓令這些紙面上的東西,只是一種承諾,往往是鏡花水月,若把它們當做生活現(xiàn)實,當做表白什么的證詞,不是自欺,就是欺人。 ……
編輯推薦
在思想的時空里,尋找歷史的深度;在歷史的汪洋里,探秘思想的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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