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4 出版社:天津古籍出版社 作者:高敏 頁數(shù):625
Tag標簽:無
內容概要
本書內容簡介:唐人李延壽之《南史》與《北史》,合稱《南北史》,凡一百八十卷。其中《南史》敘南朝宋、齊、梁、陳四代事,合四代之正史《宋書》、《南齊書》、《梁書》與《陳書》而成南朝史,簡稱《南史》,凡八十卷;《北史》則敘北魏、東魏、西魏、北齊、北周之事,合《魏書》、《北齊書》、《周書》、《隋書》而成北朝史,簡稱《北史》,凡一百卷。由于二者所敘均非一朝一代之史,故相對于專敘一朝一代之斷代史而言,歷代均以通史目之。首倡此說者是唐人劉知幾。他在其《史通·六家》篇中,就把《南史》和《北史》同紀傳體《史記》并列于通史。他還列舉了梁武帝時期成書的上起漢武帝時期下終齊世的《通史》六百二十卷及北魏元暉所撰二百七十卷的《科錄》,然后就舉及李延壽之《南北史》,謂:“皇家顯慶中,符璽郎李延壽抄撮近代諸史,南起自宋,終于陳;北起自魏,卒于隋,合一百八十篇,號日《南北史》。其君臣流別,紀傳群分,皆以類相從,各附于本國。”他最后總結說:“凡此諸作,皆《史記》之流也?!焙苊黠@,劉知幾是把《南史》、《北史》列入通史的第一人。
書籍目錄
上編
《南史》刪削與增補概述
《南史》卷一(凡十二條)
《南史》卷二(凡五十二條)
《南史》卷三(凡二十四條)
《南史》卷四(凡二十四條)
《南史》卷五(凡十一條)
《南史》卷六(凡十四條)
《南史》卷七(凡二十一條)
《南史》卷八(凡四條)
《南史》卷九(凡二十一條)
《南史》卷十(凡十四條)
《南史》卷十一至卷十二(凡十四條)
《南史》卷十三(凡八條)
《南史》卷十四(凡十二條)
《南史》卷十五(凡十八條)
《南史》卷十六(凡八條)
《南史》卷十七(凡八條)
《南史》卷十八(凡十條)
《南史》卷十九(凡十九條)
《南史》卷二十(凡九條)
《南史》卷二十一(凡十二條)
《南史》卷二十二(凡二十五條)
《南史》卷二十三(凡十九條)
《南史》卷二十四(凡二十一條)
《南史》卷二十五(凡十二條)
《南史》卷二十六(凡十四條)
《南史》卷二十七(凡七條)
《南史》卷二十八(凡十三條)
《南史》卷二十九(凡十二條)
《南史》卷三十(凡十五條)
《南史》卷三十一(凡十四條)
《南史》卷三十二(凡七條)
《南史》卷三十三(凡十六條)
《南史》卷三十四(凡二十六條)
《南史》卷三十五(凡十條)
《南史》卷三十六(凡十四條)
《南史》卷三十七(凡十四條)
《南史》卷三十八(凡十三條)
《南史》卷三十九(凡十五條)
《南史》卷四十(凡十條)
《南史》卷四十一(凡六條)
《南史》卷四十二(凡十條)
《南史》卷四十三(凡十三條)
《南史》卷四十四(凡二十條)
《南史》卷四十五(凡二十三條)
《南史》卷四十六(凡二十一條)
《南史》卷四十七(凡十三條)
《南史》卷四十八(凡七條)
《南史》卷四十九(凡十一條)
《南史》卷五十(凡十二條)
《南史》卷五十一(凡十條)
《南史》卷五十二(凡七條)
《南史》卷五十三(凡十一條)
《南史》卷五十四(凡四條)
《南史》卷五十五(凡二十四條)
《南史》卷五十六(凡十條)
《南史》卷五十七(凡五條)
《南史》卷五十八(凡七條)
《南史》卷五十九(凡七條)
《南史》卷六十(凡八條)
《南史》卷六十一(凡六條)
《南史》卷六十二(凡十二條)
《南史》卷六十三(凡五條)
《南史》卷六十四(凡八條)
《南史》卷六十五(凡六條)
《南史》卷六十六(凡十二條)
《南史》卷六十七(凡二十一條)
《南史》卷六十八(凡十條)
《南史》卷六十九(凡八條)
《南史》卷七十(凡十三條)
《南史》卷七十一(凡七條)
《南史》卷七十二(凡二十二條)
《南史》卷七十三(凡二十條)
《南史》卷七十四(凡三條)
《南史》卷七十五(凡十四條)
《南史》卷七十六(凡十三條)
《南史》卷七十七(凡十八條)
《南史》卷七十八至卷七十九(凡一條)
《南史》卷八十(凡十四條)
下編
《北史》刪削與增補概述
《北史》卷一(凡十二條)
《北史》卷二(凡九條)
《北史》卷三(凡十九條)
《北史》卷四(凡十一條)
《北史》卷五(凡十三條)
《北史》卷六(凡八條)
《北史》卷七(凡十二條)
《北史》卷八(凡一條)
《北史》卷九(凡十一條)
《北史》卷十(凡七條)
《北史》卷十一(凡十二條)
《北史》卷十三(凡三條)
《北史》卷十四(凡二條)
《北史》卷十五(凡一條)
《北史》卷十六(凡十條)
《北史》卷十七(凡七條)
《北史》卷十八(凡八條)
《北史》卷十九(凡五條)
《北史》卷二十(凡二十二條)
《北史》卷二十一(凡五條)
《北史》卷二十二(凡十二條)
《北史》卷二十三(凡七條)
《北史》卷二十四(凡十三條)
《北史》卷二十五(凡九條)
《北史》卷二十六(凡十七條)
《北史》卷二十七(凡十五條)
《北史》卷二十八(凡八條)
《北史》卷二十九(凡六條)
《北史》卷三十(凡八條)
《北史》卷三十一(凡十三條)
《北史》卷三十二(凡十條)
……
章節(jié)摘錄
這是《南史》在諸多規(guī)律性刪削中最為不當?shù)囊环N,甚至可以說是帶有規(guī)律性的錯誤刪削。清人王鳴盛《十七史商榷》卷六十四“都督刺史”條,對此已作詳細考證。他指出:在南朝諸書中凡“都督某某幾州諸軍事某州刺史”之文,“《南史》則但書某州刺史,而于其下添‘加都督’三字,或直書都督某州刺史”。這兩種說法都是錯誤的。這里有兩個方面的錯誤:一個是“凡都督或督二三州,或有多至十余州者,又有于某州不全督,僅督其數(shù)郡者?!肌袝壑?,各州郡皆所總統(tǒng)。今如《南史》二種書法,皆但書其本治,所總統(tǒng)某州郡之數(shù)與名,皆不見敘,至下文忽露某州某郡,突如其來,使觀者?;蟆保@是因《南史》刪削官銜而造成的第一個錯誤。刪削官銜造成的第二錯誤是混淆各種官職之間的差別與等級。根據(jù)《宋書·百官志》所載,晉世主管諸軍事者,有“督”、“監(jiān)”、“都督”之分。由“督”進為“都督”是提升,由“監(jiān)”進為“都督”也是升級。大抵都督諸軍為上,監(jiān)諸軍次之,督諸軍為下?!岸健?、“監(jiān)”、“都督”又有“使持節(jié)”、“持節(jié)”、“假持節(jié)”之別?!笆钩止?jié)”可殺二千石以下官吏、將領;“持節(jié)”可殺無官位者;“假持節(jié)”可殺違軍令者。刺史有加軍號與不加軍號之分,加軍號之刺史可以開府、置佐吏,不加軍號者不能開府、置佐吏,謂之單車刺史。晉代如此,南朝因之。而《南史》把南朝諸書之本有區(qū)別的許多任武職者,幾乎一律簡稱為都督某某幾州諸軍事或某州刺史,或混淆了“督”、“監(jiān)”與“都督”的區(qū)分,或省刺史加軍號,即把軍號刺史誤為單車刺史,從而造成銜、官制上的混亂。關于第二個錯誤,周一良先生在其《魏晉南北朝史札記》第470頁的《刪略官銜造成混亂》目中,又舉《南史》卷四十五《張敬兒傳》為例加以說明。《南史》云“乃將雍州刺史,加都督”,后又立功,“進號鎮(zhèn)軍將軍、改督”。據(jù)《南齊書》卷二十五《張敬兒傳》,敬兒原為“持節(jié)、都督雍梁二州(之)郡、司二郡軍事、雍州刺史、將軍如故”,后以功,“進號鎮(zhèn)軍將軍、加散騎常侍,改為都督”。如此,則張敬兒前段之“加都督”錯誤,即誤以“都”為“都督”,后段云“改督”更有誤,即把“都督”降級為“督”。同樣的例證,屢見于《南史》。刺史同時加軍號者,《南史》又往往去其軍號,其例證也舉不勝舉。因此,這是《南史》又一個帶規(guī)律性的刪削,其造成疑惑之處不少。因為屬于同一性質,故于此統(tǒng)一指出,不再在校勘中一一進行辨析,希望讀者能以此舉一反三! 凡上述八方面的規(guī)律性刪削,在??边^程中,均不再出校文,借以節(jié)約篇幅和避免過于瑣碎。
圖書封面
圖書標簽Tags
無
評論、評分、閱讀與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