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3-02 出版社:學林出版社 作者:董小燕 頁數(shù):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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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城邦與理性、共和與法制、分封與統(tǒng)一、集權與人權、啟蒙與革命、功利與改良等。
書籍目錄
前 言 一、文明的一般概念 二、西方文明及其特征 三、精神與制度上篇:傳 統(tǒng)第一章 城邦與理性 第一節(jié) 希臘城邦 第二節(jié) 希臘精神與理性第二章 共和與法制 第一節(jié) 共和制度——羅馬的創(chuàng)造 第二節(jié) 羅馬法律第三章 分封與統(tǒng)一 第一節(jié) 封建權力結構 第二節(jié) 統(tǒng)一的價值體系下篇:變革第四章 集權與人權 第一節(jié) 從等級議會到中央集權 第二節(jié) 人權與人文主義第五章 啟蒙與革命、 第一節(jié) 憲政與經(jīng)驗理性 第二節(jié) 聯(lián)邦與民主 第三節(jié) 理性主義與大革命第六章 功利與改良 第一節(jié) 科學與觀念世界 第二節(jié) 功利主義思想 第三節(jié) 政治制度改革結語參考書目后記 ……
章節(jié)摘錄
書摘 希臘偉大的思想家柏拉圖(Platon,前427~前347)的不朽之作《理想國》,通篇都是圍繞正義標準內涵的探討而不斷展開的。柏拉圖認為,正義在于城邦中的公民各司其職,安分守己。按柏拉圖的理解,一個正義的城邦應根據(jù)每個人的先天身心素質和后天教育訓練,安排與其能力和欲望相一致的工作或職責。哲學家由于富于理智,充滿智慧,天生由黃金鑄就,因此他的職責是統(tǒng)治和管理城邦;軍人勇敢,富于激情,天生由白銀打造,他們的職責是執(zhí)干戈衛(wèi)社稷,輔助哲學家管理城邦;而生產(chǎn)者等級雖懂得節(jié)制,但充滿欲望,天生由鐵煉成,其職責自然就是從事粗鄙的經(jīng)濟活動,為整個社會謀衣求食。因為人的天賦、才能干差萬別,不同質料(其實就是不同的素質和能力)的人行使不同的職能,并且各安其位,各盡其職,別無他騖,就是一種平等。正義就在這種等級的平等中得以實現(xiàn)。 由此,希臘人崇尚正義與平等,但是對正義與平等的關系的看法,還是受到不同階層的生活景況和價值觀的制約。雅典大多數(shù)平民把完全的平等(數(shù)量上的平等)視為正義的原則,認為既然公民都是自由人,那么就應該在一切方面都平等,也就是說按人頭平均分配相應的權利。少數(shù)富人則強調人們在財富和才能方畫的差異,認為不同財富、能力、德性的人在享受城邦的權利方面應有所不同,這就是正義。比值的正義和平等(算術)的正義,一直是希臘少數(shù)寡頭和多數(shù)平民之間沖突和爭論的焦點。正是雙方的斗爭,促進了城邦政治體制的成熟與完善。 對正義和平等關系的理解較為成熟的可能就是亞里士多德(Aristoteles,前384~前322)了。在《尼各馬科倫理學》中,亞里士多德繼承師法,把正義(公正)視為最完滿的德性。在亞公看來,正義不是一般的品質,而與他人的德性相關,因為正義不僅要求以德性對待自己,還要求以德性對待他人,因此,正義“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整個德性”,是最高的善。從這一角度,亞公進一步認為,正義是普遍的、共同的和永恒的。令人贊賞的是,當亞公把這一原則投向城邦現(xiàn)實時,明顯體現(xiàn)出他對政治與倫理的現(xiàn)實主義傾向。他認為,數(shù)量的平等和比值的平等這兩種平等觀都不符合“絕對的正義”。正當?shù)姆椒ㄊ歉鶕?jù)不同的現(xiàn)實,“在某些方面以數(shù)量平等;而另一些方面則以比值平等為原則”,這樣才能體現(xiàn)正義。他具體論證說,數(shù)量平等的主要領域在于公民內部參與城邦議事、司法事務方面等的平等,其依據(jù)是公民資格的平等;但由于公民在財富、出身、德才、人數(shù)等先天和后天的差別,在權利和權力的分配上就應該考慮其不同的比值,這時這種比值的平等也是公平與正義的體現(xiàn)。這不禁使人想起現(xiàn)時的以貢獻大小取得回報的說法。 的確,在現(xiàn)實世界中,永恒普遍的正義永遠是一種原則。抽象、絕對的平等也是不存在的:以亞里士多德等為代表的算術式平等與幾何式平等的概念以及依據(jù)正義原則在不同情形下適用的思想。無疑是正確組織社會政治和法律生活的必要條件。在西方思想史上,這兩種平等觀都有他自己的徒子徒孫,并在不同的歷史時期與所謂的正義原則相結合,發(fā)揮著各自不同的作用與功能。 19世紀,科學發(fā)展加速,對觀念世界的影響更加重大。據(jù)、A.N.懷特海所說,19世紀的“信念有三個來源:第一是表現(xiàn)在宗教復興、藝術以及政治思潮上的浪漫主義思潮;第二是為思想開辟道路的科學躍進;第三是徹底改變人類生活條件的科學技術?!比齻€信念源泉有兩個關涉科學,可見科學進步對人們精神觀念世界的意義。 19世紀科學的發(fā)展主要得益于四個新概念,即所有空間,包括真空的地方都充滿著物理作用場;物質是由原子組成的,原子觀應用于物理學,發(fā)現(xiàn)了電子與質子,應用于生物學發(fā)現(xiàn)廠細胞與細胞群;能量的守恒原理;能量的轉化原理。19世紀歐洲人觀念的革新同樣離不開這些新概念的推動,如赫爾姆霍茨所說,“我以為我們的時代從物理科學學到不少教訓,絕對五條件的尊重事實,抱著忠誠的態(tài)度來搜集事實,對表面現(xiàn)象表示相當懷疑,在一切情況下都努力探討因果關系并假定其存在,這一切都是本世紀與以前幾個世紀不同的地方。”尤其是這些新概念與生物(有機體)的進化理論相結合后,對社會精神的影響就更大了。既然能量是恒定的,“生產(chǎn)資料的量也是一定的,因此便只有極有限的機體能利用它。環(huán)境的固定性支配了一切。因此,科學的結論便是生存競爭和自然選擇?!边@種結論引入社會領域后,原先平等、自由的自然秩序就被認為是一種虛構,既然在知識、智力、精力、韌性、技能、勤勉和儉樸的習慣、體能、地位和機會方面,人與人之間有著巨大的差異,那么,讓人們自由地努力去改善自己的處境,其必然結果就一定是相應的不平等。平等的自然狀態(tài)和自由的社會秩序在這里成了一對悖論?!艾F(xiàn)實的就是合理”的原則成了社會的準則。競爭、冒險、為生存奮斗,達爾文(Chades Robert Darwin,1809~1882)的進化論“在人的思想上引起的巨變超過了從文藝復興運動中科學再生以來的任何其他科學進步。”適者生存,劣者淘汰的自然選擇觀,使上帝的特創(chuàng)論從此失去了地盤。隊與所有生物的“共同起源”原理,使“絕對人類中心論”獲得了前所未有的挑戰(zhàn)。有機體的進化與變異理論,使人們樹立起一種世界是動態(tài)的發(fā)展而不是靜態(tài)穩(wěn)恒的思想,進而形成了把類社會也看成是以進化的形式發(fā)展的思想。從此,改良(進化)與革命(突變)一樣作為社會發(fā)展的一種手段與途徑,得到世人的普遍認同。 19世紀末期,斯賓塞的社會思想就深受進化學說的影響。赫們特·斯賓塞(Herbert Spencer,1820~1903)是英國進化論者、實證主義者,也是歐洲社會有機體學派的開創(chuàng)者。受拉馬克(Jean Baptiste Lamarck,1744~1829)進化論的啟發(fā),斯賓塞萌發(fā)了進化的信念,刊行于1855年的斯賓塞的《心理學原理》,論述了他對心靈進化歷看法,1857年發(fā)表于《威斯特敏斯雜志》上的論文《進步:它的規(guī)律和原因》,則奠定了他的普遍進化論的理論基礎。1859年達爾義《物樸起源》的發(fā)表,證實和豐富了斯賓塞的普遍進化論的原理和法則。在隨后發(fā)表的《社會學原理》、《倫理學原理》和《個人對國家》的一系列研究論文中,斯賓塞系統(tǒng)地論述了他的社會進化論思想。 斯賓塞從認識論的角度,把世界現(xiàn)象分為“可知界”(the knowable)和不可知世界(the unknowable)。凡認為我們的感官所能感覺,向我們的理性提出許多最困難的問題要求解決的短暫而有形的表象,是可知的,屬于可知界;在有形的表象后面存在著一種為宗教稱之為神的本質的實在,是不可知的,屬于不可知世界??茖W是研究可知世界的,在可知世界中起作用的是普遍進化原理和普遍進化法則,即從簡單到復雜,由不確定到確定,由同質到異質的變化過程。這種變化通常是一個漸變的過程。任何有機體都是通過不同部分之間的相互合作,進行的一種共同的活動。各個部分之間相互依存,相互憑借,共同推動有機體的進化。社會也不例外,它通過社會分子或社會結構部分的自由活動,達到社會這個超有機體的合作與均衡。斯賓塞進一步認為,社會分子(或個人)活動依循的原則是“最適者生存”。“人應當隨外部世界、隨生存環(huán)境來調節(jié)、改變自己,首先是改變自己的觀念或認識,改變自然的傾向或習性,包括改變種族的固有觀念或認識,以及固有的自然傾向或習性等。不容易的,但必須改變是不容置疑的?!粋€社會勝過另一個社會,一個民族勝過另一個民族,無非是一個富于社會性的社會勝過一個沒有社會性的社會;一個能適應其生存環(huán)境的民族勝過一個不能適應其生存環(huán)境的民族?!彼官e塞的社會有機體理論,與19世紀流行的進化論思想相聯(lián)系,在社會中引起了強烈的的反響。 總之,19世紀進化論引起的觀念大爆炸使人們“對世界、人和人的風俗習慣的本質進行了系統(tǒng)的反思。”這種反思,折射到社會思想領域,就是功利主義思潮盛行。 如果我們把一個社會(或民族)視為一個文明單位或系統(tǒng);那么精神與制度分別屬于其中兩個不同層次的子系統(tǒng)。文化學一般認為社會作為一個文化系統(tǒng),從結構上分為三個層面:物質的、制度的、精神的,這三個層面即三種文化形式。對于大多數(shù)文化哲學家而言,文化形式在歷史過程中依次更迭,并在某一時期以某種形式占主導或以某種形式為標志。這無疑是正確的。但這一論點也往往使人產(chǎn)生某種誤解,以為某種單項的文化形式可以在沒有其他文化形式的幫襯下,單獨地挑起社會結構的某一層面或整體的重擔。歷史發(fā)展的事實表明:無論人們以何種特征來標志某個時代,各種文化形式都是同時發(fā)揮著作用,以各種形式相互促進、相互聯(lián)結的綜合態(tài)勢存在著。例如,由于轟轟烈烈的歐洲啟蒙運動,18世紀的西歐被稱為“理性的時代”。但是,以“理性”為標志的18世紀,西歐社會經(jīng)濟有了長足的進步,英國開始了以機器生產(chǎn)為標志的工業(yè)革命。正如歷史文化學說的先驅基佐所言,一個文明可以劃分為外部和內部的成分(前者指自然環(huán)境、物質因素、社會關系和制度等,后者包括包括宗教、藝術、文學、哲學、科學等),但在通常情況下,兩者是相互平衡、彼此促進的。文明(文化)發(fā)展的原動力部分地歸因于它們之間有效的相互作用。 的確如此,西方文明中精神與制度的變革,一個屬于文明的內部核心,一個屬于文明的外部表現(xiàn)。如果說制度的變遷恰似一條醒目的紅線,貫穿于文明的歷史的話,那么精神的革新就猶如一條若隱若現(xiàn)的藍線,制約著文明的發(fā)展,而且紅線與藍線之間常常是交織在一起,既相互影響也共同促進西方文明的發(fā)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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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一、文明的一般概念 文明的觀點是由18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家提出來的,相對于“野蠻狀態(tài)”。顧名思義,文明就是光明、光彩的意思。一般認為,當一個民族(或地區(qū))出現(xiàn)了定居的生活并產(chǎn)生了文字時,便告他們進入了文明社會。文明的概念提供了判斷社會發(fā)展的一個尺度。但是,這一概念本身是不確定的,因為它本身就是歷史的產(chǎn)物,文明的內涵和外延是隨著時間的變遷而變化的:正如諾貝特·埃利亞斯(Norbert Elias)在《文明的進程》一書的開篇寫道:“文明”這一概念所涉及到的是完全不同的東西:技術水準、禮儀規(guī)范、宗教思想、風俗習慣以及科學知識的發(fā)展等等;它既可以指居住狀況或男女共同生活方式,也可以指法律懲處或食品烹調;仔細觀察的話,幾乎每一事件都是以‘文明’或‘不文明’的方式進行的。所以,要用幾句話囊括‘文明’所有的含義幾乎是不可能的。”① 一般意義上,文明與文化概念內涵相似,但既然是兩個詞,多少有些差別。從詞源學的角度看,文化(Culture),源于拉丁文"Cultura'’,指的是“耕作、培養(yǎng)、教育、發(fā)展、尊重”等;文明(Civilization)源于拉丁文“Civils'’,有“城市國家、公民的、國家的”之意思。但兩者的確切的含義究竟各是什么,目前學界尚未定論,理解也各不相同。 蘇聯(lián)學者認為:文明主要代表著一種物質形式,如鐮刀和犁,火車和飛機,浴室與廁所等物質文明的成果;文化則主要表現(xiàn)在道德意識和與之相適應的活動,表現(xiàn)在哲學—人文學科的思維和藝術創(chuàng)作中。 德國學者把文明與文化作了嚴格的區(qū)分,認為文明屬于物質的、技術的、客觀的東西;文化屬于精神的、信仰的,主觀的東西。 美國學者亨廷頓(Samuel P.Huntington)認為文明與文化都涉及一個民族全面的生活方式,文明是放大了的文化,是最廣泛的文化實體。①持同一觀點的有法國歷史學家布羅代爾(FemandBraudel,1902~1985),他把文明看作是一個空間,一個文化領域,是文化領域的特征和現(xiàn)象的集合體。英國著名歷史學家湯因比(Amold Joseph Toynbee,1889~1975)也認為,文化是文明的精髓。文化成分是“它的靈魂、血液,精髓、核心、本質和縮影”,②他在與日本學者池田大作的對話中,甚至把宗教看成是人類文明產(chǎn)生、發(fā)展的“力量源泉”和“基礎”,認為“文明取決于構成其基礎的宗教素質”①。 總之,關于文明本質及其與文化的關系,眾說紛紜,莫衷一是。這些不同的看法,莫不與思想家們所處的時代、文化與學術背景和研究方法不同有關。它們都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文明的本質。對“文化”與“文明”概念的不同詮釋,實際上體現(xiàn)的是不同的民族意識與文化精神。這些,對于我們進一步理解文明本質不無啟迪意義。 我們認為,文明與文化沒有截然的界限,都是學者們觀察與評價人類歷史整體狀況的一種方式。從整個人類史來看,文化先于文明而存在。文明是指人類社會的進步狀態(tài),定居生活的出現(xiàn)和文字的產(chǎn)生標志著文明時代的開端。所以美國學者摩爾根(Lewis Henry Morgan,1818~1881)把人類起源后的社會發(fā)展劃分為三個階段:蒙昧時代、野蠻時代、文明時代。 廣義的文化指人類社會歷史實踐所創(chuàng)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如物質文化、精神文化等。中義的文化指的是社會的意識形態(tài)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和組織機構。狹義的文化則僅指社會意識形態(tài),或社會觀念形態(tài)。這三層文化觀在一定意義上都與“文明”概念有交叉。文明是一種文化群體,根據(jù)文化特征可以把人類劃分為不同的文明,就如同根據(jù)身體特征把人類劃分為不同的種族一樣。文明是人類群體劃分的最高級、最廣泛的標準。它以客觀的共同的要素,如語言、歷史、宗教、習俗、規(guī)章制度來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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