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3 出版社:知識產權出版社 作者:林劍鋒 主編 頁數:281
內容概要
《中財法律評論》很快迎來了第三輯的出版,本輯一如既往地突出了我院專業(yè)性特長,如以民商法為主,多篇論文均涉及金融法學科的最新研究動向,同時也體現了一貫的時效性。例如《試論中國排放權交易的法理探索與實踐》等論文反映了投稿者對于最新熱點問題的關注。盡管如此,作為一本全面、綜合的法學學科論文集,其中也不乏涉及公法、知識產權法等領域的文章。第三輯《中財法律評論》的出版不僅展現了本院學生最新科研成果,被錄取的幾篇校外學生的高質量稿件也為本論文集增色不少,無疑有助于擴大學生科研層面的對外交流。
書籍目錄
驚人廣告、不正當競爭與言論自由 ——評《星》雜志憲法訴訟案回歸與超越:刑罰輕緩化的道德突圍食品消費領域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若干問題研究試論自愿注冊原則下未注冊商標的法律保護 ——兼論商標法第三次修改對未注冊商標 保護制度的完善試論中國排放權交易的法理探索與實踐淺議重大誤解規(guī)則中的利益平衡論金融監(jiān)管與金融創(chuàng)新的關系 ——由“次貸危機”引發(fā)的思考論我國資產證券化投資人保護機制的完善 ——以次貸危機為視角我國融資融券交易的法律問題研究論我國證券公司破產中的客戶權益保護 ——以美國立法為參照證券監(jiān)管和解理論與制度研究 ——我國證券監(jiān)管路徑新選擇識別新探——以維特根斯坦的語言哲學為視角論反傾銷日落復審制度
章節(jié)摘錄
三、判決要旨聯邦憲法法院經過審理,作出了支持《星》雜志的判決。聯邦憲法法院認為,聯邦最高法院的兩項判決侵犯了《基本法》第5條第(2)項第2句第一個選項所規(guī)定的出版自由,因而違憲無效,應發(fā)回重審。同時,判定由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償還《星》雜志所提出之賠償請求。聯邦憲法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基于以下理由。第一,《星》雜志擁有新聞自由,且這一自由可以延伸至商業(yè)性的意見,其中包括含有評價性與意見形成內涵的商業(yè)廣告。此案中,以圖片形式表達見解、價值判斷或特定看法,應受到言論自由、發(fā)表自由的保護。三幅廣告圖片含有對社會和政治重要問題的否定價值判斷,公開譴責環(huán)境污染、童工和艾滋病肆虐這些社會問題,以提醒市民對這些社會問題進行注意,即屬于上述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所保護的對象。第二,盡管這些圖片運用在廣告中,但并不是在暗示班尼頓公司對于這三項社會公益的貢獻,而是僅僅表達班尼頓公司的主張,說明班尼頓公司對于這些重大社會問題的關注。事實上,班尼頓公司并未通過這些廣告圖片宣傳自己的產品,亦未通過廣告展示該公司的企業(yè)效益。盡管可能產生某種溢出效應,使公眾將宣傳公益與企業(yè)形象關聯,并可能利用公眾關注重大社會問題的心理增加對班尼頓公司的好感,然而這不足以成為限制前述言論與新聞自由的合理依據。第三,聯邦最高法院所下達的禁令(不得再刊登這三幅廣告,如有違反,應受50萬馬克罰款或6個月監(jiān)禁)實際阻礙了這些廣告的刊登和前述自由的行使。聯邦最高法院僅僅以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評判依據,忽視了此案涉及的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只有在具有足夠重要的公共利益或價值時才可以加以限制的基本原則。整體而言,聯邦最高法院認為三幅廣告對于“良好商業(yè)習慣”的侵害,即濫用公眾對于嚴重不幸的同情心以達成商業(yè)目的的行為,尚不足以構成限制前述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正當化理由。因此,對于前兩幅廣告的判決,應予以撤銷,并發(fā)回聯邦最高法院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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