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11 出版社:知識產權出版社 作者:程永順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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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北京務實知識產權發(fā)展中心是經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北京市民政局批準,于2005年12月成立的一家民辦知識產權研究機構。自成立以來,北京務實知識產權發(fā)展中心本著“務實、獨立、共享”的宗旨,重點關注實務研究,著力解決知識產權保護中遇到的實際問題,立足于研究成果為法律、政策的制定和決策者,為企業(yè)管理者提供決策參考,力求做到“說實話、辦實事、出實招、求實效”。其所從事的業(yè)務包括:獨立開展知識產權熱點、難點問題實務研究;接受政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行業(yè)協(xié)會等委托,進行知識產權戰(zhàn)略與策略及相關專項課題研究;進行知識產權侵權專題分析、論證、咨詢,提供法律意見書;接受委托擔任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知識產權顧問;組織開展知識產權專題論壇、講座、研討及培訓活動;為解決糾紛進行策略分析,出謀劃策,指導訴訟;應當事人的請求協(xié)調解決知識產權爭端;組織編寫出版知識產權實務刊物、書籍。故此,出版《務實知識產權判例精選》叢書,一直是務實中心近年來的核心業(yè)務項目。改革開放三十年來,我國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相關法律以及與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規(guī)歷經多次修改、完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不斷完善、發(fā)展;近年來,尤其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以來,中國知識產權法律的實施日漸成為國際、國內社會關注的焦點。而人民法院通過公正審判、嚴肅執(zhí)法,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及公眾利益,大量判例作為知識產權法律實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盡管中國沒有判例法傳統(tǒng),但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記錄了法院在司法審判過程中,如何將抽象的法律條文適用于具體案件,如何解釋與適用各種法律原則,對知識產權制度的理論及實踐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自2000年起,各地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陽光工程”的要求,紛紛將各種知識產權裁判文書在網上公開(但其公布的數量和內容都是有限的)。但業(yè)界同行普遍認為,各地法院所公布的裁判文書均未經加工、編排,不便于業(yè)界對其研究、利用。北京務實知識產權發(fā)展中心自成立以來,一直注重各類知識產權裁判文書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并對大量裁判文書進行歸類整理,力圖使海量的文書資源能夠高效地呈現給使用者,方便讀者閱讀、使用、對比、分析、研究,使浩如煙海的知識產權裁判文書更具實踐利用價值。為方便讀者及研究人員利用本套叢書的資源,我們對叢書體例進行如下安排。
內容概要
本叢書收錄了近千個自2000年以來全國各地各級具有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極的人民法院審理結案的具有典型性的知識產權案例。本叢書不僅對具體案例的一審、二審,甚至再審的藏判文書進行了全面境理,而且提煉出每個案件的關鍵詞、爭議焦點,將每個案例立體化地呈現給讀者。每個案例由l2個部分組成,包括:案件的基本情況、案由、關鍵詞、涉賽法條、爭議焦點、審判結論、起訴及答辯、事實認定、一審判決及理由、上訴理由、二審查明事實、二審判決及理由,便于讀者進一步研究、利用。本書是專利確權判例(上)卷。 讀者對象:法官、律師、代理人、企業(yè)知識產權主管、法律顧問、高校師生。 本叢書收錄了近千個自2000年以來全國各地各級具有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極的人民法院審理結案的具有典型性的知識產權案例。本叢書不僅對具體案例的一審、二審,甚至再審的藏判文書進行了全面境理,而且提煉出每個案件的關鍵詞、爭議焦點,將每個案例立體化地呈現給讀者。每個案例由l2個部分組成,包括:案件的基本情況、案由、關鍵詞、涉賽法條、爭議焦點、審判結論、起訴及答辯、事實認定、一審判決及理由、上訴理由、二審查明事實、二審判決及理由,便于讀者進一步研究、利用。本書是專利確權判例(下)卷。 讀者對象:法官、律師、代理人、企業(yè)知識產權主管、法律顧問、高校師生。
書籍目錄
專利確權判例(第11輯)上冊 發(fā)明專利無效行政糾紛 案例1:尤小一與專利復審委員會發(fā)明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 案例2:豐和盛公司與專利復審委員會發(fā)明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 案例3:太西集團與專利復審委員會發(fā)明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 案例4:臺州奧力公司與專利復審委員會發(fā)明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 案例5:利德公司與專利復審委員會發(fā)明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 案例6:浪木公司、柏帝公司與專利復審委員會發(fā)明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 案例7:宋金生與專利復審委員會發(fā)明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 案例8:德暢公司與專利復審委員會發(fā)明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 案例9:萬毅與專利復審委員會發(fā)明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 案例10:司炳文與專利復審委員會發(fā)明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 案例11:劉毅與專利復審委員會發(fā)明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 案例12:太平洋化工淮安公司、南風集團淮安公司與專利復審委員會發(fā)明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 案例13:鞍鋼車輛,一與專利復審委員會發(fā)明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 案例14:王加新與專利復審委員會發(fā)明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 案例15:方益民與專利復審委員會發(fā)明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 案例16:薛連欽與專利復審委員會發(fā)明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 實用新型專利無效行政糾紛 案例17:曾平蔚與專利復審委員會實用新型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 案例18:華海力達公司與專利復審委員會實用新型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 案例19:中光公司與專利復審委員會實用新型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 案例20:林錫富與專利復審委員實用新型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 案例21:增強絕緣電器廠與專利復審委員會實用新型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 ……專利確權判例(第11輯)下冊
章節(jié)摘錄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fā)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原告提交的證據1、3、7、8均在該專利申請日前公開,所記載的內容已構成該專利的現有技術。將該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與原告證據1、3、7、8進行比較,該4份證據中公開了雕刻蠟模、脫蠟澆注制石膏模、利用石膏模澆注制成金屬模、金屬模通過壓模工藝制成橡膠模等技術方案。即公開了該專利權利要求1中所述的步驟(1)用雕刻蠟雕刻成蠟總模;(3)將蠟分模通過脫蠟澆注制成石膏模;(4)利用石膏模通過合金澆注制成金屬模;(5)利用金屬模通過壓模工藝制成橡膠模具等技術方案,但是該4份證據中沒有一份證據公開了該專利的步驟(2)將蠟總模分割成若干個蠟分模;(6)利用橡膠模具通過離心澆注制成美術品部件,最后把各部件組合成型的技術方案。根據我國專利法對發(fā)明專利新穎性的有關規(guī)定,該4份證據中沒有一份證據清楚、完整地公開了該專利權利要求1中所述的技術方案,該4份證據均不能夠破壞該專利的新穎性。因此,權利要求1具有新穎性,其從屬權利2、3、4、5也具有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是指發(fā)明同現有技術相比,應當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第一,雖然證據7中記載了將金屬模制作成橡膠模,可以達到小型飾品批量生產的目的。但是,其公開的橡膠模的制作的技術方案僅為先制作蠟模,再制成金屬模,由金屬模制成橡膠模;或者是用金屬模直接制成橡膠模,沒有公開一件藝術品的制作需要制作蠟總模、將蠟總模分成蠟分模、由蠟分模制成石膏模、由石膏模制成金屬模、金屬模制成橡膠模、利用橡膠模通過離心澆注制成工藝美術品、最后將各部件組合成型等完整的技術方案。第二,雖然證據8中記載了分鑄法的概念,鑄造比較復雜的青銅器,先鑄耳、足、環(huán)等附件,后鑄器身;或先鑄器身,然后將附件嵌在主體范中,灌注銅液,使器身和附件熔鑄在一起。也有先將主體和附件分別鑄好,然后再用合金焊接,這種做法稱分鑄。但是,該專利與證據8公開的現有技術區(qū)別的重要特征在于,該專利是將金屬工藝美術品整體分割成若干體積較小的組件分別鑄造,最后組合成型。證據8公開的現有技術是將鑄件的主件與分件的分鑄,分鑄對象是與器身主件相連接的輔件,分鑄目的在于解決器身主體與輔件的連接,該專利的分型鑄法則在于解決離心鑄造中因工件體積與離心力之間所導致的模鑄件細部結構、線條難以精細乃至于局部缺損的問題,其分型對象不但包括器身主體,同時包括輔件。因此,其分鑄對象、分鑄目的、分鑄效果、技術方案均與該專利不同。該專利的分型離心鑄的方法與證據8公開的分鑄方法,在技術方案上存在實質性差別。
后記
《務實知識產權判例精選》系列叢書歷經近兩年的策劃、收集、整理、修改,終于正式出版。務實中心在本套叢書的收集、整理編輯、出版過程中,力求從便于讀者使用的角度出發(fā),為其分析、研究、利用浩如煙海的知識產權裁判文書提供全方位的立體化信息服務。在此謹對參與此叢書編寫的劉曉軍法官、岑宏宇法官、陳勇法官表示由衷的感謝。同時,要特別感謝知識產權出版社的李琳編輯、盧海鷹編輯,沒有她們對眾多案例的辛勤編輯、審讀工作,本叢書是難以面世的。另外,還要感謝曾經和正在北京務實知識產權發(fā)展中心工作的全體同仁,中心的每一步發(fā)展都承蒙他們付出的辛勤工作。
編輯推薦
《專利確權判例(第11輯)(套裝上下冊)》:務實知識產權判例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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