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8 出版社:知識產權出版社 作者:王葆蒔,楊凡 主編 頁數:270
前言
《財產保險法理論精義和實例解析》是一本專門針對財產保險法、融基礎理論和疑難案例于一體的書。編寫《財產保險法理論精義和實例解析》的主要原因有四:(1)2009年2月28日,全國人大通過了我國保險法的修訂案,修訂后的新《保險法》(如無特殊說明,《財產保險法理論精義和實例解析》中所稱的“《保險法》”均指現行保險法,將經2009年修訂的保險法稱為“新《保險法》”,以示區(qū)別)在若干方面對現行《保險法》進行了重大修改。因此有必要從新《保險法》的角度對保險法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分析和解讀,從理論上闡明新《保險法》的創(chuàng)新之處及其對實務工作的影響,為相關的保險法實務部門提供理論支持。(2)保險法屬于民商法中的一支,和一般民法的關系為一般法和特殊法的關系。保險法中存在大量的、不同于一般民商事法律的規(guī)則、制度,保險法理論也有其特定的基本原則和法律價值。例如,最大誠信原則作為保險法的基本原則,就不同于民法中的誠信原則,我國《保險法》中對保險合同解除規(guī)定的特殊期間,也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解除。這一關系體現在案件處理上,就是要以保險法為主,以一般民法為輔,交替運用有關規(guī)則處理保險糾紛。但是在實踐中,很多人在處理保險法律糾紛時,并沒有充分深入研究保險法,對保險法的特殊性認識不夠,只是簡單套用民法、合同法的基本理論,導致對保險法糾紛的不當處理。(3)保險法是民商事法律的一支,若保險法本身無特殊規(guī)定,則民商事法律的一般規(guī)定也可以適用于保險領域。同時,保險法本身博大精深,對于立法很難求全責備,因此在法律適用過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借助某些民法的一般規(guī)定,來理解和完善保險法的規(guī)定。但在實踐中,人們常常忽視保險法的民法基本屬性,忽視民法的一般規(guī)定,沒有將保險法和民商法結合起來處理保險糾紛。特別是當保險法對某些具體問題沒有明確規(guī)定時,罔顧民商法的一般規(guī)則,直接適用法律的基本原則如公平原則加以處理,這一做法同樣值得商榷。(4)我國保險法領域發(fā)展迅速,保險交易中的新險種、新問題時有出現,法律的滯后性導致法律適用極不統一。例如對于非海上保險的保證條款如何處理,對于車輛計算保險價值時是否折舊等問題,各地法院的看法并不一致,甚至大相徑庭。
內容概要
本書重點探討財產保險法實務中出現的疑難問題,同時結合新《保險法》的修改,著重解讀修改后的法律條文,以明確保險法的修訂對司法實踐的影響。在結構上,本書選擇財產保險法中具有典型意義的10個問題進行研究,對每個問題又選擇若干案例,通過案例說明法律規(guī)定的實踐應用。書中引用的案件,均注明案件名稱和編號、要點提示、基本案情、法院審理意見、案例評析等內容,方便讀者查閱。在分析具體問題時,本書注重理論和實踐的結合,從實踐中出現的疑難問題入手,綜合運用學理、法律和判例等手段對該問題進行分析。
作者簡介
王葆蒔,男,l978年出生,武漢大學法學博士,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碩士(LLM),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中國國際私法學會理事,湖南芙蓉律師事務所律師。主要研究方向:民法總論、家庭法、國際私法、國際民事訴訟法。已出版專著一部,在德國、英國、中國大陸和臺灣地區(qū)的學術刊物上發(fā)表論文多篇。
書籍目錄
第一章 財產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案例1 海南宏業(yè)毛紡有限公司訴香港民安保險有限公司、香港民安保險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要點提示 棄權和禁止反言在財產保險中的應用 案例2 吉林市中興建筑工程公司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吉林市船營區(qū)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 要點提示 投保人已交付保險費支票,保險人是否能以未收到保險費為由拒賠 案例3 彭粵交訴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湖南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上訴案 要點提示 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成立的客觀條件;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的必要條件,但非充分條件 案例4 陳某與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上訴案 要點提示 登記車主和實際車主不同的情況下,何人具有保險利益 案例5 張明亮訴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要點提示保險金額不應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 案例6 沈陽華晨金杯汽車有限公司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沈陽市大東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要點提示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投保人已經從第三人處獲得全部賠償,按照保險法損失補償原則,保險公司不再承擔保險責任 案例7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與石柱交通建設總公司等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要點提示 近因的確定方法;剔除法和近因原則 案例8 東莞市南方物流有限公司訴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中心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 要點提示 承保車輛超限高與司機對道路注意不夠共同導致損失發(fā)生,保險人如何承擔責任第二章 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案例1 湖南泓天貿易有限公司與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 要點提示 如實告知義務是法定義務,即使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該義務,或保險人變更險種,投保人也承擔如實告知義務 案例2 永川市紫金山運輸信息有限公司訴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銅梁營銷服務部保險合同糾紛案 要點提示 如實告知義務的告知范圍;車輛轉讓后進行批改手續(xù)時,受讓人是否有如實告知義務 案例3 上海三銀制漆公司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上海市青浦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保險金賠付糾紛上訴案 要點提示 續(xù)保的性質是簽訂新的保險合同,需要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和保險事故必須存在因果關系,保險公司才能拒賠,并應退還保險費第三章 保險標的物轉讓時的通知義務 案例1 彭粵交訴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湖南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 要點提示 保險標的轉讓后應當通知保險人 案例2 廣州市鴻邦運輸有限公司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上訴案 要點提示 因第三者責任險的強制性,即使車輛轉讓未通知,發(fā)生責任事故時,保險人也應承擔賠付責任 案例3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分公司與李某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上訴案 要點提示 新《保險法》第49條“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判斷標準;保險人將“家庭自用”車用于營運,是否屬于危險程度增加第四章 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 案例1 湖南泓天貿易有限公司和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第五章 保險合同格式免責條款第六章 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第七章 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第八章 保證保險合同 第九章 機動車保險第十章 海上保險參考文獻
章節(jié)摘錄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保險利益是締結保險合同或行使保險合同權利之前所必須具備的前提條件和基本資格,但絕非充分條件。也就是說,締結有效的保險合同必須以存在保險利益為前提,但是有保險利益并不意味著必然存在保險合同。也就是說,保險利益并不能自動產生保險合同或保險關系,當事人必須以保險利益為基礎去締結保險合同,而不能單純地基于自己的保險利益而主張賠償。由于保險利益不僅可以根據物權利益產生,也可以基于合同或責任產生,所以同一個標的物上可能因為不同的權利而產生多個利益。例如對于車輛,所有權人有保險利益,承包經營人也有保險利益,車輛抵押權人也可以有保險利益。所以,在不同的保險關系中,標的物可以相同,但是保險利益不同。當然,有保險利益的人可以選擇投保,也可以選擇不投保;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其中一人投保的,對他人并無任何影響。例如,A公司將自己的貨物存在B公司的倉庫,此時A公司和B公司對該貨物均有保險利益,各自可以進行投保。如果B公司和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那么該合同只能約束B公司和保險人,而和A公司沒有任何關系。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損毀,A公司不能根據該保險合同要求保險人理賠。因為B公司和保險人的合同既沒有為A公司設立義務,也沒有為其創(chuàng)設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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