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10 出版社:知識產權出版社 作者:屈廣清 頁數: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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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本書受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助(項目編號:06BFX058)。從法律的工具意義和人文主義的維度研究國際私法對弱勢群體權利的保護是本課題研究的手段創(chuàng)新;提出將直接適用的法、統(tǒng)一實體法、程序法和沖突規(guī)范相結合從而使國際私法對弱勢群體權利的保護具有系統(tǒng)性是本課題研究的思維創(chuàng)新;將對弱勢群體權利的保護作為國際私法的首要基本原則和首要系屬公式是本課題研究的觀點創(chuàng)新;指出國際私法應拓寬弱勢群體的范圍和保護弱勢群體的領域是本課題的內容創(chuàng)新;制定出全面體現“保護弱勢群體”的中國國際私法立法建議稿(草案)作為立法部門的參考是本課題研究的立法創(chuàng)新。
作者簡介
屈廣清,男,1963年出生,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從事國際私法、國際商法等領域的教學與研究工作。主持完成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等多項,在法學刊物上發(fā)表論文100多篇,多次被ISTP等檢索或轉載。出版的教材著作先后獲得教育郭精品教材獎、司法部全國優(yōu)秀教材獎,以及中國法學會和遼寧省,福建省政府社會科學成果獎等。兼任教育部法學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世界貿易組織法研究會副會長、遼寧省國際法學顧問、福建省國際法學會會長、福建省政府顧問組成員等。
書籍目錄
第一章 國際私法及其弱勢群體的基本范疇 一、國際私法保護方法之認識 二、國際私法中弱勢群體的厘定 三、國際私法中弱勢群體的特性第二章 國際私法保護弱勢群體的理論考量 一、人權保護理念下國際私法對弱勢群體的保護 二、正義價值論下國際私法對弱勢群體的保護 三、和諧社會構建下國際私法對弱勢群體的保護第三章 國際私法保護弱勢群體的現狀分析 一、國際私法保護弱勢群體的現狀 二、國際私法保護弱勢群體的不足第四章 國際私法保護弱勢群體的方法研究——基本原則的視角 一、保護弱勢群體成為國際私法基本原則的思考 二、作為基本原則的保護弱勢群體原則的特點 三、保護弱勢群體原則作為基本原則的功效 四、保護弱勢群體原則適用時應注意的問題第五章 國際私法保護弱勢群體的方法研究——基本制度的視角 一、識別與弱勢群體的保護 二、先決問題與弱勢群體的保護 三、反致與弱勢群體的保護 四、公共秩序保留與弱勢群體的保護 五、法律規(guī)避與弱勢群體的保護 六、外國法的查明與弱勢群體的保護第六章 國際私法保護弱勢群體的方法研究——直接調整方法 一、國際私法直接調整方法分析 二、外國實體法對弱勢群體保護的法律規(guī)定 三、國際統(tǒng)一實體法對弱勢群體保護的法律規(guī)定及評價第七章 國際私法保護弱勢群體的方法研究——間接調整方法 一、保護性沖突規(guī)范與弱勢群體的保護 二、有利于弱勢群體的法與系屬公式 三、各國國際私法保護弱勢群體的間接調整立法 四、國際條約保護弱勢群體的間接調整立法第八章 中國國際私法對弱勢群體權利的保護 一、中國國際私法沖突規(guī)范對弱勢群體權利保護的 現狀及立法建議 二、中國海事國際私法沖突規(guī)范對弱勢群體保護的 現狀及立法建議參考文獻
章節(jié)摘錄
1.弱勢群體的共性與系屬公式的特點方面的考量 盡管學者們對系屬公式的界定不同,但有一點是相同的,即都認為系屬公式是國際私法針對各種不同性質的法律沖突對應性地采取不同的解決方法的總結和提煉,是特定的法律關系或法律問題與特定國家和地區(qū)的法一一對應的寫照。比如解決法律行為的問題可以適用行為地法,解決物權的問題適用物之所在地法,解決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方面的法律沖突適用法院地法,之所以要存在系屬公式,原因在于有一些法律沖突可以歸到同一范疇,有其共性,因此可適用同樣的公式。如前所述,雖然國際私法中弱勢群體的產生原因不同,存在的領域也不同,但他們具有共同的特點,即他們的弱勢或劣勢地位,這種共性是他們適用同樣的系屬公式的前提?! ?.歷史發(fā)展的需要 每一個系屬公式的形成都不是任意的,都與經濟、政治等時代背景有關。以物之所在地法為例,一般認為物之所在地法原則的產生可以追溯到意大利的法則區(qū)別說時代。當時巴托魯斯提出了不動產物權應適用物之所在地法,動產物權應依照當事人本國法,而后隨著資本主義經濟關系的發(fā)展,涉外民商事交往的頻繁,不動產物權依不動產所在地法得到廣泛支持,而動產物權適用物之所在地法卻經歷了漫長的過程。19世紀之前,由于當時的涉外民商事交往比較少,動產的種類也不多,而且他們一般存放在所有者的住所地,因此,當時歐洲各國曾經采用“動產隨人”或“動產附骨”的做法,也就是動產物權適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住所地法來解決。但是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發(fā)展,涉外民商事交往的逐漸增多和復雜,動產數目的增大,動產所有者的住所與動產所在地經常不一致,采用原有的規(guī)則就不能適應實際需要,所以從19世紀末開始,許多國家開始采用物權關系一概適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做法。之所以發(fā)生這種改變,與資本主義經濟的發(fā)展是密不可分的,這也是對這一領域的法律適用的整合。同樣,在國際交往不頻繁的時代,涉外的法律關系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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