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變動要件論

出版時間:2008-7  出版社:知識產(chǎn)權出版社  作者:陳光華  頁數(shù):313  

內(nèi)容概要

本書以基于法律行為產(chǎn)生的物權變動為研究對象。本書所要闡明的是以物權變動為目的效果的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物與物權人分離產(chǎn)生了物權的宏觀保護與微觀保護,兩種保護制度造成了物權靜態(tài)安全和動態(tài)安全的矛盾對立以及立法者的兩難選擇,形成了物權保護的二元結構,二元結構又決定了物權變動要件的二元性。在立法者對相互沖突的二元利益進行衡量的基礎上,法律制度得到了產(chǎn)生的溫床,本書所要闡明的物權變動要件——“權利根據(jù)+法定公示”得以成就。本書結構嚴謹、論述深刻、視角獨特、觀點新穎,對于物權變動中的利益沖突和價值判斷結合實證說理充分,具有較強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作者簡介

陳光華,2006年畢業(yè)于中國人民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F(xiàn)任教于天津財經(jīng)大學法學院。在《法學雜志》《湘潭大學學報》《法學論壇》《現(xiàn)代財經(jīng)》《理論與現(xiàn)代化》和“人大報刊復印資料”等發(fā)表、轉載論文10多篇。主要論文有:“論登記對抗主義在物權變動中的利益沖突”“論法國民法典中物權變動的條件與效果”“論我國網(wǎng)絡著作權的保護與完善”“法國民法物權變動制度解析”“論供電企業(yè)與電力用戶電擊損害民事責任”“情事變更原則的理論根據(jù)評析”等。

書籍目錄

第1章 導論 1.1 問題與選題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義 1.3 研究現(xiàn)狀綜述 1.4 研究方法 1.5  主要內(nèi)容 1.6 體例安排第一編 物權變動價值論 第2章 物權變動的價值目標  2.1 物權變動的理性法則  2.2 民法的價值取向是物權變動制度的坐標  2.3  法律行為制度的構建是基于價值判斷而非事實判斷  2.4 制度設計即價值選擇  2.5 物權變動制度的價值取向 第3章 物權變動制度建構的基本范疇  3.1 物權變動概述  3.2 物權變動的原因  3.3 物權變動制度的功能  3.4 物權變動的價值定位  3.5 物權變動制度在社會秩序中的基礎地位  3.6 善意取得和無因理論有共同奉行的上位價值 第4章 現(xiàn)有公示模式與價值目標的背離問題   4.1 儀式公示  4.2 零公示  4.3 公示對抗  4.4 有因公示  4.5 無因公示  4.6 實質公示  4.7 有因公示與無因公示模式之效果比較分析第二編 物權變動方法論 第5章 物權變動有因模式經(jīng)典法例解析  5.1 古代物權變動制度  5.2 法國意思主義物權變動要件解析  5.3 公示對抗主義物權變動要件詰析  5.4  近代其他經(jīng)典物權變動要件法例評析 第6章 物權變動無因模式經(jīng)典法例解析   6.1 物權行為理論源流與效用考察   6.2 德國普通法中保護交易安全的制度   6.3 普通法中后期,地方性法律和單行法律排斥無因性理論的作用   6.4 功能重合與邏輯矛盾   6.5 物權行為理論體系與邏輯解析   6.6 物權變動無因模式事理辨析   6.7 物權行為是一個價值判斷   6.8 物權變動無因性是一種難以完善的理論   6.9 我國物權法沒有采納物權行為理論第三編 物權變動要件論 第7章 物權保護二重性與變動要件二元性   7.1  宏觀保護決定了物權變動的形式要件——公示   7.2 物權的宏觀保護之一:對一般占有的保護    …… 第8章 平等原則內(nèi)含了特權變動公示要件的必然性 第9章 物權變動要件是二元價值矛盾與共存的產(chǎn)物 第10章 物權變動的要件及內(nèi)在的邏輯關系 參考文獻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第1章 導論1.1 問題與選題物權變動制度的設計是我國物權立法中最受學界關注的問題之一,學者就此展開了廣泛而熱烈的討論,最大的爭議在于物權變動模式的選擇,焦點是物權行為理論的存廢取舍,所有的討論都可以歸結為物權變動要件的證成問題。交鋒首先在實證分析層面展開,接著轉入價值判斷和利益衡量層面,然后引申到民法理論體系的層面。發(fā)展到現(xiàn)在,學者的視點已追溯到了該理論的源頭,贊成的學者認為物權行為、債權行為構成法律行為理論的兩個支柱。其演進路徑可以經(jīng)由負擔行為、處分行為之分類上溯到對人權和對物權,認為對人權和對物權是兩個可以經(jīng)驗的事實。對人權即債權,對物權即物權,產(chǎn)生債權效果的為債權行為,產(chǎn)生物權效果的為物權行為。持反對觀點的學者對此未給予正面回應,而是采取了一種以靜制動、釜底抽薪的反駁方法,首先肯定物權行為也是法律行為,既是法律行為則必有意思表示,既是法律行為則應當適用法律行為的效力要件,而物權行為的意思表示是虛構的且超然于一般的法律行為生效要件之上,具有抽象的效力,物權行為理論恰恰在這一點上一直未能給出令人信服的證明。

后記

本書的撰寫得到了許多老師的指導和幫助,在此表示真誠的謝意。感謝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各位老師,對本書的選題、結構、論述、資料裁剪等進行了悉心的指導。感謝導師林嘉教授、龍翼飛教授、姚輝教授,對本書的選題、構思等提出了中肯、精辟的意見。感謝法學院院長王利明教授,其淵博的學識和正直無私的品格對我的學習、研究的鞭策和鼓舞。感謝在校期間給我們授課和指導的楊立新教授、黎建飛教授、張新寶教授、趙中孚教授、楊大文教授、劉春田教授、郭禾教授、董安生教授。感謝書中所引用的所有著述的作者。盡管在展開自己的想法的過程中,我始終如履薄冰,謹慎從事,寧守舊而勿出新,一言一詞,均忖思再三,斷不敢敷衍了事,本人顧慮最多的是使新創(chuàng)之說能契合民法基本原理,力戒為逞一時之快而罔顧整體制度及功能之完善的嘩眾取寵之說,盡管本書斗膽提出了一些關于物權體系架構的新設想,但絕無標新立異之意,而是拋磚引玉之舉,敬祈有識者明鑒。為時三年的學習生活雖已結束,但如同以前的校園生活珍藏在我的心靈深處一樣,我相信伴隨著這三年校園生活的師生之情、同窗之誼,將是我人生的情感歷程中彌足珍貴的記憶。

編輯推薦

《物權變動要件論:法學民商法學》:知識產(chǎn)權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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