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8-5 出版社:知識產權出版社 作者:朱丘祥 頁數: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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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本書對分稅制中中央與地方事權和財權劃分進行實證分析,并對分稅制財政體制的發(fā)展和完善作了縝密的論證,試圖以一種“實用憲法” 的視角來析解分稅制改革,以一種“規(guī)范憲法”的意蘊來升華分稅制改革,主張通過引進對話和溝通、寬容和忍讓的機制和程序,跳出非此即彼的思維陷阱,進一步發(fā)展和完善分稅制改革,因勢利導地推進中央與地方關系的規(guī)范化、法治化建設,達成中央與地方同舟共濟、合作共贏的和諧局面,并試圖通過破解這一中國憲政建設中的軸心問題來推進我國人權事業(yè)的發(fā)展和完善。 本書可供法學學習者和研究者參考使用。
作者簡介
朱丘祥,湖南雙峰人,武漢大學法學院憲法與行政法專業(yè)博士,現(xiàn)任教于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主要研究方向為憲法、行政法、財稅法等。已出版?zhèn)€人專著1部,主編教材2部,主持完成省部級課題2項,發(fā)表論文10余篇。以同鄉(xiāng)先賢曾國藩為師,平生信守“與人為善,自強不息”。
書籍目錄
導論 一、論題的意涵 二、研究現(xiàn)狀 三、研究方法和論證結構第一章 財政聯(lián)邦與憲政國家 第一節(jié) 財政聯(lián)邦與憲政國家的相互關聯(lián) 一、財政聯(lián)邦的含義與基本特征 二、憲政理念和體制是財政聯(lián)邦的根本支撐 三、財政聯(lián)邦的發(fā)展促進憲政體制的完善 第二節(jié) 財政聯(lián)邦的理論基礎 一、財政聯(lián)邦的理論淵源 二、財政聯(lián)邦主義理論評述 第三節(jié) 財政聯(lián)邦的實在形態(tài) 一、以美國為代表的聯(lián)邦制國家的分權模式 二、以德國為代表的聯(lián)邦制國家的相對集權模式 三、以法國為代表的單一制國家的集權模式 四、以日本為代表的單一制國家的相對分權模式 五、以俄羅斯為代表的轉型國家的財政分權第二章 分稅制改革的憲政價值 第一節(jié) 財政壓力下的分稅制改革 一、財政壓力與制度創(chuàng)新 二、分稅制改革前中央政府所面臨的財政困難 三、迫于財政壓力而啟動的分稅制改革 第二節(jié) 分稅制改革的憲政價值——構建規(guī)范的中央與地方關系 一、“兩個積極性”憲法原則的艱難摸索 二、分稅制改革帶來的憲政曙光 三、分稅制改革面臨憲政時代的挑戰(zhàn)第三章 分稅制改革的邏輯基礎——中央與地方之間的事權劃分 第一節(jié) 政府事權的定位與事權劃分的一般原則 一、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事權的準確定位 二、事權劃分的一般原則 第二節(jié) 我國政府間事權劃分的現(xiàn)實邏輯 一、我國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的演進歷程 二、我國中央與地方之間事權劃分的法條主義分析 三、在非正式制度博弈中走向規(guī)范的制度構建 第三節(jié) 憲政視野下我國政府間事權劃分的進路和方式 一、阻礙我國中央與地方之間事權規(guī)范劃分的現(xiàn)實因素 二、政府間事權劃分的邏輯前提——改革政府層級 三、政府間事權劃分的現(xiàn)實基礎——公共服務型政府的重塑 四、政府間事權劃分的體制保障——人大對政府權威地位的確立 五、中央與地方之間事權劃分的方式改進第四章 分稅制改革的邏輯核心——中央與地方之間的稅權劃分 第一節(jié) 憲政意義上的稅權概念及稅權劃分的一般原理 一、憲政意義上的稅權概念 二、稅權劃分的一般原理 三、稅權劃分的模式 第二節(jié) 分稅制改革以來我國稅權劃分的實證分析 一、我國稅權縱向劃分的基本特征 二、《所得稅收人分享改革方案》對分稅體制的完善 第三節(jié) 完善地方政府稅權的規(guī)范進路 一、賦予地方法定的財稅自主權是深化分稅制改革的焦點 二、財政民主是促成地方政府權利主體地位的必由之路 三、規(guī)制地方政府財權的具體構想第五章 分稅體制下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聯(lián)——轉移支付 第一節(jié) 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憲政意義 一、作為中央調控地方基本手段的財政轉移支付 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憲政功能 三、我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演進歷程 第二節(jié) 我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憲政分析 一、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目標分析 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模式分析 三、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結構分析 四、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規(guī)模分析 五、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運行機制分析 第三節(jié) 完善我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法治進路 一、我國財政轉移支付的法制現(xiàn)狀 二、實現(xiàn)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法治化的必要性 三、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法治化的現(xiàn)實制約因素 四、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法治進路參考文獻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第一章 財政聯(lián)邦與憲政國家第三節(jié) 財政聯(lián)邦的實在形態(tài)根據財政分權的不同表現(xiàn)形式對世界范圍的財政聯(lián)邦體制進行分類是深化對財政聯(lián)邦的認識的基礎工作。按照財政分工(或分權)方式不同可以將其劃分為立憲性一致同意型財政分工方式和行政性_致同意型財政分工方式。前者的基本特征為:在事權劃分上,體現(xiàn)了經濟性、功能性、地方政府優(yōu)先性,在財政分工的確認上,體現(xiàn)為立憲性、民主性、老百姓說了算。后者的基本特征是:財政行為的策略性、財政活動的非規(guī)范性、財政分工的行政性。 錢穎一按地方政府擁有權力的大小把分權劃分為三種類型:不伴隨權力下放的行政代理、權力分散化的聯(lián)邦制和完全的分權化。最極端的分權化形式是完全的分權化,即國家把一切政治經濟權力完全下放到地方,包括國防、財政、貨幣等。分權化程度最低的一種類型是不伴隨權力下放的行政代理,它僅僅把貫徹執(zhí)行政策的任務放給了地方,卻不給地方制訂計劃和選擇政策的權力。介于這兩種極端類型之間的是一種在政府層級體系內部的權力劃分,這就是各種各樣的聯(lián)邦制。如前所述,財政聯(lián)邦制的實質內容是地方財政分權,而財政分權的核心是,地方政府有一定范圍的法定財稅自主權。根據世界各國以稅權為核心的財權劃分的程度和結構,可以把財政聯(lián)邦制分為四種模式:即聯(lián)邦制分權模式、聯(lián)邦制相對集權模式、單一制集權模式和單一制相對分權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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