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7-2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謝永江 頁數(shù):304 字數(shù):201000
內容概要
本書對資產證券化制度中的特定目的機構問題進行了系統(tǒng)分析和研究,既注重理論問題探討,又注重實踐問題研究,具有較高的實用價值和學術意義。
作者簡介
謝永江,男,1973年出生,江西省樂安縣人。1995年畢業(yè)于西南財經大學法學系,獲法學學士學位;2001年畢業(yè)于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經濟法專業(yè),獲法學碩士學位;2004年畢業(yè)于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經濟法專業(yè)。獲法學博士學位?,F(xiàn)為北京郵電大學文法經濟學院講師。主要研究
書籍目錄
引言 第一章 資產證券化基本理論 一、資產證券化的界定 (一)資產證券化的定義 (二)資產證券化的分類 (三)資產證券化與相關概念辨析 二、資產證券化的法律特征 (一)資產的轉讓以證券化為技術手段 (二)證券的發(fā)行以受讓資產為信用基礎 (三)以特定目的機構為中介 三、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 (一)交易主體 (二)交易結構 四、資產證券化的創(chuàng)新意義 (一)資產證券化是一項金融創(chuàng)新 (二)資產證券化是債權物權化的過程 (三)資產證券化體現(xiàn)了社會化的分工與合作 第二章 特定目的機構總論 一、特定目的機構的制度價值 (一)分割財產與隔離風險 (二)組織和利用資源 (三)保護投資者權益 二、特定目的機構的組織形態(tài) (一)企業(yè)形態(tài)法定主義與當事人的選擇 (二)特定目的機構組織形態(tài)選擇標準 (三)特定目的機構組織形態(tài)的立法例 三、特定目的機構的交易類型 (一)單購型特定目的機構、多購型特定目的機構和循環(huán)型特定日的機構 (二)單層特定目的機構與雙層特定目的機構 四、特定目的機構的稅收問題 (一)特定目的機構的稅收地位 (二)美國特定目的機構的稅收制度 (三)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qū)的特定日的機構稅費制度 (四)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稅收制度 第三章 特定目的機構的風險隔離機制 一、資產的選擇 (一)證券化資產的核心要素——穩(wěn)定的現(xiàn)金流 (二)資產的轉讓性 (三)關于未來收益的問題 (四)關于不良資產的問題 二、資產的轉讓——“真實出售”標準 (一)資產轉讓方式的選擇 (二)真實出售的認定標準 (三)資產轉讓公示制度 (四)會計上的要求 (五)真實出售的司法標準:從實質主義到形式主義 (六)我國金融資產轉讓的法律標準評析 三、破產風險隔離 (一)業(yè)務范圍限制 (二)自愿破產限制 (三)非自愿破產限制 四、防止實質合并 (一)實質合并對資產證券化的影響 (二)實質合并的判定標準 五、信用增級 (一)信用增級的目的 (二)信用增級的提供者 (三)信用增級的主要形式 第四章 特定目的公司 一、特定目的公司的法律特征 (一)屬于特別法上的公司 (二)具有明顯的工具性 (三)兼具簡化的組織機構和強大的證券發(fā)行功能 (四)以強制性規(guī)范為主 二、特定目的公司的設立和解散 (一)公司形態(tài)選擇 (二)設立原則 (三)發(fā)起人 (四)公司資本 (五)公司章 程 (六)特定日的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三、特定目的公司的組織結構 (一)股東會 (二)董事會 (三)監(jiān)事會 四、特定目的公司的業(yè)務規(guī)則 (一)業(yè)務范圍 (二)資產證券化計劃 (三)資產支持證券的發(fā)行 (四)證券化資產的移轉和管理 (五)資金的借入和運用 五、投資人利益的保護制度 (一)強制信息披露 (二)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會議 (三)監(jiān)督管理人 (四)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的優(yōu)先受償權 六、我國特定目的公司的構建 (一)特定目的公司立法 (二)設立資產證券化政府信用機構——香港模式的借鑒 第五章 特定目的信托 一、商事信托與特定目的信托 (一)商事信托的功能 (二)商事信托的法律地位 (三)特定目的信托 二、特定目的信托的交易結構 (一)受托人 (二)特定目的信托合同 (三)資產服務合同 (四)資金保管合同 (五)資產信托證券化計劃 (六)受益證券的發(fā)行 三、信托受益人的保護 (一)強制信息披露 (二)受益人 (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會議 (三)信托監(jiān)察人 四、我國特定目的信托制度的試點與構建 (一)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試點 (二)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中的問題 主要參考文獻 后記
章節(jié)摘錄
二、資產證券化的法律特征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項融資技術,在法律上實為資產原始權益人(證券化發(fā)起人)與投資者之間的一項資產轉讓交易。由于加入了特定目的機構作為中介,使得該交易一分為二:一是原始權益人與特定目的機構之間的資產轉讓關系;二是特定目的機構與投資者之間的證券發(fā)行與認購關系。這兩筆交易并不是各自獨立存在的,而是互為關聯(lián):資產轉讓依托于證券的發(fā)行,證券發(fā)行又有賴于資產的轉讓;而資產的轉讓和證券的發(fā)行都以特定目的機構為中介和橋梁?! 。ㄒ唬┵Y產的轉讓以證券化為技術手段 資產證券化一般是以融資為目的,資金來源于轉讓資產的對價。雖然資產由原始權益人轉讓給特定目的機構是一次普通轉讓,但該轉讓依托于特定目的機構發(fā)行證券籌集資金以支付資產的對價,因此,從整個交易過程來看,資產證券化是實現(xiàn)資產轉讓的技術性手段?! ∑胀ㄉ唐返霓D讓一般是買賣雙方之間簡單的轉移標的所有權和給付價款的行為。但這種方式用于轉讓大型資產(特別是大型債權性資產)則存在很多不利的因素:首先,由于資產價值太大且流通性差,具有巨額資金的買方非常有限,難以成交。其次,對于貸款、應收款等資產來講,潛在的買方很可能是賣方的競爭對手。如果是競爭對手,賣方可能會發(fā)現(xiàn)自己拱手將其客戶名單送給其競爭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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