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民事訴訟法

出版時間:2007-3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陳剛  頁數:447  

內容概要

  現奉呈在各位讀者面前的是《比較民事訴訟法》2006年卷。該年卷創(chuàng)辦于1999年,至今已出版六卷。令主編欣慰的是,長期支持本年卷發(fā)展的年輕作者基本上都已成為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青年才俊,將本年卷是我國青年學者發(fā)表優(yōu)秀作品的集結。

書籍目錄

[基本理論]比較民事訴訟法的意義德國司法領域中的法官造法2004年法國民事訴訟法的新發(fā)展美國法官獨立與公正的保障及限制——歷史與現狀的解說[專題研究]蘇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制度研究論裁判和解制度韓國民事執(zhí)行保障制度之研究內國法院對國際商事仲裁的干涉——析解英國判例的最新動向[證據專欄]民事訴訟證明標準比較研究懷疑與內心確信[訴訟史話]古德意志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行為日本民事訴訟體制發(fā)展簡史[書評]正義的綜合體系理論——小島武司先生《自律型社會與正義的綜合體系》讀后感康志在接近正義中實現福利國家——讀《福利國家與接近正義》后康志[法典精譯]日本民事訴訟法日本民事訴訟規(guī)則

章節(jié)摘錄

  二、基本問題  為了盡可能詳細地就上述問題進行論述,首先有必要對法官造法所面臨的一些基本問題作一概括。其核心問題有四:  (1)何謂法官造法? ?。?)法官造法在司法實務領域是否有著必然以及必要?抑或它是否能夠被放棄? ?。?)在德國法體系中是否允許法官造法? ?。?)法官造法有界限嗎?如果有,又如何加以確定?對于上述問題以下稍作論述?! ∈紫仁堑谝粋€問題,即法官造法的定義問題。所謂法官造法是指在最廣泛的意義上由法官來設定成文的制定法和習慣法中不存在的抽象命題。強調“在最廣泛的意義上”的造法,意味著法官在考慮裁判案件的判決時,可以不從法律條文的解釋  中引伸出裁判的基礎,而完全可以從各種實際情況出發(fā),形成各種新的抽象命題。例如:①把很不特定但有必要充實的法概念予以具體化;②根據類推或逆推來彌補法律漏洞;③通過目的論的還原來限制或擴張法律的適用;④通過超越制定法或者  違反制定法的造法來排斥既定法律;⑤開拓新的完全沒有規(guī)制的法領域。與此相應,常常把法官法區(qū)分為三類:①將法律予以具體化的法官法;②維護法律的法官法;③修正法律的法官法。在今天,通常根據與制定法關系的密切程度,將法官法區(qū)分為超越法律解釋的三個階段。即:  A.內在于法律的造法=補充法律的法適用=補充性的法發(fā)現。這通常被視同彌補法律的欠缺?! .超越法律的造法=超越法律的法適用=變更性的法發(fā)現(在法的框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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