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7-1 出版社:法制出版社 作者: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頁數(shù):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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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實用版)》具有以下鮮明特點:1、出版權威。中國法制出版社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所屬的中央法律類圖書專業(yè)出版社,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2、法律文本規(guī)范。法律條文利用了我社法律單行本的資源,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確保條文準確、權威。3、條文解讀專業(yè)、權威?!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實用版)》中的解讀都是從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等對條文的權威解讀中精選、提煉而來,并用◆標示出來,簡單明了、通俗易懂,方便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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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3月14日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88年4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2004年10月27日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1992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法(2006年8月27日)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歷次修正對照表
章節(jié)摘錄
第一章 總綱第一條 【國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nóng)聯(lián)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第二條 【政體】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guī)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jīng)濟和文化事業(yè),管理社會事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照法律規(guī)定選舉產(chǎn)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職權,參加行使國家權力。[參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以下簡稱《代表法》)第2條 ]第三條 【民主集中制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chǎn)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jiān)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chǎn)生,對它負責,受它監(jiān)督。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tǒng)一領導下,充分發(fā)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民主集中制是黨和國家政治生活的重要原則,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jié)合。我國所有的政權機關都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這項原則的內(nèi)容主要體現(xiàn)在:(1)在國家機構與人民的關系方面,體現(xiàn)了國家權力來自人民,由人民組織國家機構;(2)在同級國家機構中,國家權力機關居于主導地位,其它的國家機關都由它產(chǎn)生,對它負責,受它監(jiān)督;(3)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的關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統(tǒng)一領導下,充分發(fā)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第四條 【民族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shù)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fā)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jié)、互助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jié)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國家根據(jù)各少數(shù)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加速經(jīng)濟和文化的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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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實用版)》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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