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6-4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司法解釋適用指南編寫組 頁數(shù):268
內容概要
為使廣大司法工作人員、律師和其他公民更為方便地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司法解釋,根據讀者的建議和市場的需要,我們對婚姻、擔保等十余個重要司法解釋文件進行分冊編寫了《司法解釋適用指南叢書》第一輯,共10本。為方便起見,我們將書中主體司法解釋名稱的關鍵肇事定為書名一部分。 本書是叢書之一,主要內容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書中以重要司法解釋的條文為序,逐條概括[條文主旨],方便讀者快速了解司法解釋條文基本內容;并以[適用指南]形式對應用該司法解釋條文過程中需注意的問題給與詮釋;將與該司法解釋重點條文關聯(lián)緊密的法律、法規(guī)、其他司法解釋作為[關聯(lián)精選]內容,穿插在該條文后;同時標注其他相關法條參見,方便讀者查找。
書籍目錄
一、司法解釋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02年7月24日) 一、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期限 第一條 被告舉證責任及舉證期限 第二條 被告補充證據 第三條 訴訟中禁止被告自行收集證據 第四條 原告舉證 第五條 原告在賠償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第六條 原告的舉證權利 第七條 原告、第三人的舉證期限 第八條 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的舉證事項 第九條 法院可以要求提供或補充證據的事項 二、提供證據的要求 第十條 書證的要求 第十一條 物證的要求 第十二條 視聽資料的要求 第十三條 證人證言的要求 第十四條 被告人提供的鑒定結論的要求 第十五條 被告提供現(xiàn)場筆錄的要求 第十六條 域外取證的要求 第十七條 外文書證及外語視聽資料的要求 第十八條 保密證據的要求 第十九條 當事人如何提供證據材料 第二十條 法院接收證據的程序性要求 第二十一條 庭前證據交換的原則要求 三、調取和保全證據 第二十二條 法院依職權主動調權證據的范圍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依申請調取證據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 調取證據申請書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調取證據申請的審查 第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委托調取證據的規(guī)則 第二十七條 申請證據保全 第二十八條 證據保全的具體措施 第二十九條 對被告依據的鑒定結論申請重新鑒定的要求 第三十條 對法院委托的鑒定結論申請重新鑒定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 對鑒定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舉證不能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 對鑒定書審查的內容 第三十三條 現(xiàn)場勘驗 第三十四條 勘驗筆錄 四、證據的對質辨認和核實 第三十五條 定案證據的質證 第三十六條 被告不到庭證據的認定 第三十七條 不得公開質證的證據 第三十八條 對法院調取的證據的質證 第三十九條 質證的內容和方式 第四十條 對書證、物證和視聽材料的質證要求 第四十一條 證人出庭作證及例外情況 第四十二條 證人的作證能力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要求 第四十四條 行政執(zhí)法人員出庭作證的情況 第四十五條 證人出庭作證的要求 第四十六條 對證人證言的要求 第四十七條 鑒定人出庭作證的情況 第四十八條 專業(yè)人員出庭作證的情況 第四十九條 證據的排除和證據的補充 第五十條 二審程序中證據的質證 第五十一條 審判監(jiān)督程序中證據的質證 第五十二條 對新證據的規(guī)定 五、證據的審核認定 第五十三條 法院運用證據認證的要求 第五十四條 認定證據的規(guī)則 第五十五條 證據的合法性審查 第五十六條 證據的真實性審查 第五十七條 不能成為定案依據的證據材料 第五十八條 排除非法取得的證據 第五十九條 原告未在行政程序中提供的證據效力的認定 第六十條 不能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證據 第六十一條 復議程序中取得的證據的合法性認定 第六十二條 不予采納的行政程序中的鑒定結論 第六十三條 證據證明效力的優(yōu)先秩序 第六十四條 數(shù)字資料證據的認定 第六十五條 證據的自認規(guī)則 第六十六條 賠償訴訟中調解讓步不構成自認 第六十七條 對證據的認可 第六十八條 免于證明的事實 第六十九條 被告拒不提供的證據的認定 第七十條 裁判文書確認的事實的證明力 第七十一條 不能單獨定案的證據 第七十二條 證據的公開認定 第七十三條 證據認定錯誤的糾正 六、附 則 第七十四條 對證人、鑒定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七十五條 證人、鑒定人出庭費用的支付 第七十六條 證人、鑒定人作偽證的責任 第七十七條 訴訟參加人或其他人妨礙行政訴訟的責任 第七十八條 拒絕協(xié)助調取證據的責任 第七十九條 證據規(guī)則與司法解釋沖突的解決 第八十條 本規(guī)定的時間效力二、相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節(jié)錄)(1989年4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2004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05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節(jié)錄)(2000年3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節(jié)錄)(2005年8月28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05年2月28日) 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2005年9月30日) 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2005年9月30日)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2001年8月31日) 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guī)定(2002年3月27日) 醫(y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2002年7月31日) 職業(yè)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2002年3月28日)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guī)定(1989年7月11日)實用附錄?。ㄒ唬┫嚓P文書樣式 (二)其他相關法律文件索引
章節(jié)摘錄
一、司法解釋適用 第十五條 被告提供現(xiàn)場筆錄的要求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現(xiàn)場筆錄,應當載明時間、地點和事件等內容,并由執(zhí)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現(xiàn)場的,可由其他人簽名?! 》?、法規(guī)和規(guī)章對現(xiàn)場筆錄的制作形式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m用指南 現(xiàn)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行政違法行為當場給予處罰或處理而制作的文字記載材料。現(xiàn)場筆錄是行政訴訟特有的證據形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第一,必須由法定的制作主體制作。制作主體必須是行政執(zhí)法人員,不能由其他人員完成。第二,現(xiàn)場筆錄的制作應當及時,現(xiàn)場筆錄必須是行政執(zhí)法人員現(xiàn)場制作的,是對現(xiàn)場處罰或處理有關情況的真實記載,既不能是事先提前做好的,也不能是事后補作的。第三,現(xiàn)場筆錄的制作應當全面、客觀、真實。必須將制作的時間、地點、內容以及現(xiàn)場的其他情況無一遺漏的載明。第四,現(xiàn)場筆錄的制作應當符合法律程序。必須由執(zhí)法人員和行政相對人簽名或蓋章,在可能的情況下還應當由在場的證人簽名或蓋章。行政相對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當載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場的可以由其他在場的證人簽名或蓋章。沒有行政相對人或有關證人簽名或蓋章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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