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6-3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王隴德,汪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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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權威:直接參與起草的官員、專家、學者編寫;即時:第一時間推出,竭誠服務于讀者;到位:準確釋立法原意,指導法律實務。
書籍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防治工作方針、機制、措施】 第三條【不得歧視原則】 第四條【政府的領導監(jiān)督職責】 第五條【防治規(guī)劃和防治行動計劃的制定】 第六條【團體、組織的協(xié)助義務】 第七條【有關組織和個人參與防治工作】 第八條【艾滋病防治的科學研究、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九條【對防治工作做出貢獻者的表彰和補助】第二章 宣傳教育 第十條【地方政府宣傳教育的方針和目的】 第十一條【在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顯著位置進行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衛(wèi)生部門和醫(yī)療機構的宣傳教育職責】 第十三條【教育部門和學校的宣傳教育職責】 第十四條【計劃生育部門和服務機構的宣傳教育職責】 第十五條【對進城務工人員的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對出入境人員提供咨詢和指導】 第十七條【婦聯(lián)和紅十字會的宣傳教育職責】 第十八條【鼓勵和支持有關組織和個人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九條【新聞媒體的宣傳義務】 第二十條【單位對從業(yè)人員的宣傳教育義務】 第二十一條【艾滋病防治咨詢服務電話】第三章 預防與控制 第二十二條【艾滋病監(jiān)測網絡】 第二十三條【自愿咨詢和自愿檢測制度】 第二十四條【應當進行艾滋病檢測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艾滋病檢測實驗室】 第二十六條【行為干預措施】 第二十七條【對吸毒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二十八條【安全套的推廣使用】 第二十九條【公共場所放置安全套或設置發(fā)售設施】 第三十條【公共場所服務人員的健康合格證明】 第三十一條【公安、司法行政機關的防治措施】 第三十二條【對衛(wèi)生技術等人員的培訓、防護和醫(yī)療保健措施】 第三十三條【防止艾滋病醫(yī)院感染和醫(yī)源性感染】 第三十四條【醫(yī)學隨訪】 第三十五條【血液和血漿的艾滋病檢測】 第三十六條【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艾滋病檢測】 第三十七條【進口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骨髓等的審批和檢疫】 第三十八條【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義務】 第三十九條【配合艾滋病流行病學調查的義務及對艾滋病患者隱私權的保護】 第四十條【對艾滋病病毒污染品的檢驗和處理】第四章 治療與救助 第四十一條【對艾滋病患者的咨詢、診斷和治療服務】 第四十二條【對艾滋病患者的告知義務】 第四十三條【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 第四十四條【艾滋病防治關懷、救助措施】 第四十五條【艾滋病患者遺留孤兒、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優(yōu)惠措施】 第四十六條【對生活困難艾滋病患者的生活救助】 第四十七條【對艾滋病患者的就業(yè)幫助】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條【艾滋病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 第四十九條【艾滋病防治的經費保障】 第五十條【艾滋病防治物資的諸備】 第五十一條【政府對艾滋病防治事業(yè)的扶持】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失職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衛(wèi)生主管部門失職、瀆職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政府部門未履行宣傳教育和預防控制職責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的違法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法公開艾滋病患者信息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法采集、供應血液、血漿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違法采集或者使用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法進口和提供使用違法進口血液制品等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血站、單采血漿站、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和血液制品生產單位違法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公共場所經營者的違法責任】 第六十二條【故意傳播艾滋病的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用語的含義】 第六十四條【施行日期】附錄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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