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澳門司法

出版時間:2012-6  出版社: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作者:何志輝  頁數(shù):228  字數(shù):260000  

內容概要

  本書敘述澳門在葡萄牙殖民管治時期的司法制度與實踐,主要內容包括:近代中葡關系與澳門司法管轄體系的裂變;殖民憲制體系中的司法雙軌制及其實踐;邁向地區(qū)自治與過渡期的司法本地化與現(xiàn)代化。
  本書有助于重新審視澳門司法體系在社會發(fā)展與政制轉型中的制度變遷,以便深入理解“一國兩制”與現(xiàn)代澳門司法制度的文化根基。

作者簡介

何志輝,男,法學博士,現(xiàn)供職于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西南政法大學法學研究所。近年研究興趣在法哲學、法制史與澳門法文化?,F(xiàn)已出版專著《澳門法制史研究》、《明清澳門的司法變遷》、《從殖民憲制到高度自治》,合著《中國民事訴訟法制百年進程(清末時期)》、《法治:傳承與創(chuàng)新》等多部,主編《澳門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文選:歷史卷(含法制史)》等,在境內外各類學術刊物發(fā)表論文三十余篇。另將出版學術專著《清末民事訴訟法制轉型研究》、《共處分治:明清澳門法文化研究》、《澳門法制史綱》,隨筆集《法政邊緣》、《法政思想的魅惑》,以及合著《清史典志?澳門志》、《中國地域文化通覽?澳門卷》等。

書籍目錄

《大國憲治》叢書序

第一章 鴉片戰(zhàn)爭與司法管轄體系的裂變
 一、變局之中的司法管轄體系
  (一)鴉片戰(zhàn)爭之前的共處與分治
 ?。ǘf片戰(zhàn)爭期間的司法管轄狀況
 二、荊棘叢生的談判與司法管轄權問題
 ?。ㄒ唬白h事亭九請”及其破產
  (二)暗中推進的單邊殖民策略
 三、裂變:亞馬留時代及其終結
  (一)亞馬留政府對原有司法格局的顛覆
 ?。ǘ┯龃淌录c司法管轄關系之逆轉
第二章  尋求締約:反客為主的司法管轄權
 一、謀求談判:通過締約方式維系司法權
 ?。ㄒ唬┒阍诖髧芘葡碌姆指?br /> ?。ǘl約中的玄機及其敗露
 二、議約期間澳葡對司法管轄權的攫取
 ?。ㄒ唬┤局钢鳈啵核痉ü茌牂嘀卣?br />  (二)通過締約拓展司法管轄
 ?。ㄈ┵碓赋烧妫簭摹独锼贡静菁s》到《中葡和好通商條約》
 三、締約后澳葡司法體制的定位與僭越
 ?。ㄒ唬l約所涉澳門主權與司法管轄的關聯(lián)
 ?。ǘ岸酵璋浮敝痉ń簧媾c勘界談判
 ?。ㄈ┬掠啞栋拈T交犯章 程》及其影響
第三章 從華政衙門到法區(qū)法院:司法雙軌制的近代嬗變
 一、理事官署與華人事務的司法管轄
  (一)邁開初步:1852年《理事官署章 程》
 ?。ǘ├^續(xù)推進:1862年《理事官署章 程》
  (三)呼吁再改革:遭遇困窘的理事官制度
 二、華政衙門的誕生與司法職能的完善
 ?。ㄒ唬?865年改革:華政衙門的誕生
 ?。ǘ┖罄m(xù)推進:改革委員會及其建議書
 ?。ㄈ?877年法令及其修訂:實質性的推進
 三、趨于成熟:1880年代華政衙門的發(fā)展
 ?。ㄒ唬?880年改革呼聲與新《華政衙門章 程》
 ?。ǘ┶呌诔墒斓臋C制及其運作
 ?。ㄈ┘軜嬇c職能:華政衙門的近代性
 四、司法統(tǒng)一化趨勢:從華政衙門到法區(qū)法院的蛻變
 ?。ㄒ唬┥嫒A案件司法管轄權的擴展
 ?。ǘ┚咚痉毮艿南嚓P機構之改進
  (三)《新海外省司法管理章 程》與法區(qū)法院的誕生
第四章 通過司法推進殖民管治:締約前后的民刑案件
 一、中葡締約前之刑事司法實踐
 ?。ㄒ唬┗萎a業(yè)下的欲望之城
 ?。ǘ┲衅暇喖s前之刑案記載
 ?。ㄈ┬淌掳讣械姆蛇m用
 二、中葡締約前之民事司法實踐
  (一)華洋民商糾紛之初審與上控
 ?。ǘ┑湫桶讣撼鯇徟c上控的程序展開
 三、中葡締約后之刑事司法實踐
 ?。ㄒ唬┌拈T境內刑事案件概覽
 ?。ǘ┥婕鞍耐饨环竼栴}的刑事案件
 四、中葡締約后之民商事司法實踐
 ?。ㄒ唬┟裆淌滤痉▽嵺`中的法律適用
 ?。ǘ┟裆淌录m紛的多元解決機制
第五章 發(fā)展與轉型:從殖民管治到地區(qū)自治的司法變遷
 一、民國以來殖民憲制中的司法制度
 ?。ㄒ唬┓▍^(qū)法院與行政法院的雙軌司法
  (二)行政法院與審計法院的演變
 ?。ㄈ┫嚓P配套體制的新發(fā)展
  (四)殖民管治下的執(zhí)業(yè)律師
 二、民國以來澳門刑民案件及其運作
 ?。ㄒ唬┌拈T境內普通刑事案件
  (二)涉及境外的交犯制度及實踐
 ?。ㄈ┢胀袷掳讣捌溥\作
  (四)殖民管治晚期的澳門司法
 三、過渡前期的轉型:司法體制及其改革
  (一)《澳門組織章 程》:一個新時代的開啟
 ?。ǘ┟嫦蜻^渡期的司法改革:必要性與可行性
 ?。ㄈ?《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向現(xiàn)代轉型的司法界碑
 ?。ㄋ模栋拈T司法組織新規(guī)則》及其影響
 ?。ㄎ澹┧痉犖榈谋镜鼗c制度重建
第六章 改制新顏:過渡后期司法體制的重構與本地化
 一、面向本地化的現(xiàn)代司法體制之重構
  (一)第一審法院制度之重構
 ?。ǘ╆P鍵一步:澳門高等法院的成立
  (三)具有特殊審判權的法院新體系
 ?。ㄋ模┬滦蜋z察院、司法委員會與司法參事
 ?。ㄎ澹嫿ìF(xiàn)代型的本地律師制度
 二、《澳門基本法》與過渡后期的司法本地化
 ?。ㄒ唬┻^渡后期澳門司法面臨的任務
  (二)《澳門基本法》與司法本地化的目標
 ?。ㄈ栋拈T基本法》對司法本地化的推進
 ?。ㄋ模┻^渡后期澳門司法制度發(fā)展新問題
 參考文獻
 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第一章 鴉片戰(zhàn)爭與司法管轄體系的裂變 一、變局之中的司法管轄體系 (一)鴉片戰(zhàn)爭之前的共處與分治 澳門自古是中國的神圣領土。1553年(嘉靖三十二年),明政府允準葡萄牙人人居澳門。自此直至鴉片戰(zhàn)爭前,這塊彈丸之地逐漸形成華洋共處與分治的社會格局,中國政府長期對澳門充分行使主權,居澳葡人(以下簡稱澳葡)僅在有限的空間內自我管理。作為主權有機組成部分的司法管轄權,因應華洋共處與分治的現(xiàn)實情況而有變通處理。 應當承認,即使是在葡萄牙殖民擴張的全盛時代,因其“海上帝國”領土分散四處,歐洲傳統(tǒng)的領土政治管理模式已失去作用,只能根據(jù)各地情況及影響而讓多種多樣的體制共存。澳門作為葡萄牙人在遠東設法據(jù)居的居留地,其對葡人內部長期奉行的治理模式也帶有自發(fā)性和試驗性。 1583年(萬歷十一年),醞釀多時而終于抓到機遇的澳葡,成立了具有內部自治性質的議事會(Leal Senado)。議事會最初的組織架構比較簡單,由3名議員(Vereador)、2名普通法官(Juizo Ordinario)及1名理事官(Procurador)構成。理事官的主要職責之一,是受議事會之托,管理澳葡社區(qū)的財稅事務及與收支相關的事宜。因其通常兼有議員身份,在對華交涉過程中往往亦被稱為“夷目”或“唼嚟哆”。 在隨后兩百年的議事會主導時期,澳葡議事會組織架構不斷修繕,運作模式也日臻完善。澳門境內舉凡涉及華人的訟案,皆由中國官員按照中國律例嚴肅處理;純屬居澳葡人內部的普通訟案,由澳葡通過自組的法庭自行裁決,但若案情重大而危及澳門社會安定或觸動官府利益,中國官員對此保留最終的司法處分權。 澳葡內部分享的部分司法管轄權,雖然歷時兩個多世紀,但并未發(fā)展出一套近代型的司法體制。從管轄權的主體看,在明代后期,不僅澳葡議事會內部的普通法官有權掌控葡人之間訟案的司法權,負責軍事的兵頭(Capitao das Viagens da China e Japao)——后演化為澳門總督(以下簡稱澳督)——也曾分享一部分司法管轄權,后來由葡國王室派出的代表王室利益的王室大法官(ouvidor),同樣具有部分司法管轄權。

編輯推薦

  憲政早已不再是孤獨的探索,。而是世界各國的共同追求。“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奔幢闶撬麌氖。参磭L不可以成為中國成功之母,幫助中國憲政在“摸著石頭過河”的進程中避免渦流和暗礁,走向美好和諧之未來。  本叢書旨在以憲政學術推動憲政實踐,祈望中國百年憲政之夢早日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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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1條)

 
 

  •   近代澳門司法:制度與實踐》序(吳志良) 澳門作為南中國最早對外開放的港口城市,相對于中國中央政權,無疑是邊緣;相對于外來勢力,又是中原大地的前沿。作為天高皇帝遠的邊緣城市,中央政權的影響力往往顯得微弱,甚至更多是象征性的;作為西方勢力虎視眈眈的前沿陣地,外來影響力的滲入又來勢洶洶,可能是實質性的。 但是,在明清中國大一統(tǒng)的政治秩序中,“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以葡萄牙為主的西方文化的滲透,往往又受到極大的局限。嘉慶年間廖赤麟《澳門竹枝詞》仍稱壕鏡澳:“波光錯綺漲晴霞,蓮葉形浮出水花。一角天開航海徑,果然無外是中華。”正因如此,早年我們研究澳門政治發(fā)展史時,將這種狀況概括為“華洋共處分治,葡人雙重效忠”。這些年來,大量檔案史料的披露和更多研究成果的發(fā)表,也大致印證了我們當年的觀點和論述。 所謂“華洋共處分治”,指的是在一個以華人為主體的移民社會里,不同族群同處共存,在接受明清中國主權治權主導管理的同時,葡萄牙人社群又獲默許,依葡萄牙中世紀地方自治傳統(tǒng),成立議事會組織進行內部管理;而且隨著自治權的不斷擴展,使得葡人實際上擁有一定的政治行政權力。但在重大政治法律權力問題上,居澳葡人依然不得不接受中國政府的制約,這在客觀上造成了他們既效忠于葡萄牙國王,又不得不聽命和臣服于明清官員,形成“雙重效忠”的奇特局面。... 到鴉片戰(zhàn)爭后,特別是光緒十三年(1887年)《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簽訂后,這種情勢才有所改變。對晚清澳門時政抨擊甚烈的鄭觀應,在《澳門感事》中深刻而生動地描繪了澳門社會價值巨大的多元性和包容性:“華人神誕喜燃炮,葡人禮拜例敲鐘。華葡雜處無貴賤,有財無德亦敬恭?!闭巍⑸鐣亩嘣桶?,必然造成法律乃至司法的多元化和互相包容。事實上,法律的真正制度化,始于葡萄牙19世紀中葉在澳門推行殖民統(tǒng)治時期。在某種意義上,法律制度化或曰將葡國法律延伸至澳門生效,乃葡萄牙對澳門實施殖民統(tǒng)治的手段;而司法的雙軌也從此主次換位,從華法為主變成葡法為主。 然而,我們應該指出,無論鴉片戰(zhàn)爭前后以華為主還是以葡為主,都不改“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且中華傳統(tǒng)的影響力依舊是主導性的。直至20世紀60年代,外國學者還認為澳門從法律上看是一個“虛構的神話”,“槍炮外交”即實力政治才是政治社會的本質。連葡萄牙外交部長在1966年“一二?三”事件后也不得不承認,葡萄牙從未擁有澳門的主權,“我們只是在他人的監(jiān)督下管理一間物業(yè)”。由此可見,主權與治權的分離,導致法律制度的象征意義遠遠大于實踐意義。甚至可以說,制度與實踐長期以來是脫節(jié)的。實際上,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的葡人案件或華人案件極為有限,眾多的沖突和糾紛更多是以政治途徑甚或以潛規(guī)則解決的。20世紀80年代《中葡聯(lián)合聲明》簽訂之后,澳門的法律制度才開始真正的本地化,司法實踐方具有本質上的意義。 因此,我們一直認為,澳門社會數(shù)百年來基本上是以中華的宗法禮儀來調和解決社會矛盾和沖突的,葡萄牙法律的介入大致停留在表層。此外,無論是文化調和還是法律裁處,都具有尊重族群差異的特色??赡芮∏∫驗檫@種情勢,澳門的法制史一直沒有引起足夠的關注,學界也缺乏應有的細致梳理和深入研究。 志輝君近年來專攻于此,且有精深的研究和心得,《近代澳門司法:制度與實踐》乃其最新成果。此一力作,首次比較全面而客觀地厘清了澳門近代司法史的脈絡和軌道,可謂此一領域的開山之作,為未來的研究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當然,由于眾多的葡文檔案史料、特別是法院的檔案至今仍未整理和公開,目前的成果不可避免受到極大的局限。我們相信,假以時日,在志輝 諸君的共同努力下,資料更加豐富翔實、更具深度和廣度的研究成果將陸續(xù)面世,我們對澳門政治、法律和社會的認識也將更加全面和客觀。 這是我們的期盼,并以此與作者、讀者共勉。吳志良 博士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 閱讀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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