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6 出版社: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作者:何志輝 頁數(shù):228 字數(shù):260000
內容概要
本書敘述澳門在葡萄牙殖民管治時期的司法制度與實踐,主要內容包括:近代中葡關系與澳門司法管轄體系的裂變;殖民憲制體系中的司法雙軌制及其實踐;邁向地區(qū)自治與過渡期的司法本地化與現(xiàn)代化。
本書有助于重新審視澳門司法體系在社會發(fā)展與政制轉型中的制度變遷,以便深入理解“一國兩制”與現(xiàn)代澳門司法制度的文化根基。
作者簡介
何志輝,男,法學博士,現(xiàn)供職于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西南政法大學法學研究所。近年研究興趣在法哲學、法制史與澳門法文化?,F(xiàn)已出版專著《澳門法制史研究》、《明清澳門的司法變遷》、《從殖民憲制到高度自治》,合著《中國民事訴訟法制百年進程(清末時期)》、《法治:傳承與創(chuàng)新》等多部,主編《澳門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文選:歷史卷(含法制史)》等,在境內外各類學術刊物發(fā)表論文三十余篇。另將出版學術專著《清末民事訴訟法制轉型研究》、《共處分治:明清澳門法文化研究》、《澳門法制史綱》,隨筆集《法政邊緣》、《法政思想的魅惑》,以及合著《清史典志?澳門志》、《中國地域文化通覽?澳門卷》等。
書籍目錄
《大國憲治》叢書序
序
第一章 鴉片戰(zhàn)爭與司法管轄體系的裂變
一、變局之中的司法管轄體系
(一)鴉片戰(zhàn)爭之前的共處與分治
?。ǘf片戰(zhàn)爭期間的司法管轄狀況
二、荊棘叢生的談判與司法管轄權問題
?。ㄒ唬白h事亭九請”及其破產
(二)暗中推進的單邊殖民策略
三、裂變:亞馬留時代及其終結
(一)亞馬留政府對原有司法格局的顛覆
?。ǘ┯龃淌录c司法管轄關系之逆轉
第二章 尋求締約:反客為主的司法管轄權
一、謀求談判:通過締約方式維系司法權
?。ㄒ唬┒阍诖髧芘葡碌姆指?br /> ?。ǘl約中的玄機及其敗露
二、議約期間澳葡對司法管轄權的攫取
?。ㄒ唬┤局钢鳈啵核痉ü茌牂嘀卣?br /> (二)通過締約拓展司法管轄
?。ㄈ┵碓赋烧妫簭摹独锼贡静菁s》到《中葡和好通商條約》
三、締約后澳葡司法體制的定位與僭越
?。ㄒ唬l約所涉澳門主權與司法管轄的關聯(lián)
?。ǘ岸酵璋浮敝痉ń簧媾c勘界談判
?。ㄈ┬掠啞栋拈T交犯章 程》及其影響
第三章 從華政衙門到法區(qū)法院:司法雙軌制的近代嬗變
一、理事官署與華人事務的司法管轄
(一)邁開初步:1852年《理事官署章 程》
?。ǘ├^續(xù)推進:1862年《理事官署章 程》
(三)呼吁再改革:遭遇困窘的理事官制度
二、華政衙門的誕生與司法職能的完善
?。ㄒ唬?865年改革:華政衙門的誕生
?。ǘ┖罄m(xù)推進:改革委員會及其建議書
?。ㄈ?877年法令及其修訂:實質性的推進
三、趨于成熟:1880年代華政衙門的發(fā)展
?。ㄒ唬?880年改革呼聲與新《華政衙門章 程》
?。ǘ┶呌诔墒斓臋C制及其運作
?。ㄈ┘軜嬇c職能:華政衙門的近代性
四、司法統(tǒng)一化趨勢:從華政衙門到法區(qū)法院的蛻變
?。ㄒ唬┥嫒A案件司法管轄權的擴展
?。ǘ┚咚痉毮艿南嚓P機構之改進
(三)《新海外省司法管理章 程》與法區(qū)法院的誕生
第四章 通過司法推進殖民管治:締約前后的民刑案件
一、中葡締約前之刑事司法實踐
?。ㄒ唬┗萎a業(yè)下的欲望之城
?。ǘ┲衅暇喖s前之刑案記載
?。ㄈ┬淌掳讣械姆蛇m用
二、中葡締約前之民事司法實踐
(一)華洋民商糾紛之初審與上控
?。ǘ┑湫桶讣撼鯇徟c上控的程序展開
三、中葡締約后之刑事司法實踐
?。ㄒ唬┌拈T境內刑事案件概覽
?。ǘ┥婕鞍耐饨环竼栴}的刑事案件
四、中葡締約后之民商事司法實踐
?。ㄒ唬┟裆淌滤痉▽嵺`中的法律適用
?。ǘ┟裆淌录m紛的多元解決機制
第五章 發(fā)展與轉型:從殖民管治到地區(qū)自治的司法變遷
一、民國以來殖民憲制中的司法制度
?。ㄒ唬┓▍^(qū)法院與行政法院的雙軌司法
(二)行政法院與審計法院的演變
?。ㄈ┫嚓P配套體制的新發(fā)展
(四)殖民管治下的執(zhí)業(yè)律師
二、民國以來澳門刑民案件及其運作
?。ㄒ唬┌拈T境內普通刑事案件
(二)涉及境外的交犯制度及實踐
?。ㄈ┢胀袷掳讣捌溥\作
(四)殖民管治晚期的澳門司法
三、過渡前期的轉型:司法體制及其改革
(一)《澳門組織章 程》:一個新時代的開啟
?。ǘ┟嫦蜻^渡期的司法改革:必要性與可行性
?。ㄈ?《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向現(xiàn)代轉型的司法界碑
?。ㄋ模栋拈T司法組織新規(guī)則》及其影響
?。ㄎ澹┧痉犖榈谋镜鼗c制度重建
第六章 改制新顏:過渡后期司法體制的重構與本地化
一、面向本地化的現(xiàn)代司法體制之重構
(一)第一審法院制度之重構
?。ǘ╆P鍵一步:澳門高等法院的成立
(三)具有特殊審判權的法院新體系
?。ㄋ模┬滦蜋z察院、司法委員會與司法參事
?。ㄎ澹嫿ìF(xiàn)代型的本地律師制度
二、《澳門基本法》與過渡后期的司法本地化
?。ㄒ唬┻^渡后期澳門司法面臨的任務
(二)《澳門基本法》與司法本地化的目標
?。ㄈ栋拈T基本法》對司法本地化的推進
?。ㄋ模┻^渡后期澳門司法制度發(fā)展新問題
參考文獻
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第一章 鴉片戰(zhàn)爭與司法管轄體系的裂變 一、變局之中的司法管轄體系 (一)鴉片戰(zhàn)爭之前的共處與分治 澳門自古是中國的神圣領土。1553年(嘉靖三十二年),明政府允準葡萄牙人人居澳門。自此直至鴉片戰(zhàn)爭前,這塊彈丸之地逐漸形成華洋共處與分治的社會格局,中國政府長期對澳門充分行使主權,居澳葡人(以下簡稱澳葡)僅在有限的空間內自我管理。作為主權有機組成部分的司法管轄權,因應華洋共處與分治的現(xiàn)實情況而有變通處理。 應當承認,即使是在葡萄牙殖民擴張的全盛時代,因其“海上帝國”領土分散四處,歐洲傳統(tǒng)的領土政治管理模式已失去作用,只能根據(jù)各地情況及影響而讓多種多樣的體制共存。澳門作為葡萄牙人在遠東設法據(jù)居的居留地,其對葡人內部長期奉行的治理模式也帶有自發(fā)性和試驗性。 1583年(萬歷十一年),醞釀多時而終于抓到機遇的澳葡,成立了具有內部自治性質的議事會(Leal Senado)。議事會最初的組織架構比較簡單,由3名議員(Vereador)、2名普通法官(Juizo Ordinario)及1名理事官(Procurador)構成。理事官的主要職責之一,是受議事會之托,管理澳葡社區(qū)的財稅事務及與收支相關的事宜。因其通常兼有議員身份,在對華交涉過程中往往亦被稱為“夷目”或“唼嚟哆”。 在隨后兩百年的議事會主導時期,澳葡議事會組織架構不斷修繕,運作模式也日臻完善。澳門境內舉凡涉及華人的訟案,皆由中國官員按照中國律例嚴肅處理;純屬居澳葡人內部的普通訟案,由澳葡通過自組的法庭自行裁決,但若案情重大而危及澳門社會安定或觸動官府利益,中國官員對此保留最終的司法處分權。 澳葡內部分享的部分司法管轄權,雖然歷時兩個多世紀,但并未發(fā)展出一套近代型的司法體制。從管轄權的主體看,在明代后期,不僅澳葡議事會內部的普通法官有權掌控葡人之間訟案的司法權,負責軍事的兵頭(Capitao das Viagens da China e Japao)——后演化為澳門總督(以下簡稱澳督)——也曾分享一部分司法管轄權,后來由葡國王室派出的代表王室利益的王室大法官(ouvidor),同樣具有部分司法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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