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4 出版社: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2010-04出版) 作者: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著 頁數(shù):49
內(nèi)容概要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10年4月29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書籍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九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2.完善賠償辦理程序 國家賠償法對行政賠償程序和刑事賠償程序僅作了原則規(guī)定。一些人大代表、地方和部閂提出,現(xiàn)行的國家賠償程序沒有明確期限要求、辦理程序及方式。缺乏可操作性,建議增加賠償義務機關、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理賠償請求的程序性規(guī)定,促進有關機關依法公正處理賠償請求,保障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 經(jīng)同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增加以下規(guī)定:一是賠償請求人遞交申請書后,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并注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草案第二條);二是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賠償數(shù)額依照本法關于賠償標準的規(guī)定進行協(xié)商。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shù)睦碛桑ú莅傅谌龡l、第七條);三是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賠償請求,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diào)查情況、收集證據(jù)。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對損害事實及因果關系有爭議的,賠償委員會可以聽取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陳述和申辯(草案第九條);四是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作出決定。對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經(jīng)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草案第十條)。 3.確定雙方舉證義務 國家賠償法對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刑事賠償案件應如何舉證沒有作出規(guī)定。一些人大代表、地方和部門提出,在一些賠償案件中,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于導致?lián)p害發(fā)生的原因各執(zhí)一詞,如沒有關于舉證的規(guī)定,法院難以認定。特別是受害人被羈押期間死亡的,因賠償請求人無法舉證,這種情況下應當明確由監(jiān)管機關提供證據(jù)。 經(jīng)同有關部門溝通研究,建議在行政賠償程序和刑事賠償程序中分別規(guī)定: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jù)。受害人被羈押期間死亡的,被請求機關對自己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jù)。(草案第四條、第八條) 4.明確精神損害賠償 國家賠償法沒有明確精神損害賠償。目前在民事侵權賠償中,可以請求賠償財產(chǎn)損失,也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一些人大代表、地方和部門提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權,同樣會對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實踐中,不少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義務機關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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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最新修正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版)》由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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