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6 出版社:人民法院 作者:奚曉明 頁數(shù):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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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叢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條文·釋義·理由·安例)》準確框定條文主旨,詳細闡釋條文本意,強化司法學術定位,堅持基本學術規(guī)范;通過對條文解釋采取“條文主旨”、“條文釋義”、“案例研析”、“適用注意”的結構模式,全面展現(xiàn)司法解釋制定過程中的學說和觀點之爭,詳細闡明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對爭論問題最后所持之立場及理由;同時,采取學說論證與實證分析相結合之方法,對相關實務問題展開透徹到位的研析,為實務疑難問題之解決提供路徑和指引;在探尋司法解釋理解和適用書籍定位方面做出創(chuàng)新性嘗試,對于我國司法實務界或民法學界均具重要指導或參考價值。
作者簡介
奚曉明,男,1954年6月出生。法學博士。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二級大法官。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審判理論研究會割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北京交通大學、上海交通大學、國家法官學院兼職教授,博士生導師。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法學核心期刊上發(fā)表論文十余萬字,曾先后參5了《合同法》、《票據(jù)法》、《擔保法》、《公司法》、《證券法》、《破產(chǎn)法》、《保險法》、《侵權責任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民商事法律的立法和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
書籍目錄
序言 第一部分條文全本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12年5月10日) 第二部分新聞問答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宋曉明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 問題的解釋》答記者問 第三部分 條文釋義 導言 《背景·內(nèi)容·依據(jù)》 【主旨】 【釋義】 一、起草之背景 二、解釋之內(nèi)容 (一)切實維護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 (二)科學而穩(wěn)妥地認定買賣合同的效力 (三)明確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規(guī)則 (四)彌補關于風險負擔規(guī)則的法律空白 (五)明確標的物檢驗的合理期間及效果 (六)細化違約責任認定的具體標準內(nèi)容 (七)提高所有權保留制度的實務操作性 (八)合理解決特種買賣的實務爭論問題 三、制定之依據(jù) 四、解釋之意義 第一編 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條 《買賣合同成立的證明與認定》 【主旨】 【釋義】 一、買賣合同成立的證明 (一)證明途徑 (二)證據(jù)類型 (三)舉證分配 二、交貨憑證對買賣合同成立的證明力 (一)觀點之爭論 (二)解釋之立場 (三)案例之評析 三、結算憑證對買賣合同成立的證明力 (一)觀點之爭論 (二)解釋之立場 (三)案例之評析 四、債權憑證對買賣合同成立的證明力 (一)觀點之爭論 (二)解釋之立場 【適用】 一、注意不同證據(jù)證明力的差異 二、注意對案件關鍵事實的查明 第二條 預約效力·違約救濟 【主旨】 【釋義】 一、預約與本約之間的關系 (一)預約的基本特性 (二)預約的法律性質(zhì) 二、預約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觀點之爭論 (二)解釋之立場 三、預約合同的違約救濟 (一)關于違約責任 (二)關于解除合同 (三)相關案例評析 【適用】 一、注意區(qū)分預約合同與優(yōu)先協(xié)議 二、注意區(qū)分預約與締約過失責任 第三條 《無權處分·買賣合同效力》 【主旨】 【釋義】 一、無權處分辨析 (一)無權處分意義界定 (二)無權處分具體類型 二、合同效力之爭 (一)學說之爭論 (二)學說之辨析 (三)解釋之立場 (四)違約之救濟 三、案例之評析 (一)相關案例評析 (二)司法政策梳理 【適用】 一、注意區(qū)分出賣他人之物與出賣將來之物 二、注意無權處分合同效力與物權行為理論 第四條 【電子交易合同成立及效力】 【主旨】 【釋義】 一、電子交易合同的界定 …… 第二編 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 第三編 標的物風險負擔 第四編 標的物檢驗 第五編 違約責任 第六編 所有權保留 第七編 特種買賣 第八編 其他問題 第四部分 本司法解釋與相關法條對照表 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第二條《預約效力·違約救濟》 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nèi)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shù)模嗣穹ㄔ簯柚С帧?【主旨】 本條是對預約的效力、違反預約的違約責任和違約救濟的規(guī)定。通常情形下,預約乃約定將來成立一定契約之契約。預約簽訂后,當事人負有在一定期限內(nèi)締結本約之義務。違反預約,承擔的是違約責任,而非締約過失責任。 【釋義】 隨著經(jīng)濟的飛速發(fā)展,全球化的不斷加劇,市場主體相互間依賴程度日趨加深,締約活動日益變得復雜、漫長和艱難。由古典契約法理論所構建起的“要約——承諾”這種帶有“浪漫色彩”的簡單締約方式已不能完全滿足市場主體對締約方式多樣化的需要。其次,在古典契約法下,市場主體在締約階段的權利僅能通過締約過失責任予以保護,而這在實務中早已被證明是不夠的。預約,作為規(guī)制當事人在締約階段權利義務的特別契約,是彌補上述缺陷的重要手段。在市場交易活動中,存在形形色色的預約,諸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允諾書、定金收據(jù)、原則性協(xié)議、諒解備忘錄、締約紀要、臨時協(xié)議等。對于此類預約,在法律上如何認定,其與本約是何種關系?其法律效力如何?其違約責任范圍如何?諸此等等,《合同法》未置明文。此乃本司法解釋所要解決的重點問題之一。 一、預約與本約之間的關系 (一)預約的基本特性 預約,是相對予本約而言的一種特殊合同,其指向本約的締結。雖然近代各國和各地區(qū)民法對預約有所規(guī)定,但鮮有立法例對預約作出抽象性界定。史尚寬先生和鄭玉波先生曾對預約作出經(jīng)典界定:預約乃約定將來成立一定契約之契約。此經(jīng)典定義為后來大多數(shù)學者所認同和引用。據(jù)此,預約合同通常應具備合意性、約束性、確定性和期限性等四個基本特性: 1.預約應具備合意性。預約合同既然是合同,則應有雙方當事人合致之意思表示。如前所述,審判實務中的預約表現(xiàn)形態(tài)復雜多樣,表現(xiàn)為意向書、允諾書、認購書、原則協(xié)議、諒解備忘錄、協(xié)議要點、定金收據(jù)、談判紀要等。判斷其是否構成預約,關鍵是考察其是雙方意思表示還是單方意思表示。若為前者,則為預約;若為后者,則為要約。若雙方意思表示或者單方意思表示均不明確,則既不構成預約也不構成要約。舉例說明:A與B簽訂的《起重機買賣意向書》約定:只要A保證起重機質(zhì)量且價格合理,則B將考慮向A購買。此份意向書中,B使用了“考慮”一詞,使得雙方的權利、義務變得完全不確定,因合同欠缺明確的意思表示,故該意思表示沒有約束力。
媒體關注與評論
“在各種交換性的行為中,買賣是最重要的一種?!辟I賣合同乃有償合同之典范,是人類社會經(jīng)濟生活中最原始、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是市場經(jīng)濟社會營利行為之代表?! ∑跫s法之絕大多數(shù)規(guī)則均來自買賣法。綜觀各國民法典,買賣合同均居于典型合同之首位,足顯買賣合同之重要性。我國《合同法》第九章關于買賣合同法則之規(guī)定,亦占分則之統(tǒng)領地位,堪稱合同法之“小總則”?! ”舅痉ń忉屷槍I賣合同糾紛案件審判實務遭遇的爭議和疑難問題,秉承誠實信用之原則,遵循法律解釋論之章法,科學認定買賣合同效力,保障經(jīng)濟順暢運行;細化條文適用內(nèi)容,提高法律可操作性;妥善彌補法律漏洞,完善法律適用體系;彰顯誠實信用精神,保障公平交易秩序。因此,本司法解釋對于人民法院正確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乃至正確理解和適用合同法均具重要指導意義?! 罡呷嗣穹ㄔ焊痹洪L奚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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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叢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由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為主的司法解釋起草小組負責撰寫。為使《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叢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成為一部比較理想的司法解釋理解和適用書籍,起草小組成員作出了相當?shù)呐Α?/pre>圖書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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