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院疑難案例精選(民事卷)

出版時間:2009-8  出版社:鄧基聯(lián)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08出版)  
Tag標簽:無  

前言

為了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綱要和《深圳市法院文化建設實施綱要》,強化典型案例對于審判工作的指導作用,推進法院文化建設,我們組織編寫并出版了這本《深圳法院疑難案例精選(民事卷)》。深圳作為中國改革開放的前沿城市,經濟、社會和人們生活方式的變化均率先于全國其他城市,反映到司法領域,最突出的就是復雜疑難和新類型的民事糾紛層出不窮。面對這一局面,深圳兩級法院的法官不得不在完成相當于內地法官幾倍以上辦案任務的同時,于夜深人靜之際,沉思冥想,遨游于法學理論當中,為這些處于“法律空白”地帶的案件尋求一個最為合理的解決方案。本書是深圳兩級法院近年來民事審判的一個縮影,收集了2000年以來人格權、債權以及與公司、證券、票據有關的民事糾紛各類典型案例40件。篩選案例時,我們把握了以下幾點:(1)屬于審判實踐中存在分歧或爭論的疑難案件;(2)屬于現行法律未涉及或法律規(guī)定不具體、不明確的新類型案件;(3)結合社會經濟生活變化,對某一法律規(guī)定有了新的認識,在利益衡量上有了新的角度,在適用上有了新的方法;(4)案件事實、法律關系復雜,對司法實踐中正確理解把握某一法律規(guī)定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5)有的案情雖不復雜,但屬于當前社會關注的多發(fā)案件,在審判實踐中具有典型性。撰寫評析時,我們著重于分析案件所反映的典型性問題,不求面面俱到。編寫案例是我們的初步嘗試。由于時間倉促,水平所限,書中疏漏不當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內容概要

《深圳法院疑難案例精選(民事卷)》是深圳兩級法院近年來民事審判的一個縮影,收集了2000年以來人格權、債權以及與公司、證券、票據有關的民事糾紛各類典型案例40件。篩選案例時,我們把握了以下幾點:(1)屬于審判實踐中存在分歧或爭論的疑難案件;(2)屬于現行法律未涉及或法律規(guī)定不具體、不明確的新類型案件;(3)結合社會經濟生活變化,對某一法律規(guī)定有了新的認識,在利益衡量上有了新的角度,在適用上有了新的方法;(4)案件事實、法律關系復雜,對司法實踐中正確理解把握某一法律規(guī)定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5)有的案情雖不復雜,但屬于當前社會關注的多發(fā)案件,在審判實踐中具有典型性。撰寫評析時,我們著重于分析案件所反映的典型性問題,不求面面俱到。

書籍目錄

第一部分 人格權糾紛篇華文娟與深圳市寶安寶港實業(yè)有限公司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美士電線(深圳)有限公司與吳耀沛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劉建龍、劉水英與江金彪消費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吳尚活與曾文武、深圳市鹽田港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魯乾坤、何麗與深圳市萬廈居業(yè)有限公司、深圳市鵬寶東物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清華苑建筑設計有限公司、中外建南方建設有限公司、深圳市建控地盤監(jiān)理有限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蔣加峰與深圳市展鵬世紀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張兆歡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李宜臻與深圳市中家家庭服務有限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梁強勁與蔣英秀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張靳平、李賢芳與深圳市旅游(集團)公司、深圳市旅游(集團)公司沙井營業(yè)部、清遠市國旅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陳正兵與葉偉雄、賴才娣、盧進輝、陳衛(wèi)金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曾展華、賴惠香與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徐開敬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劉乙威、肖金娥與深圳市環(huán)世實業(yè)有限公司、歐陽蒲初、詹文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謝運菊等與高振杰、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梁愛興與深圳市民潤農產品配送連鎖商業(yè)有限公司名譽權糾紛案·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與北京千橡互聯(lián)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及劉韌名譽權糾紛案曾慶勇與深圳管業(y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像權糾紛案第二部分 債權糾紛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太寧路支行與馮亮等借貸擔保合同糾紛案李慶起等與廣東維民電力建設有限公司等承攬合同糾紛案林美添與周茂生等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合同糾紛案康亞九與深圳市證通機電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深圳市郵政局龍崗分局與馬蓬龍、深圳市郵政局龍城郵政儲蓄所、深圳市郵政局愛聯(lián)郵政儲蓄所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徐葉明與沃爾瑪深國投百貨有限公司、深圳沃爾瑪深國投百貨有限公司深圳山姆會員商店車輛保管合同糾紛案曹彩會與深圳市郵政局龍崗分局、深圳市郵政局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謝建良與聯(lián)通深圳公司電信服務合同糾紛案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龍崗支公司與被上訴人李學文保險合同糾紛案劉夢丹與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鐘遠倩、陳春紅與廖紫中借款合同糾紛案深圳市鑫源聯(lián)合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與劉漢波居間合同糾紛案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上訴陳文鋒侵權糾紛案丁加文與鄭運生、邵澤猛傷害賠償糾紛案李群英與深圳市恒波商業(yè)連鎖有限公司侵權賠償糾紛案黃香蘭、深圳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與劉亞妹、陳碧瑜、陳尚利、陳尚譽、陳宜康、汪梅芝、深圳市上沙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建筑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案沈南光、魯夢如與東方腎臟病醫(yī)院、深圳報業(yè)集團虛假廣告糾紛案朱建國與深圳市新華書店、收獲文學雜志社等消費者權益糾紛案林丹丹訴劉義、劉頂漢、陳剛返還財產糾紛案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深圳市恒和興實業(yè)有限公司不當得利糾紛案第三部分 與公司、證券、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篇陸海龍與東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深圳香梅路證券營業(yè)部等證券欺詐糾紛案薛松平與深圳市紅達生物環(huán)保股份有限公司返還投資款糾紛案深圳中旅大華汽車運輸企業(yè)有限公司與朱殷、劉道光股權確權糾紛案李建生與黃高共、泰陽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等侵權糾紛案

章節(jié)摘錄

關于第一項爭議事實,華文娟稱熱水器上寫明產品系萬和集團與萬和電器制造。萬和集團與萬和電器稱,該產品系萬和電器制造。法院認為,雖然萬和電器是產品的實際生產人,但由于產品上同時標明了萬和集團與萬和電器,因此這兩個公司均應視為生產者,均需對產品質量承擔舉證責任。關于第二項爭議事實,各方當事人均未能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法院認定對于涉案熱水器的實際安裝者沒有證據證實。關于第三項爭議事實,寶港公司稱其已經通知生產廠家安裝,但是沒有證據證明,并認為按慣例應由廠家安裝的。萬和集團與萬和電器稱其并未接到安裝通知。法院認定,寶港公司并未通知萬和集團或萬和電器安裝熱水器。關于第四項爭議事實,法院依當事人申請,委托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進行了司法鑒定,鑒定結論為一氧化碳中毒。四被告對鑒定結論有異議,但未能提供相反證據推翻鑒定結論,因此法院對于鑒定結論予以采信,認定華文娟受到損害的原因為一氧化碳中毒。關于第五項爭議事實,共涉及如下項目:(1)醫(yī)療費。華文娟主張為人民幣275763.96元,并提交了相關票據。被告認為有的藥物沒有醫(yī)囑來佐證,不能證明是華文娟必須用的藥。法院經審查,對于華文娟在西鄉(xiāng)人民醫(yī)院治療所花費的醫(yī)療費213759.58元予以認定;對于華文娟自稱外購藥品的費用,因其不能證明與醫(yī)院所開具的外購清單中藥品相符,法院不予確認;對于華文娟所提交的其他醫(yī)療機構開具的票據,因發(fā)生在西鄉(xiāng)人民醫(yī)院治療期間內,法院不對其進行累加計算。法院認定醫(yī)療費數額為人民幣213759.58元。(2)后續(xù)治療費。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于2006年6月28日作出鑒定,華文娟的傷殘等級為四級,需要持續(xù)治療費人民幣24000元,法院對于這一鑒定結論予以采信。(3)誤工費。由于華文娟未能證明其有固定收入,亦未能證明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狀況,法院參照法庭辯論終結時深圳市相同或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但因華文娟未能舉證證實其所處行業(yè),法院按照深圳市寶安區(qū)2005~2006年度職工最低工資的標準計算,從受傷日計算至定殘日數額為3480元(580元/月×6個月)。(4)護理費。西鄉(xiāng)人民醫(yī)院出具意見為華文娟至少需要兩名護理人員,華文娟的父母于2006年12月27日開始護理。因華文娟未提供護理人員的收入情況,法院采用深圳市寶安區(qū)護工的收入標準,按照兩人護理、每人每日50元計算,從2005年12月27日起計算至2006年12月14日,數額為35300元(50元/×353日×2人)。(5)交通費。華文娟主張數額為2萬元,但未提供證據證明,法院對其此項損失不予認定。(6)住宿費。

編輯推薦

《深圳法院疑難案例精選(民事卷)》:深圳市法院文化建設叢書

圖書封面

圖書標簽Tags

評論、評分、閱讀與下載


    深圳法院疑難案例精選(民事卷) PDF格式下載


用戶評論 (總計0條)

 
 

 

250萬本中文圖書簡介、評論、評分,PDF格式免費下載。 第一圖書網 手機版

京ICP備13047387號-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