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6-1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作者:黃松有 頁數(shù):600 字數(shù):5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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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任何法律皆有漏洞,系今日判例學說共認之事實。①德國歷史法學派創(chuàng)始人薩維尼(F.K.V.SaVigny)指出,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時起,即逐漸與時代脫節(jié)。⑦因此,在制定法律的時候,無論如何審慎周詳,字斟句酌,也難免在文義和語境上產(chǎn)生疑義;無論如何總結社會矛盾的方方面面,在復雜多樣的現(xiàn)實生活面前,也難免出現(xiàn)疏漏不周,掛萬漏一;無論如何精雕細鑿,科學圓滿,也無法克服法律的穩(wěn)定性和適用性的沖突傾向。可見,法律自誕生之日起,即誕生了與之形影相隨的法律解釋。 按照我國法律解釋的基本框架,可將法律解釋的內容區(qū)分為“法律條文本身”和“法律具體運用”兩大類,前者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稱為立法解釋),后者由有關司法和行政機關分工解釋。顯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當屬于后者。盡管司法解釋的效力低于立法解釋,但由于法律過于原則和抽象以及法律漏洞的存在,不僅給法官適用法律造成了困難,而且為法官留下了極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因此,在法律存在著漏洞的情況下,司法解釋具有填補漏洞的作用。實際上,由于法律規(guī)則是對復雜的社會現(xiàn)象進行歸納、總結而作出的一般的、抽象的規(guī)定,因此,人們對規(guī)則的含義常常有可能從不同的角度進行理解。而每一個法官在將抽象的規(guī)則運用于具體案件的時候,都要對法律規(guī)則的內涵及適用的范圍根據(jù)自身的理解作出判斷,而此種判斷實際上就是一種對法律的解釋。更何況成文法本身不是完美無缺的,而總是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漏洞,因此,法律解釋對任何法律的適用都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司法過程中,更需要對法律規(guī)范作出明確的解釋,從而正確地適用法律和公正地裁判案件。 在我國的法律制度中,司法解釋頗具中國特色,不僅實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沒有,即使是實行成文法的大陸法系也沒有。在大多數(shù)西方國家,一般沒有“司法解釋”一詞,“法律解釋”就是“司法解釋”的代名詞,二者含義一樣。大多數(shù)西方國家的“司法”就是指法院的審判活動,司法機關就是法院,司法解釋(即“法律解釋”)指的就是法院或法官對法律的解釋。尤其是在普通法系國家,法官制作的判例不僅可以對成文法進行解釋,而且還可以創(chuàng)制法律規(guī)則,對于法律的解釋也只有法官才有這樣的權力。在大陸法系國家,盡管曾經(jīng)一度否認過法官對法律的解釋,但二戰(zhàn)后德國最高法院復審制度的確立,最終使法官的司法解釋權得到了鞏固。而我國建立的司法解釋體制是“二元一級”的完全不同于西方國家的司法解釋體制,在此體制之下,司法解釋被分為審判解釋和檢察解釋,前者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對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后者則指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因此,司法解釋是保障我國法律正確適用的重要手段,同時也成為了我國法的重要淵源,并在我國解釋體制中占據(jù)著十分重要的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歷來非常重視司法解釋工作,并于1997年6月專門作出了《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若干規(guī)定》,對司法解釋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項、協(xié)調、備案、起草、論證、修改、通過、發(fā)布、補充、修改和廢止等作了規(guī)定,并明確指出: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釋,并經(jīng)發(fā)布的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依據(jù)該規(guī)定,司法解釋大體上可以分為以下三種類型:一是“解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就立法機關制定的某一實體法或程序法的規(guī)范內容,或者就特定的案件類型以及解決傾向性問題中的法律適用,進行具體而全面的解釋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審判規(guī)范。它的體裁和構成與成文法沒有本質上的區(qū)別,基本屬于法律細則化的范疇,發(fā)揮著填補法律空白、消除內容上的暖昧和抵牾、為立法機關提供經(jīng)驗以及規(guī)范素材等多種功能;二是“規(guī)定”,即根據(jù)審判活動的實際需要確立審理案件的標準和規(guī)則。這種規(guī)定的內容往往與法院內部的業(yè)務、事務以及程序性和技術性問題有關,基本上屬于審判系統(tǒng)本身活動的規(guī)章制度;三是“批復”,為最高人民法院對高級法院、軍事法院提出的法律適用中的具體問題或者請示的答復意見,有的涉及個案處理,有的涉及司法政策,有的涉及操作規(guī)則。這些司法解釋特別是前兩類司法解釋的目的主要不是解決某一個具體案件中的法律適用問題,而旨在通過系統(tǒng)、全面地解釋一類法律而為審判實踐提供更多的可供適用的規(guī)則,或者完全不是針對某一法律進行解釋,而是創(chuàng)設對某一類案件的裁判所應當適用的規(guī)則,使各級法院盡可能做到有章可循,這就是我國司法解釋具有十分突出的抽象性和一般性的特點。 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陸續(xù)公布的大型司法解釋,均通過報紙、網(wǎng)絡等媒體發(fā)布征求意見稿,傾聽民聲,廣泛納諫,確保了司法解釋是保障人民法院嚴格執(zhí)法、公正裁判、實現(xiàn)法律公平正義的價值功能。 為了使司法實務界和廣大讀者正確理解和適用司法解釋,踐行司法公正與效率,落實司法為民,人民法院出版社策劃并組織編寫了《民商法司法解釋實例釋解叢書》。我們在組織編寫該套叢書時,遵循了下列原則: 第一,內容全面。該叢書包含了民商法主要的司法解釋,對司法解釋進行了全方位的解讀,形成了一個完整的理論體系,易于讀者準確理解和適用。叢書以單行法的司法解釋為主,分為婚姻家庭、侵權法、房地產(chǎn)、勞動爭議、土地承包、合同法、擔保法、存款合同、企業(yè)改制與破產(chǎn)、票據(jù)法、知識產(chǎn)權、技術合同等12部。 第二,體例統(tǒng)一。每部書原則上以該書所涉及的主要司法解釋為主線,根據(jù)司法解釋的容量確定是否分部分撰寫。每一專題均有正、副標題組成,正標題言簡意賅,副標題體現(xiàn)了司法解釋某條或單個批復的核心內容,以突出重點。在具體的每個專題中,統(tǒng)一分為三個部分:基本案情(根據(jù)需要案情介紹可長可短)——裁判要旨(寫明了法院判案的依據(jù)、理由、裁判結果,原則突出了個案具體司法解釋的適用)——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結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審判實踐中經(jīng)常適用的部門規(guī)章,來闡述司法解釋具體條款的理解、適用,突出了層次性、邏輯性、實用性、指導性)。 第三,案例真實。該叢書的案例,原則上選用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真實性的案例,大多來自《人民法院案例選》、《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裁判文書》、《人民法院報》、《最高人民法院網(wǎng)》、《中國法院網(wǎng)》等有關網(wǎng)站和各級法院所裁判的真實案例。 第四,解讀權威。該叢書的重中之重是對“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部分,當然,也是該叢書的“亮點”。因此,每位作者在借鑒最高人民法院對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的基礎上,廣泛吸收民商法研究領域的最新成果,博采眾長,并結合審判實踐中出現(xiàn)的新問題和所引用的具體案例對司法解釋進行解讀,以期突出權威性和指導性。 特別應當提出的是,該叢書的作者大都是具有法學碩士、博士學位的高學歷法官和關注民商法審判實踐的知名學者、律師,他們不僅具有豐富的審判實踐經(jīng)驗,且在各自研究的領域有所成就,都有不少研究成果發(fā)表。因此,該套叢書既有很高的實用價值,又有較深的理論水平,既能為司法實踐提供幫助,又能為法學理論研究提供重要的參考價值。
書籍目錄
第一部分 婚姻法總論 一、同居關系的處理——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二、“家庭暴力”的認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xù)性、經(jīng)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三、“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認定——《婚姻法》規(guī)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 四、夫妻忠誠協(xié)議——當事人僅以違反夫妻忠實原則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jīng)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五、婚姻自由原則——當事人受脅迫而違背真實愿意結婚的,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在法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 六、《婚姻法解釋(一)》和《婚姻法解釋(二)》的效力——《婚姻法解釋(一)》自2001年12月27日起實施;《婚姻法解釋(二)》自2004年4月1日起適用于新受理的一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第二部分 結婚 一、結婚的形式要件——男女雙方根據(jù)《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符合婚姻法所規(guī)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二、結婚的實質要件——結婚必須男女雙方自愿、達到法定婚齡、符合一夫一妻制 三、事實婚姻——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經(jīng)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四、無效婚姻的申請主體——有權依據(jù)《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就已經(jīng)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 五、無效婚姻的阻卻事由——當事人依據(jù)《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在申請時已經(jīng)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無效婚姻的處理程序——無效婚姻中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一審終審;分別受理離婚案件和無效婚姻宣告案件,離婚案件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后進行 七、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婚姻自始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同居期間所得財產(chǎn)按共同共有處理;因重婚而無效的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八、可撤銷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九、彩禮返還的條件——彩禮的返還應當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在離婚中,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第三部分 家庭關系第四部分 離婚第五部分 撫養(yǎng)與繼承附錄:相關法律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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