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罪界限與定罪量刑研究

出版時間:2010-2  出版社:中國方正出版社  作者:王曉亮 編著  頁數:671  

內容概要

  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罪,是一種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員實施的與自身職務有關的犯罪行為。它作為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典型表現形式之一,在本質上是一種濫用權力、褻瀆權力的行為,是權力運行過程中發(fā)生的權力異化和失控現象。腐敗是權力異化的極端表現,而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罪是權力腐敗的極端表現。  由于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罪與其他類型的犯罪相比,具有某種特定性,因此其社會危害性,特別是對國家政權機關的危害和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危害甚于一般刑事案件。有鑒于此,古今中外各個國家莫不對官員濫用職權犯罪在立法、司法及犯罪的預防等方面予以特殊規(guī)定和處置。我國古代就有不少關于官員濫用職權犯罪懲治的規(guī)定,在唐代的《唐律》中規(guī)定得相當詳細,如對官吏犯贓、擅權、司法吏曹擅斷行為等均作了一系列周詳的懲治措施,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封建專制決定了其立法無論怎樣完備也不能有效遏制官吏濫用職權的行為。只有在新中國成立后,黨和國家才能代表人民意志,制定一系列的預防和規(guī)制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的犯罪行為的刑事法律規(guī)范。下面《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罪界限與定罪量刑研究》首先對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的犯罪作一綜述,經展開以后的各編對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罪的不同罪名加以研究探討。

書籍目錄

緒論第一編 濫用職權犯罪總論 第一章 濫用職權罪概述  第一節(jié) 濫用職權罪的歷史沿革  第二節(jié) 濫用職權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征 第二章 濫用職權罪的司法認定和刑罰適用  第一節(jié) 濫用職權罪的司法認定  第二節(jié) 濫用職權罪的立案標準  第三節(jié) 濫用職權罪的刑罰適用  第四節(jié) 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司法解釋第二編  市場經濟中的濫用職權犯罪 第三章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yè)罪  第一節(jié)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yè)罪概念和構成特征  第二節(jié)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yè)罪的立案標準  第三節(jié)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yè)罪的司法認定  第四節(jié)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yè)罪的刑罰適用  第五節(jié) 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司法解釋 第四章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第一節(jié)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征  第二節(jié)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司法認定  第三節(jié)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立案標準   第四節(jié)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刑罰適用   第五節(jié) 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司法解釋 第五章 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第一節(jié) 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征   第二節(jié) 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濫用職權罪的司法認定   第三節(jié) 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的立案標準    第四節(jié)   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濫用職權罪的刑罰適用   第五節(jié) 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司法解釋 第六章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第一節(jié)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征   第二節(jié)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的司法認定   第三節(jié)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的立案標準   第四節(jié)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的刑罰適用   第五節(jié) 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司法解釋  第七章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第一節(jié)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征。    第二節(jié)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的立案標準    第三節(jié)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的司法認定  第四節(jié)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的刑罰適用 ……

章節(jié)摘錄

  我國1979年《刑法》沒有規(guī)定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以后制定的多個單行刑事法律也沒有規(guī)定這一罪名。但是,隨著我國商品經濟的持續(xù)發(fā)展特別是市場經濟的實行,一些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以權謀私的現象日益嚴重。這種現象的一個突出表現是為其親友進行經營活動提供各種便利,從而損公肥私,獲取非法利益。由于這種行為并不屬于受賄,因此在過去常常無法予以處理。為了有效懲治這類行為,現行《刑法》第166條增設了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缎谭ā芬?guī)定的該犯罪行為,在法律上稱為背信經營行為。在大陸法系各國,均設有背信罪,也就是違背任務罪,指依法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非法利益或損害他人的利益,而違背其任務,造成后者的財產或其他利益損失的行為。我國刑法學界也有人提議設立背信罪,主要理由是我們對這一罪名及其重要性認識不足。但本條規(guī)定的犯罪是一種特殊的背信罪,即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的背信經營犯罪,本罪罪名是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上述以外人員的背信行為不構成本罪,對構成侵占或者其他犯罪的,應以相關犯罪論處,其他背信行為構成本罪,構成侵占或者其他犯罪的,應以相關犯罪論處,其他背信行為則只能作為一般民事侵權行為論處?! ∫愫脟泄尽⑵髽I(yè)、事業(yè)單位,其中關鍵的一條,便是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工作人員必須遵守現代企業(yè)的內部管理制度,盡職盡責,將本單位的盈利業(yè)務竟然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或者為其經營提供其他便利,其危害是十分嚴重的。一是必然影響本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正常經營活動,損害國家利益,造成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二是這種行為必然會造成不正當競爭,妨害國家對公司企業(yè)的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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